郭齐勇 肖时钧也谈《论语》父子互隐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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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肖时钧也谈《论语》父子互隐章
郭齐勇肖时钧:
也谈《论语》“父子互隐”章
摘要:
《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不能释为“檃”(矫正),它有两个含义:
一是不公开告发、宣扬,“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二是微谏,“几谏谓之隐”。
孔子这里的本意不是“隐匿错误”。
事奉亲、君、师的“隐”、“犯”与“无犯无隐”的区分,反映出儒家在伦理角色、伦理情境上的分寸感。
对亲人的“寻常之过”,应当用“隐”,“几谏”,但如有“大恶”,则仍应犯颜,做“争子”。
儒家在实践理性上强调门内与门外的区别,门内以恩为重,门外以义为重,私恩与公义有明确界限。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这两个命题都是孔子、儒家提倡的,但他们从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相反把“亲亲相隐”作为法律的根据。
法应保护老百姓的私权,如强迫亲人互证其罪、“大义灭亲”,则对亲人心灵的伤害最大,乃至动摇人伦社会的系统。
对复杂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化,应避免直线式思考与非此即彼的方式。
儒家伦理饱含着具体理性。
关键词:
孔子;论语;父子互隐;大义灭亲
十多年来,我们特别重视“亲亲相隐”的讨论,发表、出版了相关的论著。
[1]近来,廖名春先生发表了《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的长文,从文献与义理两方面对此章作了详论。
廖先生是我们敬重的古文字、古文献、学术思想史方面的专家,他列举的材料非常丰富。
拜读了廖先生大文后,我们仍有不少疑问,在这里斗胆向廖先生请教。
一、从古文字与文献的角度释“隐”
廖先生同意将《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读为“檃”,训为“矫正”,他首先从文字训诂与文献解读上认定:
“将《论语·子路》篇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读为“父为子櫽,子为父櫽”,训为“父亲要替儿子矫正错误,儿子也要替父亲矫正错误”,从古汉语的语言学规律看,是完全可能的”。
[2]
“父子相隐”中的“隐”字是否可以读为“檃”,训为“矫正”?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隐”与“檃”是两个字,并无实质性关联。
从字源学的角度来说,“隐”与“檃”分别归类为不同的部位。
在《说文解字》中,“隐”被归为“阜”部,而“檃”则被归为“木”部,二者并不属于同一字源。
“隐”的本义以及第一义,就是隐匿。
隐,蔽也。
“檃”字,很少见单独使用的情形,绝大多数都是和“栝”字连用。
《说文解字·阜部》:
“隐,蔽也。
”段玉裁注:
“艸部曰:
‘蔽茀,小儿也。
’小则不可见,故隐之训曰蔽。
”[3]“徐灏注笺:
‘隐之本义盖谓隔阜不相见,引申为凡隐蔽之称。
’《玉篇·阜部》:
‘隐,不见也,匿也。
’《广韵·隐韵》:
‘隐,藏也。
’……《广韵·隐韵》:
‘隐,私也。
’《论语·子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皇侃《义疏》引范宁曰:
‘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
’”[4]
《说文解字·木部》:
“檃,栝也。
从木。
隐省声。
”段玉裁注:
“檃与栝互训。
檃亦作櫽,亦假借作隐。
栝亦假借作括。
《尚书大传》:
‘子赣曰:
櫽栝之旁多曲木,良医之门多疾人,砥厉之旁多顽钝。
’《荀卿·大略篇》:
‘大山之木,示诸櫽栝。
’櫽栝者,矫制邪曲之器也。
”[5]檃,意为矫正曲木的工具。
绝大多数都与“栝”连用。
例如:
《荀子·性恶》:
“枸木必将待檃栝、烝矫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
”[6]《淮南子·修务》:
“木直中绳,揉以为轮。
其曲中规,檃栝之力。
”[7]
至于“隐”被假借为“檃”的情况,我们先说一说假借的一般情况。
假借字的一类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借完后,字形上仍然只有一个,属于一个字范围内的使用问题。
假借字的另一类是本有其字的假借。
文字当中本来有表示某个词义的书写形式,但是在使用当中不用约定俗成的字形,而写为另外一个意义不相涉而音同或音近的字。
这一类在秦汉以上的古书中较为常见。
如借“汤”为“荡”;《诗经·豳风·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壶”为“瓠”,这些都是本有其字的假借。
前一类可以说是不造字的假借,后一类是在用字当中的假借。
廖先生文所指出的“隐括”实际上是后一类假借,是本来有“檃栝”的字,但却假借音相同的“隐括”,这种假借,它的含义其实还是“檃栝”的原本含义。
战国后期,由于“檃栝”被假借为“隐括”,“檃”被假借为“隐”,被借为“檃”的“隐”字有了“审”“度”(隐核、审核)的意涵,但我们不能不加区分地把“檃”与“隐”之本字、本意混为一谈。
廖文多列举《荀子》中“檃栝”的例子(见于《性恶》《法行》《大略》《非相》),但这几处的“隐括”,均是二者连用,大体意思都是指矫正歪斜的木材,进而引申到以君子人格为表率,矫正人的恶行与恶习。
但是廖文并没有把《荀子》一书当中其它“隐”的例子也列举出来。
事实上,《荀子》当中有不少“隐”之本字,作为“隐匿”“隐蔽”“隐遁”“微”(与“显”相对)的涵义来用的例子,这远远多于“隐”被假借为“檃”的情况。
这是廖文的另一不恰当之处。
我们且读《荀子》的几条材料:
昔者瓠巴鼓瑟而沉鱼出听,伯牙鼓琴而六马仰秣。
故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行。
(末句梁启雄释为“行为无论多么隐蔽,未有不显露出来的。
”)(《荀子·劝学》)[8]
是故穷则不隐,通则大明,身死而名弥白。
(王先谦云:
不隐,谓人不能隐蔽。
)(《荀子·荣辱》)[9]
布衣紃屦之士诚是,则虽在穷阎漏屋,而王公不能与之争名;以国载之,则天下莫之能隐匿也。
(杨倞:
载,犹任也。
)(《荀子·富国》)[10]
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违其恶,隐其败。
(王念孙:
违,读为讳。
)(《荀子·臣道》)[11]
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嬴绌,府然若渠匽檃栝之于己也。
(王先谦引杨倞并云:
渠匽所以制水,檃栝所以制木,君子制人亦犹如此也。
)(《荀子·非相》)[12]
此外,我们在《荀子》的《王制》《君道》《致仕》《议兵》《正论》《性恶》《大略》诸篇还可以找到更多的材料来证明,《荀子》一书中用“隐”与“檃”是有区别的,一般把“隐”作为“隐匿”“隐蔽”“隐微”“避讳”讲,一般用“檃”则连“栝”字,作“矫正”讲。
“檃栝”多见于《荀子》《韩非子》等战国后期的著作中。
墨子与孔子时代相近,墨子稍晚于孔子。
《墨子》一书中却多见“隐匿”二字连用的情形。
我们再来读《墨子》的几条材料:
隐慝良道而不相教诲也。
(孙诒让注:
“《尚同》上中并作‘隐匿良道’,毕[沅]云:
‘慝即匿字,异文,隐匿之字亦写从心。
’”)(《墨子·尚贤下》)[13]
隐匿良道,不以相教。
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墨子·尚同上》)[14](按:
《尚同中》还有一处“隐匿良道”,还有一处“是以皆比周隐匿,而莫肯尚同其”。
)
是故子墨子曰:
古者有语:
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
(《墨子·非攻中》)[15]
无敢舍馀力,隐谋遗利,而不为亲为之者矣。
(孙诒让注:
“隐谋谓隐匿其智谋,犹《尚同上篇》云‘隐匿良道不以相教’也,《荀子·王制篇》云‘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
’”)(《
墨子·节葬下》)[16]
今击之则鸣,弗击不鸣,隐知豫力,恬漠待问而后对。
(孙诒让注:
“毕[沅]云:
‘隐其先知豫事之识。
’”)(《墨子·非儒下》)[17]
由此可知,《墨子》所载早期墨家思想语言的篇章中,多处用“隐”或直接用“隐匿”,均隐匿之意。
以上“隐”字不能释读为“矫正”。
成书年代与《论语》相近的《左传》一书中有更多材料:
公问名于申繻。
对曰:
“……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
”(《春秋左傳·桓公六年》)[18]
震夷伯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隐慝焉。
(《春秋左傳·僖公十五年》)[19]
[介子推]对曰:
“言,身之文也。
身将隐,焉用文之?
是求显也。
”其母曰:
“能如是乎?
与女偕隐。
”遂隐而死。
(《春秋左傳·僖公二十四年》)[20]
孔子曰:
“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
”(杜[预]注:
“不隐[赵]盾之罪”)(《春秋左傳·宣公二年》)[21]
仲尼曰:
“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春秋左傳·昭公十四年》)[22]
此外,还有《文公十八年》的“掩义隐贼”,《成公二年》的“无所逃隐”,《襄公二十七年》的“言于晋国无隐情”,《昭公十三年》的“盗贼伏隐”,《昭公二十五年》的“隐民多取食焉”。
凡此种种,足见《左传》所用“隐”字一般都是“隐匿”、“隐藏”、“隐微”、“私下”之意。
以上“隐”字也不能释读为“矫正”、“规正”。
其他先秦文献,如《老子》《孟子》《庄子》《诗经》《周易》《礼记》《商君书》《韩非子》《吕氏春秋》等对“隐”字的用法,我们都查过,均同上。
限于篇幅,兹不赘引。
故我们坚持认为应区分“隐”与“檃”,不能把“隐”字都讲成“檃”及被假借为“檃”的“隐”。
我们认为,从《论语》自身找内证最为重要。
现在我们来看看《论语》一书中所有的“隐”字及其用法:
子曰:
“二三子以我为隐乎?
吾无隐乎尔。
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
”(《论语·述而》)[23]
子曰:
“笃信好学,守死善道。
危邦不入,乱邦不居。
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论语·泰伯》)[24]
孔子曰:
“侍于君子有三愆:
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
”(《论语·季氏》)[25]
孔子曰:
“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吾见其人矣,吾闻其语矣。
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
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
”(《论语·季氏》)[26]
子曰:
“隐者也。
”使子路反见之。
至,则行矣。
(《论语·微子》)[27]
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
(《論語·微子》)[28]
以上涉及六章共七“隐”字,意思大体相同,即隐匿,微,蔽,不言。
我们讨论的核心章是《子路篇》第18章,这一章的两“隐”字呢?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29]
刘宝楠《论语正义》对此章作了很长的注释,此注总结前贤的释读,引证相关文献中对这一故事的论说,应是比较完整、准确的。
“攘”是“有因而盜”之义,即“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
“证”是告发。
“直躬”是楚人,以直闻名,但此人是沽名钓誉,买直名的人。
据《韩非子·五蠹》,因攘羊事,直躬向官府告发其父,楚令尹要杀他,认为他“直于君而屈于父”,最后把他抓了,治了罪。
又据《吕氏春秋·当务》,直躬告父后,上面要杀其父,直躬又请代父受诛。
将诛,他对吏说,父攘羊,我向官府告发了,这是信;将杀父,我代父受诛,这是孝。
这样信而孝的人被杀,国家将有不杀的人吗?
吏报告荆王,荆王就不杀他了。
孔子听闻后说,这个直躬哪里有什么“信”呢?
他“一父而载取名”,即利用其父,两次得到“直”的好名声,此“不若无信”。
在这里,关于“隐”,
刘宝楠《正义》仍沿用《说文解字》,注为“蔽”,进一步,他又引郑玄注《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的“隐”: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正义》接着说:
“盖子之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
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
”[30]我们认为,这已对“父子相隐”,特别是“隐”字,作了相当准确的解释。
所以,在这里,“隐”有两个义项:
一是不公开告发、宣扬;二是微谏。
在儒家的语境中,如果儿子遇到这样的事,不只是隐讳不公开,同时还要在私底下微谏,和风细语地批评父亲,讲清道理,让他把不请自来的羊或顺手牵来的羊,送还给羊的主人。
在处理这类事情中,父子之间不公开扯破脸皮,效果会更好。
刘宝楠讲到“隐”的第三个义项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
”此第三义项,我们在本文第三节再讲。
在这里,“隐”字本身并不能释为“檃栝”、“矫正”。
廖文把《左传·昭公十四年》“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这条材料中的“隐”释为“隐匿”,而把《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中的“隐”释为“檃”、“矫正”、“规正”,这在古文字与古文献上也是讲不通的。
二、从义理的角度释“父子互隐”
廖先生指出:
“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虽然重视亲情、强调亲亲,但他们非血缘至上主义者,他们基于家庭伦理讲社会公德,基于‘父子有亲’”讲‘君臣有义’。
但真正到社会公德与父子私情有违时,他们还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这就是‘不成人之恶’、‘从义不从父’。
”[31]我们非常同意这一看法。
廖先生是我们的同道,我们与他的学术立场是一致的,都不同意且都批判了刘清平、邓晓芒的所谓“儒家是腐败的根源”的看法。
廖文第三部分对梁涛文的批评,非常正确,与我们的看法不谋而合。
[32]但我们认为,不能勉强地把“隐”字当成“檃”字,把“父子相隐”讲成“父子相互矫正、规正”。
首先,如前所述,《论语》中所有的九处“隐”字都没有“檃”、“檃栝”的意思。
其次,在这里,“隐匿”“隐讳”是不公开告发与声张之意思,但这并不能解读为“隐匿错误”。
从孔子完整的孝悌、仁义、忠信的道德系统来看,他绝不会肯定偷盗,也绝不会肯定父子相互隐匿错误。
从《子路篇》第18章的具体情境来看,孔子是相对于楚国叶公的挑战,反唇相讥,批评直躬买直名实为不直,伤害了父子君臣伦理系统的根本。
实际上,在父亲把不请自来的羊或顺手牵来的羊留在自家的栏圈中的事情发生之后,作为儿子的直躬完全可以不马上向官府告发,或在邻里间公开宣扬,此即“隐”之义;但孔子主张在私底下微谏(微即隐),让父亲自己去纠正错误。
在家庭伦理中,孔子的“孝”,恰好是不陷亲人于不义。
“子曰: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论语·里仁》)刘宝楠《正义》在这里特引《孝经》“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进而指出:
“是父母有过,人子当谏止之也。
”[33]“孟懿子问孝。
子曰:
‘无违。
’樊迟御,子告之曰:
‘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
’樊迟曰:
‘何谓也?
’子曰: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论语·为政》)[34]孔子知鲁大夫孟懿子不一定懂得“无违”之意,将来恐怕会问于弟子樊迟,故特别告诉樊迟,强调“不违”是不违背礼,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
所以,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父母的,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听从父母的话、满足父母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法则、规矩、规范来办事。
如果父母让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去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
按照廖文的理解,如把“父子相隐”的“隐”讲成“隐匿”,不讲成“规正”,那就会与孔子的“争子”等一系列讲法相矛盾。
实际上,我认为并不矛盾。
回到具体的伦理场景中,我们不难理解,孔子讲“父子相隐”,只是不主张向官府告发,在大庭广众中宣扬亲人的过失,因为这样做伤害亲情,适得其反。
但同时,孔子这里的“隐”不是“匿过”,而是“几谏”,“几”即“隐”即“微”,在家庭内展开批评,让犯错误的亲人自己去纠正错误。
那么,这样看,“直在其中矣”就可以理解了。
廖文把“父子相隐”抽象化地夸大为“父子相互隐匿错误”;这恰好就陷入了他所说的两难推理,要么去告官,要么就隐瞒;他提供了第三种选择,即儿子规劝父亲,将偷来的羊退回去,向人家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等。
实际上,上述所谓两难推理,也是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
而他所谓第三种选择,本就在“隐”之中。
本来,孔子在具体的伦理情景中,只是不要当下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隐”也不是要隐瞒、包庇错误与罪行;隐讳在空间上讲场合性,在时间上有暂时性,同时也就寓有微谏、几谏之意。
孔子的回答就潜在地预伏有下一步的做法,即廖文所说的第三种选择。
在一定意义上,隐讳曲折地批评与犯颜直谏是不同的。
儒家主张,儿子对父亲的批评,应当和颜悦色,相机行事,以达到好的效果。
我们再来看事奉亲、君、师的“隐”、“犯”与“无犯无隐”的区分。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
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
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礼记·檀弓上第三》)[35]这反映出儒家在伦理角色、伦理情境上的分寸感。
这里有“隐”,显然与“父子相隐”的“隐”字义相同,不可能释为“檃”。
郑玄注: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无犯,不犯颜而谏。
《论语》曰‘事父母几谏。
’”孔颖达《正义》:
“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臣子着服之义……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
故《孝经》云:
‘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是也。
《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
”[36]孙希旦说:
“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
父子主恩,犯则恐其责善而伤于恩,故有几谏而无犯颜。
君臣主义,隐则恐其阿谀而伤于义,故必勿欺也而犯之。
师者道之所在,有教则率,有疑则问,无所谓隐,亦无所谓犯也。
”[37]
这就说得很清楚了。
君臣、父子、师生之间的伦理角色定位不同;君臣间以义为重,父子间以恩为重,师生间恩义并存;君臣间处理公共事务,臣的任务就是批评、端正君,故应“犯”,犯颜直谏;然而在家庭伦理中,尤其是子对父,卑亲属对尊亲属,面对日常生活中的“寻常之过”,应当“隐而不犯”,用“几谏”。
但如有“大恶”,则仍应犯颜,做“争子”。
这就是儒家伦理的具体理性。
对“攘羊”之事,不必公开告官,取微谏之法。
这种“隐”,面对的是“寻常之过”。
那什么是“寻常之过”,什么是“大恶”呢?
界限何在呢?
用现代术语说,这里有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三、“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面对“大恶”,面对亲人犯法,应如何处理?
周公平管、蔡、武庚之乱,杀管叔放蔡叔,即是一典型案例。
孔孟儒家都肯定周公杀管放蔡,因为事关国政,属国家公共领域的大事。
此即有公与私的界限。
典型案例之二,即前引《左傳·昭公十四年》的材料。
在晋国的邢侯与雍子田产案中,代理法官叔鱼受命处理这一案子。
雍子以嫁女的方式行贿叔鱼,叔鱼受贿卖法,判邢侯有罪。
邢侯怒而在朝堂上杀叔鱼与雍子。
韩宣子请教叔向,应如何处理,叔向据法认定三人都应斩首。
孔子赞扬叔向多次揭发其弟叔鱼利用公权力受贿卖法,因为这涉及的是公共事务领域,不是寻常小过。
孔子称赞叔向为“古之遗直”,肯定他在“治国制刑”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不隐于亲”,评价为“义”与“直”!
这里的“直”,与《论语·子路》的“直在其中矣”的“直”是相矛盾的吗?
不是的!
这里有门内与门外的区别。
“门内之制恩掩义,门外之制义斩恩”。
(《礼记·丧服四制》)[38]同是孔子,面对攘羊事,主张亲属“隐”,而面对叔鱼卖法事,则肯定亲属“不隐”,把叔向的“不隐于亲”称为“义”及“直”,这体现了孔子视具体情况而识大体、辨是非的伦理正义观。
在家庭伦理上,面对亲人的寻常之过,不把此类事扩大化,更不能像楚之直躬那样,告官买名,这反而是“曲”,是“不直”。
儒家在实践理性上强调门内以恩为重,门外以义为重,私恩与公义是有明确界限的。
大家都知道《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的石碏杀子的故事。
卫庄公的三子州吁暴戾,石碏之子石厚助桀为虐。
庄公死,长子姬完继位,为卫桓公。
公元前719年,州吁杀害桓公而自立,贿赂鲁、陈、蔡、宋等国。
老臣石碏设计,请陈国抓捕州吁、石厚。
有人建议,可以从轻发落石厚,但石碏认为不能徇私情,抛大义。
石碏使家宰獳羊肩杀子石厚于陈。
“君子曰:
‘石碏,纯臣也。
恶州吁而厚与焉。
‘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39]
如何理解“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这两个命题都是孔子、儒家提倡的。
这是矛盾的吗?
不!
这里还是有角色伦理与伦理情境的问题,仍要运用儒家的具体理性或实践理性。
在中国伦理法系中,儒家强调的“亲亲相隐”成为了法律的依据,而未将“大义灭亲”作为法律之依据。
为什么呢?
儒家的区分,实际上蕴涵了私人领域充分自治与公共领域依法而治的深刻思想,以及反对国家公权力垂直到底,肆意干涉私人领域事务的观念。
在社会生活及其影响上,“两害相权取其轻”。
孔子的“亲亲互隐”的伦理主张及儒家法律,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人们犯不着因“攘羊”之事破坏恩亲,在此类寻常之过上,宜用内部批评与调解的方式。
法律对大众的保护,应当十分警惕、抗拒公权力的过度滥用。
我们不要认为护持恩亲就是“私”,对恩亲的培护而不是摧毁,其实是对社会公义的最底层的要求。
儒家法思想强调情、理、法的协调,而把法建立在人性、人情的基础上。
人情并不是私情。
儒家的理念是:
“缘人情而制礼、法”、“王道本乎人情”。
先儒说过,人情与情面不同,大抵本乎天的人情是公,而情面是私。
[40]在这一意义上,合情、合理的才是良法。
从20世纪苏联肃反、中国反右与文革的教训来看,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亲亲相隐”的问题上,儒家给我们的精神遗产所昭示的是:
儒家反对文化、道德上的专制,反对政治上的独裁、暴政,尤其反对前者为后者张目,如所谓“大公无私”、“大义灭亲”等的过头宣染。
今天的文明社会的要求是:
当法律与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应退让的是法律,法应顺应与保护人的正当情感;当私权与公权冲突时,法应保护老百姓的私权。
如强迫亲人互证其罪,相互告发,“大义灭亲”,则对亲人心灵的伤害最大,乃至动摇整个人伦社会系统之基础。
因此,儒家从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
相反,儒家把“亲亲相隐”作为法律的根据,意义重大。
“大义灭亲”只能是对社会上层人士的道德要求,而不能成为对社会下层人士的普遍的法律约束。
前面我们说过,“隐”字在本章不能抽象为“隐匿错误”,孔子本无此意。
但历代学者对于本章的诠释,尤其是涉及法律意义的运用与诠释,却指点了亲人犯了错误,甚至是犯了罪之后,人们应如何对待、处置的问题,以及公权力应如何对待,法律上应如何规范的问题。
在汉代以后的中华伦理法系的建设与实践过程中,“亲亲相隐”的“隐”字,逐渐演变为“隐匿亲人的罪”、“隐匿犯了罪的亲人”的意涵了,而且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也就是我们在第一节中指出的,刘宝楠讲的“隐”的第三个义项:
“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
”我们应注意,“隐匿犯了罪的亲人”之“隐”,当然不是孔子原意,而是后起意。
大体上是人们反思秦法的弊端的结果,当然更是汉代及以后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
我们回到对本章的诠释,不难发现刘宝楠《正义》的高明。
他除了前述的引证外,又特别举了《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盐铁论·周秦》、《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白虎通·诤谏》、程瑶田《论学小说》等文献的相关内容,特别强调了其法律运用及如何从理论上分疏公与私的关系。
以下请看汉代的两条材料: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
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
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
(《盐铁论·周秦》)[41]
[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汉书·宣帝纪》)[42]
这就开始肯定了容隐的道德正当性,当然是从卑亲属对于尊亲属的匿罪开始的。
自此以后,中国法律制度上“亲亲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人们由此对另一相反的制度----连坐、株连制度,产生了抵触。
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父子相隐”思想,制度化为汉、唐、清律的“同居相为容隐”、“亲属相为容隐”,这种个人权利与隐私权意识的生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制皇权。
这些问题都很复杂,且我们与同道都发表过相关论文,故不再赘述。
[43]
总之,儒家伦理与其中的一个小小的论说---有关“亲亲相隐”的论说,其实都是极为复杂的问题。
我们认为,复杂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化,在理解上应避免直线式思考与非此即彼的方式。
儒家的角色伦理、处境伦理的体验,饱含着具体理性,以简单抽象的方式去对待,在理解上或不能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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