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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完整版资料
中学生理想信念教育
现在正在学校学习的中学生,到21世纪初期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
“现在中国提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其中我们最强调的是有理想。
”他又反复强调:
“我们一定要经常教育我们的人民,尤其是我们的青年,要有理想。
”所以我们是否具有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关系到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
江泽民同志更高瞻远瞩地提出:
“要以对今后10年乃至下个世纪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着眼于培养广大青少年。
”因此,对青年学生进行理想教育,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重任。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我们根据中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思想道德素质发展的规律,运用求实、创新而有成效的理想教育原则,开展扎实而又生动活泼的理想教育活动,引导青年学生逐步树立起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一.新时期中学生理想教育的特点
理想是每个人所向往的远景目标,是人生命的精神支柱。
它激励人们为事业、为未来努力奋斗。
新时期中学生的理想教育,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期。
社会转型,会给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带来深刻的变化,也必然对青年学生的理想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是,中学生正处于人生成长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他们的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都有其显著的特点,即正处在逐渐从稚嫩走向成熟的过渡期。
在这期间,他们的身体发育趋于完全,思想水平不断发展,知识基础逐渐充实,自我意识日益强烈。
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将初步形成。
从这两方面的特点来看,抓好中学生的理想教育,既是“当务之急”,又具有“百年大计”的特殊意义。
(一)识经济时代对理想教育的要求
当今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确立和完善,而且必将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
这是一场巨大的变革,将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带来深刻的变化。
所以新时期青年学生的理想教育,必须适应这样的时代要求,迎接21世纪的挑战。
1.时代呼唤坚强的理想人格和坚定的理想信念。
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创新。
任何知识的创新都依赖于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所以发展知识经济必须注重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这种创新型人才必须具备有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愿为祖国事业和人类社会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毕生精力,在探索求知的崎岖道路上勇于登攀,迎难而进,百折不挠,一往无前。
这就需要有崇高饿理想、强烈的责任心和持久不衰的热情,要有坚强的意志和莫大的勇气。
如果没有坚定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才华的理想信念,那么在知识经济的创新和竞争中,肯定是难有作为的。
2.青年学生需要明确的理想目标和明智的理想选择。
当今的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商品和竞争要素。
谁掌握信息,拥有知识,谁就拥有未来。
国际交往增加,多元文化并存,形形式式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冲击着求知欲极强、热心于接触社会,但世界观尚未全形成的青年学生的思想。
如果一个准备走向社会、独立生活的青年,没有明确的理想目标,那么他就很容易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迷失方向,甚至走上斜路。
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加强理想教育,帮助青年学生能够在各种思潮中寻求和确定自己的正确理想目标,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新时期中学生理想形成中的矛盾
当前,中学生在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方面的主流是健康的、务实的、进取的。
学校多年的教育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影响,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打下了基础。
在一次全国性的青少年思想观念的调查中,表示应该树立远大的理想,认为“祖国利益高于个人价值”的中学生,占了被调查者的70%以上。
同时,对于“人人应当理直气壮地争取个人功利”的说法,有近30%的中学生表示赞成。
这就说明,一部分中学生成才观念不明确,思想认识比较模糊。
因此,充分了解中学生的思想特点,特别是了解中学生理想形成中的矛盾,对加强理想教育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1.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人的理想的发展是从非现实性的理想向具有现实性的理想发展。
青年学生理想的建立多从个人的喜欢和爱好出发,他们往往不能认真地思考理想的科学性和现实性,而只是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希望自己能成就大事业,成为大名人。
随着21世纪的临近,许多中学生已经为投身于信息社会做准备,开始学习电脑操作技术,并且试图从中了解到科学技术的新发现、新创造、新成果。
他们对即将到来的新世纪丰富多彩的现代生活心驰神往,而对同时而来的激烈竞争则缺乏理解。
在他们天真的想象中,社会的一切都应该是美妙无比的,都是有利于他们一帆风顺地获得成功的;他们对国情和现实了解不够,一旦碰到现实情况与他们的想象有较大距离时,他们的心理就难以承受,会产生不满或对立的情绪,甚至感到理想破灭,悲观失望。
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的认识不全面、不深刻、不确切所造成的。
因此,对中学生进行理想教育,要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认识社会、正视现实、了解国情,使他们不满足于幻想,而是脚踏实地的稳步向前。
2.理想与行动的矛盾。
青年学生激情奔放,热烈地向往未来,十分迫切而强烈地渴望实现理想。
现在的青年学生都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时期出生和成长起来的,更没有经过战争烽火的磨练。
他们一般是从学校到学校,有的是比父辈们更加优越的生活,有的是对开放时代外部精彩世界的片面了解,他们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懂得艰苦奋斗的含义。
他们对未来的向往,常常停留于一种美好的愿望,对实现理想所必须付出的长期、艰苦努力认识不足,缺乏扎扎实实的实际行动,而导致理想与行动脱节。
这样,急于求成的青年学生往往会在遇到困难时丧失信心,退缩不前,而使理想流于空想。
这种理想与行动的矛盾,会使得青年学生的理想不牢固,也会加大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因此,对中学生进行理想教育,要引导他们懂得远大理想与艰苦奋斗的关系,帮助他们把远大的理想化为学习中、生活中一个个较小而又实际的目标,让他们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自己的成功,坚定自己的理想,一步一个脚印,最终实现长远的目标。
二、新时期中学生理想教育的原则
新时期中学生理想教育的特点,体现了挑战和并存的情况。
如何正视这一现实问题,把握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扎扎实实而又生动活泼地抓好理想教育,帮助他们确立远大的理想,努力实现人生目标,是摆在德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教育”。
这就要求我们在德育工作实践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切实把握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和新时期中学生理想教育的特点,按照理想教育的基本原则,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积极开展富于创造特色的理想教育,为面向21世纪的中学生理想教育探求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在理想教育的实践中,普通运用的基本原则应有:
(一)导向性原则
学校根据社会主义教育目的,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逐步确立科学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树立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的志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导向性原则就是要求坚持学校的正面教育,加强学校对学生进行正确理想教育活动中的导向作用。
这种导向作用,有显性和隐性之分。
显性的,即教师在课堂教学和其他各种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有计划、有主题、有针对性的理想教育,以及学校邀请校外辅导员、英模劳模、老战士老干部、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所作的专题报告等等。
隐性的,则是指教育工作者在日常言论行为中表现出的理想信念,以及校园文化所蕴含的对社会主、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的赞颂与追求。
这些将对学生的理想形成和巩固,起到直接的、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层次性原则
理想是分层次的,包括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
同样,青少年理想形成的过程也是有层次的、渐进的。
所以,理想教育也要层层递进,环环相接,螺旋上升。
根据中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层次性规律,学校的理想教育可设计循序渐进的系列化进程。
例如,在初一、初二年级,以“生活多美好,世界多精彩”为主题开展教育活动,结合学生的心理,启发他们把生活理想渗入社会理想。
在初三、高一年级,一“愿为祖国作贡献”为主题开展教育活动,有意识地把信仰的知识融入教育之中,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信仰和正确的社会理想。
在高二、高三年级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为主题,开展“人生、理想、信仰”教育活动,鼓舞学生以科学的人生观去追求和实现理想。
这样,在整个中学阶段,以“理想、成才、责任、奉献”为内涵的理想教育形成一定的层次和系列,引导学生逐步走向“成人”,成为有远大理想的好青年、好公民。
(三)主体性原则
理想教育的主体是学生。
理想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要有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和认真接受,以及自身对理想的理解和确立。
学生作为理想教育的主体,不仅是要积极地接受教育,更要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
学生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根据自己的体验去掌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确立科学的、正确的理想信念,形成理想人格。
所以,理想教育避免说教,而要以启发思考,引导体验为主,方可收到明显而稳定的效果。
(四)实践性原则
在校学生的实践主要是学习活动的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也正日益受到重视。
社会实践活动对青少年成长的意义是深远的,对理想教育的作用也是显著的。
广大青年学生渴望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社会实践活动则是在学校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青年学生不仅了解到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而且使他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学习、锻炼的机会,从而满足他们自身发展的要求。
实践出真知,实践明事理。
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青年学生了解社会现状,从而树立起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不少学生往往是以局外人、旁观者的眼光来观察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国情,看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他们亲身参加了一些生产劳动以后,不再是旁观者,而是以参与者的眼光来观察、分析现状,把树立理想与实践统一起来,从而促进他们更自觉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今后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美好的理想作好充分的准备。
(五)整体性原则
学校德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等等。
理想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和德育内容的其他部分有机地结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教育活动,既有着重理想教育的活动,又有综合性的教育活动,使学生在丰富生动的活动中受到教育。
另一方面,整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体系,将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力量,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目标一致的教育合力,充分发挥教育的整体效率,营造理想教育的良好氛围,巩固和发展理想教育的效果。
三、新时期中学生理想教育的方法
按照理想教育的目的和原则,根据中学生心理特点和思维规律,开展理想教育可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有特色、有时效为妥,大致可采用这样一些方法。
(一)理论学习法
邓小平理论是引导青年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的精神支柱。
我们可以帮助学生组织邓小平理论学习小组或邓小平理论学习研究会,开展专题讨论,交流学习体会,使学习邓小平理论更加深入,使他们通过学习坚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想信念。
(二)先进引路法
积极培养优秀青年学生入团或入党,是理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校可建立团章或党章学习小组,组织学生中的入团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解团和党的纲领、奋斗目标、性质、任务等,使他们更加坚定自己的正确理想。
在条件成熟时,吸收优秀学生入团或入党,这也是他们建立起共产主义理想的过程,同时对其他的学生起着十分重要的引路导向作用。
(三)榜样激励法
中学生大多具有独特的判断能力,他们对于社会精英的模范行为和英雄事迹,不仅仅是崇拜,还会注意从中归纳出生活的哲理和行动的指南。
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让学生聆听英雄模范的报告、谈心,这对他们认识树立远大理想和艰苦奋斗的关系起到了榜样的作用。
(四)典型示范法
在青年学生中,不少人默默无闻地做出成绩,我们要注意发现和树立这样的典型,如无偿献血的、帮助贫困或残疾同学的、捐助希望小学的,等等。
他们人虽普通,事迹平凡,但这些被称之为“献爱心”的行为,与他们有理想、有志向是密切相关的。
宣传这样的典型,使同学们感到亲切、信服,把理想教育落到实处。
(五)自我教育法
这是体现理想教育的主体性原则的有效方法。
学生自己组织有关学习和活动小组,通过小组活动,对自身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这既反映了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思想,也锻炼了学生独立工作和自治自理的能力,同时对形成学生的理想人格和理想信念也有深远的影响。
(六)修养指导法
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我修养。
如组织“读书交流会”、“艺术欣赏会”、“影剧评析会”、“难题辩论会”、“成才论坛”等活动,既能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又能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
(七)主题活动法
围绕一个主题,学生自己设计、筹备、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
这样的方法特别能激励学生创造性充分发挥,使他们在自我教育中得到思想的升华。
(八)参观考察法
通过参观城市、农村、工厂、科学信息技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了解家乡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使中学生更深地感受到祖国的伟大、壮美,更强烈地激发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豪情。
(九)实践锻炼法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培养学生奉献社会的意识,锻炼实际工作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坚定学生的理想信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十)环境感染法
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深刻而久远的影响。
在学校环境的布置、文化氛围的营建中,注意突出英雄模范人物和中国历代科学、文化名人对理想的执著追求和不懈奋斗的精神风貌,会对学生的理想形成产生潜在的影响。
此外像18岁成人宣誓仪式的礼仪教育、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制教育、社会热点或新闻事件的个案评析,等等,都是开展理想教育的适用方法,都具有一定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中学生中加强理想教育,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要责无旁贷地切实把握时代特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理想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具有远大理想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义务。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
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
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
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2004年,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某参与抢劫5次,某某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某参与抢劫1次,关某某参与抢劫1次,丁某某参与抢劫1次。
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保某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
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鉴于保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某、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关某某、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
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
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
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
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盗窃案。
邱某,22岁,某某某人,个体户。
武某某,17岁,某某城关区人,某某一中学生。
贺某,14岁,某某一中学生。
刘某某,14岁,某某一中学生。
2005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某对贺某说:
“某某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某某玩”。
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某某从某某叫来某某,6月15日上午,武某某、贺某某入室、刘某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四个人上某某,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某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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