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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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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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履行。
第一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1、地质资料由发包方提供给设计方。
2、地震烈度
2.1
地震基本烈度
2.2
钢结构建筑设防烈度
注:
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
3、建筑设计规格要求
3.1
长度(轴线)
3.2
宽度(轴线)
3.3
檐口高度
3.4
柱间距
3.5
跨度(跨数)
3.6
屋面坡度
3.7
行车牛腿高度
3.8
柱网尺寸
按图
4、结构设计荷载
4.1
屋面均布活荷载
按图
4.2
楼面荷载
按图
4.3
附加悬挂荷载
无
4.4
行车荷载
4.5
行车(单梁或双梁)型号
5、材质设计要求
5.1
立柱
材质
Q345B
油漆材料
防锈
构件颜色
灰
5.2
钢梁
材质
Q345B
油漆材料
防锈
构件颜色
灰
5.3
檩条
材质
Q235
油漆材料
防锈
构件颜色
灰
5.4
支撑
材质
Q235
油漆材料
防锈
构件颜色
灰
5.5
型钢
材质
Q235
油漆材料
防锈
构件颜色
灰
5.6
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丝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7
其他材料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6、屋面、墙体设计构造要求
6.1
屋面板
板型:
型厚度:
mm颜色:
6.2
墙体板
板型:
型厚度:
mm颜色:
7、其他设计要求
7.1
天沟
7.2
下水管
7.3
基础
(按图)
7.4
砖墙围护
(按图)
7.5
基础螺栓
材质按设计要求,由发包方提供
8、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9、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无
10、经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
无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以提供的施工图为依据,钢结构工程大承包。
二、钢结构及其图纸的设计、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发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其它:
无
第三条工程总造价
工程总造价:
¥万元
大写:
其中安装费:
万元
第四条工程设计
一、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承担土建部分的施工,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提供全部相关的技术条件和工艺条件,以供承包方钢结构进行施工。
2、发包方须对承包方的钢结构施工图进行审核、签证并在施工图进行会审交底后作出书面确认,如在五天内仍不作出书面确认,视为巳被确认。
二、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必须按现行国家钢结构相关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发包方的超规范要求必须书面告之,承包方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倾向量。
3、承包方代表不经书面有效授权无权设立、变更、终止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条款,凡有冲突者,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五条工地代表责任
一、发包方驻工地代表
1、发包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具体管理人员担任,并代表发包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一经该代表签署的所有单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签单无效,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若发包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时间后方生效。
3、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共计人,姓名:
二、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任命委派的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代表承包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该代表经授权后行使承包方进入现场后的权力,所签署的联系单、通知、验收单具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签单无效,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若承包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工程竣工时,代表的权力终止。
2、承包方代表的联系单、验收单,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3、承包方驻工地总代表:
姓名。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
1、组织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3、承包方自负水电费。
二、发包方
1、在本合同生效后柒日内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肆套,并通知承包方组织设计会审和施工图交底会议,会后叁日内,由发包方书面提出会审记要和修改决定,如有设计变更的,则工期视变更情况作相应调整,增减的工程量按定额计算作相应调整并另签补充合同。
1、在承包方进场前,发包方应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保证本工程施工所需各类车辆进出道路的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结构为准,以可承载汽吊通过和施工作业为最低标准;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并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并负责维修;符合满足钢结构安装的条件。
2、负责解决与当地工商、税务、城管等管理部门发生的一切相关事宜及费用。
第七条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工期自合同签字,承包方进驻施工现场之日起日完成。
二、承包方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科学安排,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三、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进场前叁天,承包方确认施工现场符合施工条件后,由发包方发出进场通知书,进场安装时间以承包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第叁天起计算,总工期按有效工期予以调整。
四、除下列“第7款”以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顺延:
(一)开工日期顺延至下款情形消除时止: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满足作业要求的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消除,影响进场施工时;
2、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条件、验收文件不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二)下列情况作总工期顺延:
3、重大设计变更,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或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自提出变更日起到变更项目完成止,作工期顺延;
4、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时;
5、因发包方现场代表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从未签证起,到影响消除止,作顺延;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定金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从应付款之日起,到以款项实际收付的时间止,工期作相应顺延;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的工期以及国家法规或强制性技术规程要求必须停止作业或停工的,自应停工或停止作业起,到应复工之日止,工期顺延。
五、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叁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应予签收并在叁天内予以答复,如不予签收,承包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均被确认。
第八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二、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发包方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确保工程质量,力争优良。
三、承包方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派驻代表的技术监督,如果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发包方应自发生当天可发出书面停工指令。
四、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捡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科、标准件,也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3、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
4、钢构工程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安装。
5、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6、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
—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7、承包方发出工程竣工通知后,承包方开始对工程进行保修,钢结构主体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五十年,屋面防水保修时间为一年,保修期满3天内,发包方一次性给付留滞的质保金。
第九条钢结构材料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发方供应或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的一方承担。
二、发包方对承包方制做的钢构件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验收,其标准公差不得超过标准要求。
三、材料须代用的,发包方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可以代用。
承包方要求材料代用的,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两天内给予允许或不允许的答复,两天内不答复,视为允许代用,承包方将代用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代用后的费用函告发包方,材料代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钢结构建筑的特殊情况进行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合同签订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的%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
二、本工程钢构件进场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万元。
三、本工程围护结构进场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万元。
四、安装工程竣工通知发出日内,付足合同总价的%,计:
人民币
万元,余款%,计:
人民币万元作为质保金留滞,质保期为一年,待质保期满三日内付清全部质保金。
五、本合同结算方式:
银行即期汇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六、本工程结算发票,劳务费部分开具地税发票,其余部分开具国税发票。
第十一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以设计的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基本依据,以开工前三方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三、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图纸并发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届时工期中断。
属重大修改、增加造价、增加工期时,必须另行协商。
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并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能按协议工期和变更方案继续施工。
四、由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如发包方需变更设计时,由发包方正式书面通知承包方进行设计变更,办法与上相同。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一、砼工程由发包方验收或业主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钢结构部分的安装。
二、钢结构工程验收:
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进行中间验收。
验收应在竣工通知发出五日内开始,工期自验收通知发出后中断。
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三、发包方应对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叁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并不得影响支付工程款。
四、发包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应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七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
如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六、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发包方的不合理使用以及超设计规范的自然力破坏造成构件和屋面、墙体的渗漏,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承包方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
二、因承包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同时,工期中断并赔偿承包方由此停工、窝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失去工程质量异议权并工期异议权,依法视为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总造价每日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安全
一、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过程中,发包方人员除驻工地代表外未经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其人身安全或引起其它安全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一切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二、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拦。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的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
甲乙双方各合同份,合同附件份。
二、本工程合同所属合同条款、协议条款、方案图纸、施工图纸、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联系单、指令单、会议纪要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合同具有最高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并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四、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中通用条款相关部分执行。
五、未约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中通用条款相关部分执行。
六、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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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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