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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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
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组会议决定,制定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了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单位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领导管理,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各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参于实施的三级网络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要对如下几方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规定: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根据职业病防治标准及目标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基本任务、工作目标、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效果的关健环节,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的、分配定额化。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我矿职业工作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实施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情况,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设置有效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③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并付诸实施。
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台帐
⑤建立和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使用和维修制度,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⑥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处理措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好各种申报报表。
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表,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6、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之规定: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生产技术、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由矿长负责的职业防治三级网络管理体系。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健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建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矿职工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男女人数、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数,各作业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态,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职业健康检查的档案目录、个人档案号、X线号、及体检结果、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体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劳动者健康资料)。
⑤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守约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生产安全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委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现场卫生学评价。
8、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制度,使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的建立。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的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矿卫生室及县级医院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应当立即电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噪声聋等)。
应及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法法制观念,不得漏报、拒报、退报、伪报和纂改。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告告知
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及报警装。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及体检结果等告知事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提供和购置生产设备的索证制度及危害先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2、职业病危害先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聘用、不同)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知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之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②危害结果:
如接触煤破尘、可引起煤尘
③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④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⑤职业卫生知识教育
⑥职业病防护规章和操作规程
13、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职业病防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方式具体见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工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在试生产报告批复之前完成全员培训。
附: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于后各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措施,要认真贯彻实施。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1、在制定我矿生产、安全、工会和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2、建立由矿长负责的职业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体制。
按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及群从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9、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10、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11、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
1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计。
14、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和投产使用。
15、禁止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
16、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毒性评价等资料不齐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17、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以及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职业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18、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间检测。
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委托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依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做整改措施。
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
19、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治。
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管现制度执行。
20、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的质量监督,委托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21、职业卫生办公室及负责工伤保险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病情况的监督管理,受理职工对其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处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1、消除井下火源。
严格执行《规程》的规定,消除井下明火;加强火药管理;防止沼气燃烧和爆炸;消除电气火灾。
2、定期对运输巷道、转载点附近及装车点附近等地点的沉积煤尘定期进行清扫。
清扫时可先洒水,防止煤尘飞扬。
清扫的煤尘必须及时运出。
3、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
在距尘源30m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巷道,可一周冲洗一次,运输大巷半月冲洗一次。
4、冲洗顺序由顶板至两帮到底板,冲洗时应尽量将顶板、两帮及背板后面的煤尘冲洗干净,冲洗后将煤尘运出。
5、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6、隔绝煤尘爆炸可采取水棚、撒布岩粉以及巷道喷雾洒水,冲洗或清扫(并运出)沉积煤尘等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综合粉尘治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选择布置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落煤采煤机回风侧10-15米
采煤机司机操作采煤机司机工作地点
液压支架司机移架移架司机工作地点
风镐落煤、手工落煤、人工攉煤一人作业地点回风侧3-5米、多人作业在最后一人回风侧3-5米。
风钻打眼距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
回拄放顶、移刮板、运送机作业人员工作范围
刨煤机落煤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
刨煤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司机工作地点
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迎头10-15米
放炮作业放炮后工人已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工人作业地点
2、采煤工作面防尘:
(1)采煤工作面必须在运、回巷道每隔100米-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按照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由采煤队专人负责洒水和管理。
(2)在形成采煤工作面前,由通风队负责进行煤层注水湿润煤层来降低采煤过程中的粉尘浓度。
(3)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由采煤队专人负责洒水和管理。
(5)液压支架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运输巷输送机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由采煤队专人管理和防尘。
(6)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米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7)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防护用品。
(8)通风队防尘工要不断检查主管路和支管路的水压情况,确保工作面防尘效果。
四、掘进工作面综合粉尘治理措施
1、掘进工作面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选择布置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机组后4-5米
掘进司机操作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
机械装煤(岩)在未安装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煤(岩)机4-5米处的回风流中;
人工装煤(岩)在未安装风筒的巷道一侧,距矿车4-5米处的回风流中
风钻打眼距作业地点3-5米巷道中部
刷帮距作业点回风侧4-5米处
挑顶距作业点回风侧4-5米处
拉底距作业点回风侧4-5米处
电耙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迎头10-15米
放炮作业距作业工人操作地点1.5米处
2、掘进工作面防尘:
(1)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运、回巷道每隔100米-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按照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由掘进队专人负责洒水和管理。
(2)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由掘进队专人负责洒水和管理。
(3)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时应喷雾降尘,装煤时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除尘器除尘。
(5)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米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6)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防护用品。
(7)通风队防尘工要不断检查主管路和支管路的水压情况,确保工作面防尘效果。
五、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措施
1、粉尘防治: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地面建设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3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延续2小时的用水量。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煤尘的地点,并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进行一次刷白,主要进、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3)采煤工作面放炮坚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4)为了更好的达到防尘效果,在形成采煤工作面前,由通风队组织进行煤层注水。
(5)采面运输顺槽的转载点要有自动喷雾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灵敏可靠。
回风顺槽要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6)上下顺槽必须每天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7)掘进工作面封眼必须使用水炮泥。
(8)掘进工作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
(9)放炮后、装煤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煤堆洒水,在装煤过程中,边装煤边洒水。
(10)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m。
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2、噪声防治:
(1)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2)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3)个人防护措施:
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4)检查措施:
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当采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
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应当采取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符合以下卫生标准:
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Bq.m-3;氡子体浓度,8.3×10-6J.m-3。
5、高温的防治: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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