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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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试论主线违约制度
姓名:
吴超
学号:
8
工作单位:
宁夏公路管理局
所在分校:
中宁分校
指导教师:
何建忠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6月
论文提纲
一、主线违约界定
1、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
2、主线违约主观过错之分析
3、主线违约界定
二、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
三、主线违约重要例外
四、一点立法建议
内容提要
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
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要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核心词:
主线违约;主线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法
试论主线违约制度
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
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一、主线违约界定
(一)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
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款分为违背条件和违背担保。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重要条款,带有主线性条款,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构成违背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次要条款,只是某些从属性条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称为违背担保。
在美国判例法上关于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
前者指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获得重要利益。
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采用主线违约提法,但咱们可以以为,其中违背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主线违约行为,由于它已使合同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如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成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依照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为主线违背合同,除非违背合同一方不预知并且同样一种通情达理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
”因而,《公约》衡量与否主线违背合同,有三个条件:
第一,违背合同成果严重限度,即与否在事实上剥夺了另一反给依照合同有权期待得到东西;第二,这个严重成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原则是处在相似状况中同样通情达理第三人。
①
国内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主线违约规定,但在主线违约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详细、明确。
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履行合同义务”涉及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品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主线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重要义务,也应属主线违约,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次要义务,则不应属主线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条件不符。
例如卖方所交货品与合同规定质量、数量、包装等原则不符,这显然不构成主线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办法进行补救。
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事实上是预期违约中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回绝履行作为主线违约。
对于后者,如果债务人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而致履行不能,自然也应作为主线违约解决。
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是普通性规定,对主线违约并未详细规定,而要视状况由法官认定。
(二)主线违约主观过错之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以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她过错状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大际法系国家采用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
“债务人,法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错行为负其责任。
”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外来因素时,虽然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补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作为构成违约必要条件,而以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成果,就是违约。
《公约》也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背合同,并给她方导致损失,她就要负损害补偿责任,至于她违背合同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一方因第三人因素导致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依照法律或商定解决。
可见,国内规定与《公约》规定是基本一致。
笔者以为,对于主线违约,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损失。
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主线违约性质决定。
一旦主线违约,当事人整个合同目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预期利益,因而,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
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普通以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合用提供了法律根据②。
同步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关于规定。
(三)主线违约界定
归纳上述分析,同步借鉴《公约》关于规定,咱们不妨可以给主线违约作如下界定:
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即构成主线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
二、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
任何违约都会引起一定法律责任,或者可以采用相应补救办法。
在这里,违约责任和违约补救实质含义是相似,只是角度不同。
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主线违约行为引起法律后果和补救办法。
依照《公约》规定,与否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对当事人也许采用何种救济办法有直接关系。
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受损害一方就有权宣布撤销合同,并有权规定补偿损失或采用其她救济办法;如果不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则受损害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规定损害补偿或采用其她补救办法③。
英国《货品买卖法》规定,“违背要件方可予以对方解除契约权利,违背保证则对方只能规定损害补偿。
”《商法》一书指出,“条件是合同致命条款,为合同根基,违背它,受害方如果乐意话,即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
”“担保并非合同致命条款,而仅具附属性,违背它,不产生撤销权,而只能起诉主张所受损失损害补偿。
④”在美国判例法所形成原则是,只有当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规定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规定损害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规定继续履行、补偿损失、解除合同或采用其她合理补救办法。
在履行义务或采用其她合理补救办法后,对方尚有其她损失,应当补偿损失。
上述规定,笔者以为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关于补偿损失范畴问题,普通应涉及财产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也许获得利益,在货品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补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
第一,不得超过主线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主线违约而也许导致损失。
第二,受害方因对方主线违约而严重影响到订约时预期利益大小。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规定主线违约方补偿损失权利。
关于宣布合同无效问题,主线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负补偿责任,并且宣布合同无效、补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用其她补救办法。
三、主线违约重要例外
在发生主线违约时,原则上不容许免除主线违约责任,由于主线违约破坏了合同根基,使非违约方整个合同目落空。
因而,对于免除主线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已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国内也应如此⑤。
笔者以为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它普通涉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前者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引起事件。
后者如由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引起事件。
因而,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浮现而违约时,可依照不可抗力影响限度,某些或所有免除责任。
那么,不可抗力引起法律后果有哪些?
1、免除补偿责任。
即依照不可抗力影响限度免除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所导致补偿损失责任。
同步咱们以为,为了维持长期经济合伙关系和顺利解决违约事件,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作恰当补偿。
由于主线违约不可抗力较其她非主线违约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范畴和影响要大得多,这对受害方来说,其风险是很大。
2、解除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主线违约,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值得注意是,这里“解除合同”与前文所述主线违约责任中“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是不同,由于主线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受害方规定补偿损失权利,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主线违约,则属于免责情形,由此引起解除合同,受害方并不能规定补偿损失,最多只能规定恰当补偿损失。
3、免除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
普通而言,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当事人,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法律后果,都应承担如下义务:
第一,告知义务,即将遭受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事实及时告知给对方,以减轻也许给对方导致损失。
如果未及时告知,致使加重对方损失,应对加重损失某些承担补偿责任;第二,采用恰当办法义务,即采用恰当办法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用恰当办法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规定负责;第三,提供证明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机关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献。
如果提供不出证明,仍应承担主线违约责任。
四、一点立法建议
可见,主线违约不同于普通违约,它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它法律后果也是违约责任中最重一种,因此咱们要谨慎对待,从严把握主线违约构成要件。
一方面要防止主线违约滥用,另一方面要对违约状况调查清晰,要区别主线违约与非主线违约,普通主线违约与不可抗力主线违约。
同步咱们要区别规定,在立法上相应完善主线违约制度,便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结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解决合同纠纷。
因而,笔者不妨建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某些第108条背面增长一条如下:
“当事人一方有第107条和第108条违约情形之一,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对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则构成主线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并规定补偿损失。
”
【参照文献】
[1]曹建明.国际经济法[M].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3.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80.
[3]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9.94.
[4]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M].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大学出版,1997.183.
[5]韩世远.主线违约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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