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docx
- 文档编号:16620297
- 上传时间:2023-07-15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6.42KB
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docx
《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
森
林
防
火
知
识
课
教
材
吉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0九年十二月
森林防火知识课教材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一)森林的作用有哪些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它能够提供氧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排除污染、维持生态平衡、减少自然灾害,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我县是全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森林覆盖率较高。
林业在全县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广大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
主要作用有:
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厂,树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1公顷阔叶林一天可以吸收1吨二氧化碳,放出730千克氧气。
2、树木能阻挡和过滤粉尘,是天然的吸尘器。
林木能减低风速,空气中携带的颗粒较大的粉尘迅速下降。
3、有一些特殊的树种还可以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
据测算松林每天可以从1立方米的空气中吸收20毫克二氧化硫,1公顷柳衫林每年都可以吸收720千克二氧化硫。
分析表明:
落叶树吸硫能力最强,常绿阔叶数次之,而针叶树较差。
4、树木可以减少空气中的含菌量。
许多树木在生长过程中能分泌出菌素,杀死由粉尘带来的各种病原菌。
5、森林还具有警报作用。
有些树木可以当作大气污染的报警器。
树木和人一样都要呼吸,许多树木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的反应比人和动物敏感得多。
它们只要稍微受到污染物侵害,就能在叶子或花上表现出病态。
6、树木还可以提供社会各项建设材料,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因此树木具有清洁空气、降低噪声、保护和美化环境及发展生产的综合效应。
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这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二)森林火灾有哪些危险和后果
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泥石流、滑坡、风沙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
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4、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
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
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
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三)几个概念
林火是在林地上燃烧蔓延的火,它包括林地上受控的和失控的火。
受控的火即指计划烧除,失控的火即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林地失控的火,超过一定面积,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林火。
森林火灾通常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三种类型。
森林防火就是防止林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即包括预防和扑救两大部分。
森林消防专指森林火灾扑救。
(四)世界森林火灾的形势和对策
森林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原因:
一是人类向森林资源的索取越来越加强,林区火源增加,森林火险增加。
二是环境越来越恶化,“温室效应”的产生,太阳黑子活动的频繁,海洋上“厄尔尼诺”事件的产生,使得地球上气候异常,增加了森林火险性。
三是林区可燃物越来越多,在大风高温天气下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世界对待森林火灾的对策有三种类型,一是北欧对策,主要采取“绿色防火工程”和地面道路工程措施。
二是澳洲的对策,主要采取“黑色防火工程”。
三是北美对策,主要是采取空中优势,实行空中巡防和灭火。
(五)森林火灾分类
森林火灾通常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三种类型。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我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称为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称为较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称为重大森林火灾;受害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称为特大森林火灾。
(六)森林火灾的属性
森林火灾既属于自然灾害,又属于人为灾害。
联合国把大面积森林火灾列为世界八大自然灾害之一,作为自然灾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森林有火周期,森林可燃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要靠火来解决,否则凡会威胁森林的生存,我国的森林火灾具有5年或10年周期。
(七)森林可燃物燃烧性
草类最易燃,特别是阳性的一年生草类,火蔓延速度最快。
灌木林地火的蔓延速度仅次于草地火。
林内的火蔓延速度较慢,针叶林快于针阔混交林,针阔混交林快于常绿阔叶林,当林内的火蔓延到林缘或蔓延到灌木林地或草地,火灾蔓延速度会突然加快,不可掉以轻心。
中幼年林容易燃烧,特别针叶林的中幼年林最容易燃烧,容易产生树冠火,成熟林一般仅形成地表火,过熟林和原始林因地表可燃物多,一旦燃烧很难扑灭。
(八)森林燃烧三要素
燃烧需要可燃物,氧气和热能,三者缺一不可。
森林燃烧是在开放的空间进行的,所以不考虑氧气,森林燃烧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森林植物体,一定的气象条件和火源。
森林燃烧首要条件是气象条件,只有在干旱、大风、高温、低湿的天气里,在易燃的森林里的火源才能引起森林火灾。
(九)森林火险的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降水量以及风力等级将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为没有危险,不能燃烧,安全野外用火;
二级为低度危险,难以燃烧,可以野外用火;
三级为中度危险,较易燃烧,小心用火;
四级为高度危险,容易燃烧,不能野外用火;
五级为相当危险,极易燃烧,加强巡逻,实行戒严。
(十)森林火灾天气
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明显的季节性,即防火期,在防火期内的干旱、高温、低湿、大风的天气里最易发生森林火灾。
干旱期越长越容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相对湿度在75%以上不会发生火灾,75%—55%可能发生,55%以下可能发生大火,小于30%可能发生特大火灾。
高温使可燃物容易着火和蔓延。
大风加速可燃物干燥和热量的传递,风力每增加1级,火灾蔓延速度增加一倍,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里,火灾往往失控。
火是顺风蔓延的,因此要特别留心风向的变化。
每天的中午气温最高,相对温度最低,风速往往最大,因此每天的中午前后最容易发生火灾,也最不容易扑救,易造成人员伤亡。
每天的拂晓气温最低,湿度最高,风速最小,森林不易燃烧,最易扑救。
坡度越陡,上山火的速度越快,下山火则相反。
坡向不同森林火灾发生概率,燃烧速度和扑火难易程度也不同,一般南坡大于西坡,西坡大于东坡,东坡大于北坡。
不同坡位发生火灾的易控程度亦不同,发生在坡脚的火灾最难控制,其次是坡腰,再次是坡顶。
山地的大气与自由大气是不一样的。
风越过山地,常形成越山气流和绕山气流,越山气流随着风速的加大,由气流发展成涡流、转子流。
低矮的丘陵,2—3级风就可在山背后形成涡流,在高山地带,5级以上的大风才能在山背后形成涡流。
涡流使燃烧的火产生火旋,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大风越过山脊,在山脊后产生反向气流,风越过山谷在山谷产生环形气流。
风刮过狭谷,形成狭谷风,风速加快。
南北向山谷受热不致,产生局地环流,盛行风斜向越过山谷时,在谷中产生与盛行风向不致的山风或谷风,俗称渠道风。
风越过山脊鞍形场,形成水平和垂直的旋风,常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山沟里在晚上产生山风,白天产生谷风。
(十一)森林火灾发生的火源
火源分为自然火源和人为火源。
天然火源主要是雷击火。
人为火源又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
生产性火源主要有烧垦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牧场、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狩猎、烧炭、高压线失火等等。
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有吸烟、取暖、做饭、玩火、上坟、烧山驱兽、烧蜂、打火把、疯傻人放火,有意放火等。
(十二)森林火灾的预防
我国的森林防火方针是: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实行政府+科学家+群众的战略。
预防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⑴加强防火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广泛地做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
⑵开展巡山护林,通过建立防火责任制,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根据火险等级对森林进行巡护。
⑶严格野外用火的审批,在重点防火期,4级火险以上的天气,严禁野外用火,坚持“五个禁止,一个加强”即:
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禁止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炼山;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和枯枝落叶等;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
加强对老年人、小孩、学生和“痴、呆、聋、哑、傻”等重点人员用火、玩火的监管。
⑷在森林中营造防火林带,主要是木荷、油茶等含水量高的树种,还要开辟防火隔离带。
(十三)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国《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全年都是森林防火期,我省重点防火期定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
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县政府将发布《禁火令》,如有违反会追究责任。
(十四)森林火灾报告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报告,力争打早、打小、打了。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12119。
(十五)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一)《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三)《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森林 防火 知识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