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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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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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制定
年月
使用说明
一、《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或约定交易周期的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示范文本》中提及的“交易”均指“直接交易”。
六、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5章供电方式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不可抗力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第13章适用法律
第14章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15章其他
附件一:
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
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
)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兆瓦(MW)
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计量点:
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合同电量:
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1.1.3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4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适用):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1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1.2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
3.1.1.3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1.4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1.1.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3.1.2甲方的义务包括:
3.1.2.1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
3.1.2.2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
3.1.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1.2.4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3.1.2.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赔偿金。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的权利包括:
3.2.1.1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2.1.2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2.1.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2.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
3.2.2.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2.2.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3.2.2.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2.2.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6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第4章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4.1甲乙双方同意,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
为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4.2如甲乙两方预计本合同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
双方应首先形成无约束修订申报单,并在月度中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报送省电力交易机构,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统一交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4.3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4.1条约定的合同电量的比例低于97%,则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4.4乙方辅助服务按照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提供,乙方应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履行维护电网稳定运行的义务,提供调频、调峰、无功、黑启动等辅助服务。
第5章供电方式
5.1双方经协商同意
5.1.1[]通过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线路供电。
5.1.2[]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千伏(kV)
线路供电。
第6章电能计量
6.1本合同电量为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
(详见附件二)。
6.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7.1直接交易价格由甲乙双方直接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
7.2电网输配电价及输配电损耗率在甲乙双方与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7.3直接交易电量的峰谷电价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或规定。
7.4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调整火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双方约定交易电价按调整。
7.5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7.6月度甲乙双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
7.6.1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和当乙方月度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大于等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电量进行月度结算。
超过合同电量的用电量,甲方按目录电价向丙方购买。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交易合同电量。
7.6.2当甲方月度用电量或当乙方月度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低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时,按月度实际交易电量进行月度结算。
7.6.2.1当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低于乙方月度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时: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
7.6.2.2当乙方月度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低于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时: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乙方月度实际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
7.7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7.7.1年度清算时,当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交易电量和输配电损耗电量时,甲方的累计月度实际交易电量为年度实际交易电量。
当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交易电量和输配电损耗电量时,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乙方年度上网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
7.7.2因甲方、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低于年度合同电量时,偏差电量按以下规定处理:
7.7.2.1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在年度合同电量97%-100%以内的,按年度实际交易电量进行年度清算。
7.7.2.2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低于年度合同电量97%的,即年度合同电量的97%与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之间的差额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并按违约条款处理。
7.7.2.3甲方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低于年度合同电量97%时,两者差额部分的电量,乙方按批复电价的90%上网,并与丙方清算。
7.7.2.4乙方年度上网交易电量小于年度合同电量97%时,两者差额部分的电量,甲方按目录电价的110%向丙方购买,并与丙方清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双方协商同意: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8.2结算流程
结算流程的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中明确。
8.3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8.4输配电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署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中明确。
8.5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合同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
甲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乙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9.1合同变更与修改
9.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合同的月度电量计划进行调整时,应在征得其它方同意后形成修订申报单,并送交省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由省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9.1.3初期,当乙方次月的机组负荷率超过75%且难以平衡时,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可调减年度直接协商交易的月度电量计划,被调减的电量在当年剩余月份中分解。
因此而造成的违约在年度清算时甲乙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予以免除。
9.1.4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合同转让
甲方交易电量限于本企业生产用电。
乙方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10章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对于4.3条中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元/千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电量×元/千瓦时
10.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5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或预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得到纠正;
(2)乙方持续3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甲方持续
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8发生《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示范)》中所规定的“市场干预与中止”条件,采取市场干预与中止措施所造成的合同违约和解除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0.9对甲方发生欠费的风险分摊原则,或丙方对本合同履行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在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署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11章不可抗力
11.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1.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1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1.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
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不可抗力造成的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电力争议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
12.2争议调解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
12.3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合同生效与期限
14.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双方已与丙方签署《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合同号);
(2)本合同相关的工作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已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年
月日止。
第15章其他
15.1保密
双方对相关交易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合同附件
附件一:
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
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
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本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其它:
15.10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山西电监办,2份;
送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物价局,各1份。
甲方:
(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单位:
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小计
附件二
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表1、交易下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甲方侧)位置
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表2、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乙方侧)位置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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