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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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种的设计、施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公安部的工作方针,指导、协调各地、市公安局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二)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和销售备案证;组织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防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区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五)负责对全区重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昨竣工验收;
(六)指导、监督查处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地、市、县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技防产品具体包括:
(一)入侵报警设备(如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等)
(二)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三)电视监控防范设备;
(四)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防盗锁、防交界保险柜(箱)、防弹
复合玻璃等);
(五)安全检查设备;
(六)出入口控制设备,巡更系统设备;
(七)车辆防盗、防劫设备,专用运钞车;
(八)周界报警设备;
(九)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刺背心、防爆毯(箱、罐);
(十)其他技防产品。
技防工程具体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四)车辆防抢盗安全管理系统;
(五)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六)保安巡查系统
(七)访客警示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他用于安全技术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的生产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凡在我区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备案证》(以下简答《生产备案证》),并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七条申办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生产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考核,未取得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合格证书的产品按照规定抽样,送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合格者,由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
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生产备案证》。
合格者10日内有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八条技防产品的开发、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经区公安厅技防办组织专家审查、备案。
第九条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举的扬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销售。
第十条办理《销售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并填写《销售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实
地考核。
(三)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考核认可签署意见后,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销售备案证》。
合格者10日内级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在区内销售,必须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材料以及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备案证》。
第十二条销售进口技防产品,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并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销售备案证》。
国家对技防产品销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督抽查和重点杰处工作。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其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或《销售备案证》。
第十四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
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区公安厅技防办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防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十五条申办《资格证》的程序:
1.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2.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签署意见,由申办单位办理相应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送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
3.区公安厅防防办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资格证》。
第十六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技防工程规模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十七条《资格证》实行等级管理。
结应技防工程等级,《资格证》分为三级,各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六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三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水平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的技防工程或相关工程;
(2)独立完成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
(3)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仪器设备、测试手段齐全、可靠、先进,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本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能及时有效地对设计、施工和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一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程的抵押需要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一旬条件:
1.资历
具备四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或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有必备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测试手段,能满足所接工种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二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种的抵押需要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三级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两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可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三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相应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技防工程。
4.技术装备
有较完善、必备的仪器和工具,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八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须与其《资格证》等级相对应,严禁越级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驻桂、外省驻桂、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直接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放《资格证》。
其余单位由各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发放《资格证》。
各地不得重复发放类似证书。
第二十条对第一次申办《资格证》的单位,实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管理制度。
《临时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交回,同时根据持证单位资质情况办理相应等级的《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区外从业单位到我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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