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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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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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问题
涂小华 11:
12:
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
13:
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
13:
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
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
14:
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
15:
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
15:
54
好的
郑诗雯 11:
16:
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
16:
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
16:
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
16:
47
不是
郑诗雯 11:
17:
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
19:
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
19:
46
包含
郑诗雯 11:
20:
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
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
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
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
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
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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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郑诗雯 11:
21:
52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
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涂小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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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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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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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
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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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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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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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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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
16:
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
16:
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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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不是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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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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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
19:
46
包含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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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
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
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
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
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
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
21:
36
郑诗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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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
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诗雯 11:
22:
09
这些都是书娟给我的一起学习吧
涂小华 11:
22:
53
恩恩,谢谢诗雯~
涂小华 11:
23:
06
郑诗雯 11:
23:
13
没事啊 我也是第一次做这个
郑诗雯 11:
23:
20
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涂小华 11:
23:
26
好的~
郑诗雯 11:
23:
42
你可以先找书娟要一下他们之前培训的材料啊视频啊之类的
郑诗雯 11:
23:
46
先看一下
涂小华 11:
24:
08
恩恩~好的~~
涂小华 14:
36:
24
诗雯,不好意思,再问你一个,年金=收入额*4%吗?
还是年金=应税工资*4%?
郑诗雯 14:
37:
18
石材交易中心没有年金吧
郑诗雯 14:
37:
40
年金方案是公司内部建立的
涂小华 14:
38:
23
这样的啊,所以这一项和“允许扣除的费用”这两项石材的都不用填吧?
郑诗雯 14:
38:
48
恩恩如果没有就不用填
涂小华 14:
38:
52
根据你发给我的说明允许扣除的费用就等于年金
涂小华 14:
38:
58
好的
郑诗雯 14:
38:
58
是的
涂小华 14:
39:
04
谢谢~~
郑诗雯 14:
39:
09
不客气~
涂小华 14:
48:
32
诗雯,真的最后一个了~上午你跟我说的公积金填写的是个人缴交的部分,但是我看石材那边发给我的应税收入=出勤工资+高温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公积金公司所交-公积金个人所交。
也就是说,如果我只填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系统就只能减去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应税收入会比他们算出来的多很多~
涂小华 14:
49:
39
我想确定一下我们填写的申报表里的公积金,确定只填个人缴交的部分吗
郑诗雯 14:
51:
04
我目前是这样填的没错
郑诗雯 14:
51:
32
但是超过公积金纳税线的只能填这个上限
郑诗雯 14:
51:
40
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
51:
59
为啥应税收入要减去公积金啊
郑诗雯 14:
52:
17
哦哦不好意思后面这个看错了
郑诗雯 14:
53:
09
还是不对啊 公司缴交部分的公积金不能扣去吧
涂小华 14:
54:
36
所以,石材之前给我的应该是不太对的是吧,填入个人缴交的部分是没有错的
涂小华 14:
54:
55
另外社平是什么呀?
郑诗雯 14:
55:
07
就是厦门市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涂小华 14:
55:
22
这个要在哪里查呢?
郑诗雯 14:
55:
37
你现在填的是6月的么 那就是用2014年度的 5061,
郑诗雯 14:
55:
53
从今年7月开始就要用2015年度的社平工资 5360
郑诗雯 14:
56:
00
哎
涂小华 14:
56:
44
好的~
涂小华 14:
57:
05
那公积金纳税线又是哪里查?
涂小华 14:
57:
13
或者有一个标准?
郑诗雯 14:
58:
14
公积金纳税线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
58:
18
我现在要去开会
郑诗雯 14:
58:
21
回头说
涂小华 14:
58:
32
好的~
涂小华 14:
58:
37
谢谢诗雯~~
涂小华 15:
47:
53
诗雯,你回来没
郑诗雯 16:
03:
07
你说
郑诗雯 16:
03:
09
我回来了
涂小华 16:
05:
49
就是那一张表格,想跟你确定一下,住房公积金有一些领导是超过的,所以统一填纳税险也即1821.96是吧
涂小华 16:
06:
07
公积金纳税线
郑诗雯 16:
06:
31
我是这样填的
郑诗雯 16:
06:
38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还是不对
涂小华 16:
07:
06
哪里不对呢?
郑诗雯 16:
07:
17
不清楚啊我也还没对出来
郑诗雯 16:
07:
39
我问有做过的人 他们说就是这样填的
涂小华 16:
08:
03
嗯嗯,那应该是没错的
涂小华 16:
08:
47
涂小华 16:
09:
01
这些红框里的,石材这边是没有需要填的吧
涂小华 16:
09:
41
年金和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没有的
郑诗雯 16:
10:
33
这个我不清楚哦 石材不是我负责的 你要问做工资的人呢
涂小华 16:
11:
50
石材那边做工资的人邱姐在联系,那我问邱姐~
涂小华 16:
11:
57
谢谢诗雯~~
郑诗雯 16:
12:
52
恩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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