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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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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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__月__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出让方: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以下称AAA)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BBB)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持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一、______将所持有标的公司____%股权作价____万元转让给AAA,____%股权作价____万元转让给BBB。
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书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承诺和保证)出让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为出让方合法拥有,出让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出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违约责任)各方应该遵守协议各项内容,如违约应当友好协商处理。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其他)一、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留存一份,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本页为上海X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出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盖章:
AAA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公章)BBB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公章)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就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股东将原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全部(或部份)万元转让给让给,转让金为万元。
二、年月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万元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至年月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双方均已认可。
从年月日起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条款:
。
股权转让协议书八、本协议一式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股东谨此确认:
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
受让方:
其他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年月日在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1.1本项目概况1.1.1本项目位于市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土地性质用途为,规划设计指标为: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年月日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规划建设内容为:
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合作的先决条件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第三条合作方式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股权转让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51%的股权,甲方持有49%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
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
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
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
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
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六条项目销售6.1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7.1双方约定:
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7.2双方约定:
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7.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八条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8.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违约责任9.1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9.2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0.2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
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万元。
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于深圳市(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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