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降水施工合同 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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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降水施工合同 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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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降水施工合同新
项目
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所有内容,降水等工程施工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桩型、桩位及边坡支护:
详见图纸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1、本工程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含配合费,配合费为合同固定总价的%)。
固定总价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甲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施工过程中不做任何调整(含机械多次搬运等所有费用);
2、具体做法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桩定位放线、成孔、钢筋笼制做吊装就位、灌注桩身砼、破桩头、实验(不含桩基检测费及锚杆拉拔试验费)、桩头修补、边坡支护、降水(个月)桩基资料整理成册、配合验收等工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总工期:
(开工时间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指政府行为、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2、停水、停电连续三天,每次累计8小时以上,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若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于该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工期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顺延请求权。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其他非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调整。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工程
1、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及淮北市当地政府相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及验收,同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肆份给甲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及淮北市现行规范: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29-112-2004(J10497-2005)。
如果施工图纸、甲方的要求、本工程的设计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与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固定总价(含税):
,小写:
。
1、首次付款:
支护、降水、高压旋喷桩,钢筋砼桩、施工至桩基工程量50%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固定总价的70%。
2、桩基工程及边坡支护全部完工、桩基检测合格,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工程固定总价的90%。
3、桩基资料按发包方要求整理4套,符合要求以后40日内支付至工程固定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该工程质保金,在质保到期、付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发包方应1个月内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为该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
1.2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套图纸,乙方如施工等需要更多套图纸,由乙方自行加晒或复印所需图纸,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驳口
1.4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使用,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5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建筑周边管网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乙方进场后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及负责移交给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1.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1.7审验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1.8书面通知开工时间。
1.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10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1甲方应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价)%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2.2乙方授权为本工程驻工地项目经理(联系方式为:
,)负责签收甲方签发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函件。
项目经理换人,乙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3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充分考虑下道工序衔接施工,如发生下道工序需及时予以施工时,乙方需给予无条件的及时配合,包括出现因泥浆无法及时运出造成影响下道工序的情况。
2.4合同签订天内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平面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报表。
机械设备人员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到场。
2.5乙方必须无条件随时进行临时进基坑道路的施工,以配合其他工序的施工,并不得另行计取施工费用。
2.6乙方施工期间必须负责协调和处理施工期间与当地各级政府及各种社会层面的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7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总承包单位的进场交叉施工,并必须听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施工顺序等的调整及协调管理。
2.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9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材质复验、试验等项技术工作,技术资料应完整可靠。
2.10派专业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
2.11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卸货工作,承担因施工不当或材料保管不当而造成的自身经济损失。
2.1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2.1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符合规定的水表电表,水费及电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2.14按合同条款要求的时间每月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2.1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监理。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2.16乙方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可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17桩基竣工以后,砼龄期达到要求,乙方土方开挖具备检测15日内完成桩基检测。
2.1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2.19乙方负责办理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因乙方对现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20乙方在提供工程变更计价、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结算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工程量计算书。
2.2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要求、约定进行施工、实施监测,保证本工程及施工的安全及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
2.22乙方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和绿化的保护,若在施工过程中因降水、边坡位移、塌方造成临近建筑物破坏,导致赔偿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23乙方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2.24乙方需负责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资料),除按政府要求竣工备案的资料外,乙方需负责另行提供甲方竣工结算图纸资料一式肆份及电子光盘一份,以便甲方自行备案存档使用。
2.25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
2.26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就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一经发现,属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将乙方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进度及计划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3、乙方每月日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盖章认可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7、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八、工程质量检验
1、检查和返工
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甲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但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2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2.3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应向甲方代表汇报,经甲方代表书面并盖章认可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将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2.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专项方案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九、现场管理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监理认可后实施。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6、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7、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乙方应按规定缴纳。
8、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的管理,如有违背行为,乙方每次支付500元违约金。
十、材料管理
1、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施工主要材料(甲供除外)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乙方负担。
十一、验收移交与结算
1、验收移交
1.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2乙方应在验收移交后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甲方将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甲方可以不另行通知乙方。
1.3、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通过并移交工作面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时间延误,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完成工程备案、通过甲方、乙方、监理交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方进行工程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方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一式两份(包括经甲方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竣工图、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设计变更单、竣工结算书等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乙方应为甲方的审核提供充分的协助及配合),给予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审核完毕的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其中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
十二、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且需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以两者中较长时间为准。
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计算从甲方代表在本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最终验收,在记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结构施工完毕为止,其保修范围为本合同所及全部工程内容。
保修期间,若发生地基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地进行抢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返修而发生的费用,除直接从质保金扣除外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进一步索偿的权利。
3、保修期内,因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方的其它原因,由乙方负责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
保修期满后,只要甲方提出需求,则乙方提供长期有偿保修服务。
十三、违约责任
1、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将支付或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4、对于乙方施工期间出现质量问题,除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整改费用及工期损失外,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5000元~50000元/次的处罚。
5、甲方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进度款,逾期达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该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直至停工。
(遇节假日顺延)
6、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甲方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四、合同解除和损失赔偿额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合同固定总价的10%向乙方承担损失赔偿额,已完工程量的余额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应予支付,但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除外:
(1)每期付款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予支付的;
(2)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逾期付款和无正当理由30个工作日不予审核工程量,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予审核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清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内,由乙方按合同固定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额,已支付工程款由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一次性返还甲方:
(1)超过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3日,乙方仍未进场的;
(2)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甲方给定的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开始实际施工;
(3)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5天以上,且乙方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的;
(4)无正当理由,乙方延期竣工达28天及以上,或累计工程进度滞后10%及以上,或显然不能如期完工、工作草率、不听从甲方指示改正;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累计超过14天以及中途退场的;
(6)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超过甲方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7)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8)将合同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以挂靠的形式履行本合同;
(9)乙方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10)乙方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1)有证据证明乙方组织民工向甲方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的;
(12)不按合同、施工图纸约定使用主要材料的,经甲方或监理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13)提供虚假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出厂证明等文件资料。
(14)有证据表明因一方的根本性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额的,有根本性违约行为的一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5)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清场的其他情形。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争议解决前,除非甲方要求停工,乙方应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六、合同附则
1、合同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须骑缝)后生效。
2、合同除落款处签约代表签名以及首页中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内容以外,手写、涂改、添加、复制等直接作用于合同正文的修改一律无效。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都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书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效力相等。
4、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
附件1:
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附件2: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附件3:
收款账户资料证明
附件4:
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附件5:
确认书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营业地:
营业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手机:
/手机:
电子信箱: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发包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发包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批准。
五.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承包方不得接受发包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发包方工作人员报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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