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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资料
煤矿安全培训资料
第一章煤矿职工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前的准备
(1)煤矿职工要注意休息和饮食,下井前一定要睡好吃饱,使精神饱满,精力充沛。
入井前严禁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2)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系好腰带、灯带、戴好矿帽,围上毛巾。
不准袒胸露背或把衣服披在肩上。
(3)严禁携带引火物下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及带打火机的电子表等。
下井前必须检查衣袋,将引火物放在井上安全地方,以免引起火灾和瓦斯爆炸。
(4)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搞懂记清,以便采取妥善措施安全地完成任务。
(5)入井前,必须准备好当班的工具、材料和零配件。
对随身携带的有尖刃的工具一定要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防止碰伤自己或他人。
(6)领取矿灯。
矿灯是井下工人的眼睛,一定要做到正确地使用和爱护,每个入井人员,在入井前都要领一盏矿灯。
2、领取矿灯后的注意事项
(1)领取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如发现有灯头损坏、灯锁失效、灯盒漏水、灯线破损、有明线外露和灯光不亮等情况之一者。
都要另换一盏好的矿灯。
(2)矿灯不要提在手里或背在肩上,更不准提灯线,灯头要戴在矿帽上。
(3)矿灯应随身背戴,如必须放下时,应放在安全地点,防止碰砸损坏,不准将矿灯挂在电缆或电线上,以免引起事故。
(4)在井下,绝对不许敲打灯盒、灯头,不准打开灯头和电池盒盖,以免产生电火花引发事故。
(5)在井下遇到矿灯熄灭或损坏时,千万不要惊慌,更不准在井下打开修理。
如果只有自己一人,应在原地等候工友到来,伴随出井;如多人在一起,则应派专人升井更换。
(6)升井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如果矿灯有毛病应及时向矿灯房交班,以便及时修理。
(7)下井前,在领取矿灯后,同时领取自救器,并对自救器进行检查。
(二)在井下行走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井下各种运输井巷里行走时,不要走在轨道当中,应走人行道或运输道行人的一侧。
如果没有人行道,必须走绞车道时,要预先与把钩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能上下,做到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
如人员行走至中途,一旦发现开车现象,要立即进入附近的躲避硐或向把钩人员发出停车信号。
(2)井下走路时,要随时注意井巷里的各种信号,来往车辆和路标,不要大声说笑、吵架或打闹。
(2)对井下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不准任意损坏。
通过风门一定要随手关好,如就近有两道风门,切不可同时打开,对局部通风机不许随意开停;对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得把手伸进去摸风叶;发现风筒损坏要及时报告,由通风工进行修补。
(3)井下机电硐室是要害地点,除专业人员或持有许可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随便入内。
(4)对井下设备,不准带电进行检修作业。
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牌,别人不准摘下此牌和送电。
井下电缆必须悬挂在巷道两帮上,如果发现电缆掉落在地上,要报告机电人员及时处理。
(5)井下工作出汗后,千万不要站在风筒出风口吹或脱光衣服光着膀子,不准在井下睡觉。
工作中间休息或吃班中餐时,要找安全地点,以免发生危险。
(6)井下工作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杜绝“三违”现象,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矿职工的基本条件和
职业道德
(一)煤矿职工的基本条件
(1)热爱煤矿事业,安心煤矿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热爱集体,以矿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觉悟的煤矿职工。
(2)有健康的身体。
煤矿职工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病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学习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知识。
每一个煤矿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井下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安全技术。
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书。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各种安全标志,以免误入危险地区和迷失方向,发生意外事故。
新下井的工人,必须先由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带领到井下熟悉路径和安全出口。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自觉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煤矿职工的职业道德
煤矿职工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爱祖国,爱矿山,爱岗位。
以煤为业,以矿为家,不畏艰险,不怕困难,坚忍不拔,顽强拼搏,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工作。
(2)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
确保产品质量,讲究工作效率,勇于改革创新,争创一流成绩。
(3)遵纪守法,遵规循章,从严从细,一丝不苟。
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生产。
(4)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
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都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摆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识大体,顾大局,勇于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
(5)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实干自强。
处处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遵师爱徒,团结互助,亲密工作,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
(7)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友谊等方面的道德观,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和同志之间的关系,与他人形成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
与不良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煤矿职工安全生产
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
搞好安全生产,也必须充分依靠职工,切实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并教育职工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职工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煤矿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撤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煤矿职工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作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煤矿职工有权向上有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职工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职工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每个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煤矿为了预防和减轻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和职业危害,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个人防护性装备。
如果职工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就无法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
因此,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职工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掌握各种事故灾害的客观规律,增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此,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职工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场所,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最早、最容易。
为了使有关部门和人员能及时迅速对事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小,每个职工都有义务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煤矿负责人报告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以便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三)劳动保护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示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治劳动保护。
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
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防止煤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
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触矿尘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动待遇。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井下安全设施
(一)井下安全设施
井下安全设施是指在井下有关巷道、硐室等地点安设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装置和设备,其作用是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缩小事故的范围、减轻事故的危害。
井下安全设施的种类很多,例如,在掘进的巷道中和其他容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安装的瓦斯监测和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其作用是监测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瓦斯浓度,当被测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安全值时,会自动发出报警信号,浓度达到危险值时,会自动切断被测范围的电力电源;井下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及各处的风门、风窗、风墙、风障等通风构筑物,其作用是控制和调节井下风流和风量,供给各工作地点所需要的新鲜空气、调节温度、稀释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各机电硐室和巷道中放的灭火器、灭火砂箱、井下的消防管路系统及防火铁门等,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设施;井下探放水设备和水闸门是防止突然出水造成水害和限制水害范围的设施;机电运输系统的各种信号装置,包括各种信号灯、电铃、笛子、语音信号、口哨等,是指挥调度车辆运行或表示运输设备工作状态的设施;使用绞车的倾斜井巷中安装的各种挡车、阻车装置是防止跑车事故发生的设施;供电系统及各电气设备上装设的漏电继电器及接地装置等,是防止发生各种电气事故造成人身触电等重大恶性事故的装置等等。
为了使井下各种安全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真正发挥防止事故发生、减小事故危害的作用,所有井下职工都必须自觉爱护这些安全设施,不随意摸动,如果发现安全设施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煤矿职工井下避灾
井下事故的发生,往往在事故初期波及范围及危害程度都较小,这时是消灭事故,减少损失的有利时机。
这时,现场人员要沉着冷静,根据事故情况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将灾害事故消除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
当灾情严重,现场所有遇险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组织起来,迅速撤离灾区,进行避灾自救。
(一)井下避灾自救的原则
井下自救应遵守“灭、护、撤、躲、报”的五字原则。
(1)灭: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2)护:
当事故造成自己所在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可能危及生产安全时,及时进行个人安全防护,佩戴自救器或用湿毛巾后捂住鼻、口等。
(3)撤:
当灾区现场不具备抢救事故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选择安全的、距离最近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撤离灾区。
(4)躲:
如果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离灾区,应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避难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时躲避,等待救援,也可利用现场的设施和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
(5)报:
发生事故灾害时立即向现场领导报告,或通过电话及其他方法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情及遇险人员情况等。
(二)井下主要事故中的避灾自救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通常会有强大的爆炸声响和连续的空气冲击,此时,现场或附近的人员不可惊慌,也不要乱跑乱叫,要沉着、冷静,迅速判断发生事故的地点和自己所处的位置,听从统一指挥,采取正确方法,积极进行避灾自救与互救。
(1)位于事故地点上风侧的人员,应迎着风流撤退。
当位于下风侧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避灾路线,迅速进入新鲜风流区,离开灾区。
(2)发生事故或在撤退过程中遇有冲击波及火焰袭来时,应立即背向冲击波俯卧在地板上或水沟内,头要尽量低,用衣物等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身体外露部分,尽可能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高温有害气体。
(3)撤离中最好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若遇巷道破坏严重、道路被阻时,应寻找安全地点临时躲避。
躲避地点要选择顶板坚固、无有害气体且有水或离水近的地方。
躲避中可用间断点亮矿灯或发出喊声,敲打管道、轨道、矸石等方法向外边发出被困信号,以便得到及时营救。
(4)避灾中,人人都要守纪律、听指挥,严格控制矿灯的使用,要照顾好伤员,适当的时候可派有经验的老工人(至少2人同行)外出侦察,经探险确认安全后,避灾领导人才可组织大家撤退,沿途要做好标记、信号,以便救护队跟踪寻找。
(5)爆炸事故发生后及避灾自救过程中,要利用一切机会设法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尽量与地面保持联系。
2、井下火灾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如果火灾范围较大或火势很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时(或其他地区发生火灾并接到撤退命令时),要迅速组织避灾和自救。
(1)迅速戴好自救器,处在火区上风侧者要迎风撤退,自在火区下风侧者要沿最近的避灾路线躬身快速转移至新鲜风流中。
(2)如果烟雾已充满巷道,千万不要惊慌乱跑,要迅速辨别发生火灾的地区和风流方向,然后沿着地俯身摸着轨道或管道有秩序地外撤。
(3)实在无法撤出时,要尽快在附近找一个硐室暂避,并把硐室入口的门关闭,隔断风流,防止有害气体进入。
同时在硐室外要留有明显标志并设法不断与外面联系。
3、矿井水灾事故
井下人员发现透水事故,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附近地区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出。
(1)撤退时应往高处走,沿上山方向进入上一水平,然后出井。
(2)若出路已被水隔断,要迅速寻找井下位置最高、离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方躲避,同时设法发出呼救信号。
(3)一般不能进入透水地点附近的独头巷道避难。
但当独头上山下部唯一出口已被淹没无法撤出时,则可在独头上山工作面躲避,因独头上山的空气因水位上升而压缩,能保持一定的空间。
(4)当人员全部撤出透水区域后,应立即关闭水闸门。
(5)注意防止透水空间放出的有害气体引起中毒、窒息,此时应立即戴好自救器进行撤离。
(6)井下水泵司机接到透水事故警报后,要立即关闭泵房两侧的密闭后,启动所有水泵,把水尽快排出。
没有接到撤退命令时,不得撤退。
4、冒顶事故
(1)发现冒顶事故征兆后迅速撤到安全地点。
(2)冒顶遇险时要靠煤帮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
(3)冒顶遇险后要立即发出呼救信号。
(4)在冒落区发出呼救信号时不能敲打对自己有威胁的物料或岩块。
(5)被埋压的人员在条件不允许时不能采用猛烈挣扎的方法脱险。
(6)独头巷道掘进要经常检查后部巷道的安全情况。
第六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
应急保护措施及举报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额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前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应急保护措施和方法
1、每个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计划应据实预计事故、相应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
其内容主要有:
(1)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条件以及年度采掘作业计划,预计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地点、事故的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预兆和相应措施。
(2)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物质准备,并落实到单位或人员;以及完成时间与检查督促方法。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行动方法、安全撤退的组织以及不能安全撤离时的应变待救措施。
(4)具体事故的抢救原则和方法。
(5)明确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指挥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任务、通知顺序与通知方法。
(6)必备的图纸资料。
(7)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2、任何采掘作业都应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括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预防办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撤退路线。
3、矿井抢险救灾由矿长指挥。
作业地点紧急避险由当班区(队)班长组织,出险地点无区(队)班组长时,要听从有经验的大工安排紧急避灾事宜。
4、煤矿要完善矿井人员避灾路线图,完善矿井各作业地点的人员避灾路线标志,以便出险时,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5、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征兆、性质、特点和避灾方法,熟练使用自救器,学会抢救灾区人员的基本方法和最基本的现场急救操作技术。
6、井下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水灾、顶板等事故的应急方法详见第五章。
7、自救器的使用
(1)过滤式自救器适应于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时,周围空气中氧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的条件。
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佩带;如发现佩带后有干热感觉时,切不可取下自救器,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点;撤退过程中禁止奔跑。
(2)隔离式自救器可在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在内任何缺氧条件下使用,佩带的不能因口腔干热而取下,走路速度不宜过快,没有到达安全地点,绝对不能取下鼻夹和口具。
8、避灾硐室是灾害发生后附近人员无法安全撤离时的临时避难所,进入避灾硐室后,要静卧,减少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和空气消耗;节约矿灯用电;及时通过电话、间断敲打管道、钢轨等发出呼救信号,避灾人员要树立信心,相信一定能安全脱险。
第七章井下安全作业
(一)采掘作业安全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一、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浮石(煤),确保安全。
二、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控顶距离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打眼
1、打眼前,要准备好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
2、打眼时,不准带手套,围(毛)巾不准露在外面,袖口要扎紧,以免绞住伤人。
3、掘进巷道应先延伸中腰线,按要求定眼位、定方向、定深度,使工作面炮眼眼底落在同一垂直平面上(槽眼应加深150-200mm),各炮眼不得互相打透。
4、了解工作面煤(岩)层及其顶底板性质和来压规律,根据变化及时调整炮眼数量、位置、角度、深度、眼间距离和装约量。
5、坚持八不打(眼):
①工作面通风不良不打;②瓦斯超限(1.0%)不打;③顶板不安全不打;④控顶距离超过规定不打;⑤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不打;⑥瞎炮未处理不打;⑦风钻无水不打;⑧有灾害预兆不打。
6、打眼过程中,不准硬压、强推、头顶、肩找和脚蹬、屁股顶电钻,以免用力过大而烧坏电钻电动机。
7、风钻打眼要防止断钎伤人,因此钻工应“丁”字步、侧身站、手扶钻。
始终保持炮眼、钻杆、机身一条线,不准入骑钻架。
8、多台风钻同时打眼,应使用相邻两台钻前后、左右、上下错开一定距离,以方便施工和保证安全。
9、炮眼的最小抵抗线应避开支架(柱)和淄子,防止崩倒柱或崩翻淄子。
10、在煤层中打眼碰到夹石应停止钻进,换一个位置另打眼;如果煤质过硬,电钻出现过负荷现象时,应停止推进,空转一会;如因煤质过松软而排粉不及,会造成夹钎,应注意减轻推力,并每隔一定时间将钎子退出一定距离排除煤粉,以减轻电钻负荷。
11、风钻打眼如遇软矸或泥质岩时,应加大水量及水压,边打边吹风,以便将泥浆吹出,并减小风钻推进力。
12、严禁在残眼上打眼,以免残炮火药引起爆炸。
13、打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放置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电缆盘放整齐。
四、人工装车
1、装车前必须先检查工作区域的支架完好情况,只有在安全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装车,不准在空顶下装车。
2、两人同时装车,动作应协调,车后不准站人。
3、大块矸石不准用铁钎装,以防滑落伤人,应用手搬入车内,但应防止碰手。
并事先检查矸石完整性,防搬运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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