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01人事管理手册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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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人事管理手册原版
人事管理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健全组织及管理制度,特依据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政府有关法律条令,制定本
手册。
第二条: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之管理,除政府法令、本公司组织法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手册
行之。
第三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依劳动契约下正式受雇于本公司从事工作获得报酬之专职人员。
定
期契约人员之管理,依个别所定劳动契约行之。
第二章任用
第四条:
本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原则,并以“思想、品德、知识、能
力、及体质适于所任职务”为员工任用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各职等员工出缺时,原则上由本公司员工中按考绩及年资,择其服务成绩优异者优先
递补。
第六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须增补人员时,应依授权程序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公开招
聘事宜。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员工;或于受雇后,发现有此类情况,即予以无条件
解雇:
(一)曾在本公司或相关单位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二)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三)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而服刑尚不期满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由于身体的缺陷或健康情形欠佳,经本公司确定,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有不良嗜好、违反社会风俗者。
第八条:
员工服务年资自报到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须遵守公司内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诚信勤勉执行职务。
第十条:
新进雇用员工,其年龄应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
第十一条:
如属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视具体情况与本公司签定定期工作协议契
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聘用
第十二条:
录用原则
1、公司聘用雇员本着合适、精简的原则,真正做到量才录用、任人唯贤。
2、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是公司录用的重要原则,公司给予内部和外部应聘。
第十三条:
录用流程(详见下图)
第四章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体检
所有员工来公司报到之前,必须前往公司制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在来公司报到的第一天将体检报告交给管理部;凡体检结果证明不合适岗位工作者,公司将不予以录用。
新员工在转正后可以报销体检费,最高限额为100元,低于100元的实报实销,超出100元的,超出部分员工自理。
第十六条:
人事相关管理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是公司录用人员的必要环节,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原则。
一般情况下新员工报到后的三个月内为试用期(特殊情况另行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如果员工对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可以离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或有严重过失的,公司可以立即终止与该员工的聘用关系。
2、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公司将通知员工被正式聘用;在计算服务年限时,试用期记入员工的服务年限内。
(二)、转正
1、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填写《试用人员转正审请审批表》,经部门相关相关负责人评估、管理部评审,报总经理审批后,于月初(10个工作日)告知员工结果。
2、转正流程详见下图
(三)、职位变动
1、职位变动包括:
晋职、降职、免职、平职(具体详见《第十二章》)。
2、公司在决定员工的职位变动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2.1既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又能有效地发挥员工能力;
2.2为员工提供满意和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
2.3通知多岗位的变动,发展雇员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员工今后承担更大的责任;
2.4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3、任何职位变动均须严格遵循人事变动原则和流程,同时薪资也可按调到的情况做出调整。
4、空缺岗位先从公司内部予以竞聘、选拔。
员工有义务让部门主管了解其对工作调动的兴趣;同样,部门主管也有义务根据员工的兴趣指导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
空缺职位人选的最后确定由该职位的部门领导在听取管理部及总经理的建议后决定。
(四)、离职
1、辞职
(1)、试用期人员的解聘和辞职:
员工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所属部门提交相应的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经管理部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该员工;试用期员工辞职的须通过书面形式报所属部门课长,经批准后,按离职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转正后,如觉得公司不再适合发展主动提出辞职的,须提前按离职申请时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仍属公司正式员工,须照常上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3)、人事部将在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与其进行离职面谈,并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工作异动申请单》后才能办理员工的薪金结算及其它福利事项。
2、辞退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但需提前30天(试用期前3天)通知员工本人。
被辞退的员工由部门负责人递交审批通过的请示到管理部,管理部按照流程为该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该员工在离职手续办完之前仍属公司员工,须照常上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2)、离职员工必须归还借用公司的财产、业务文件、资料及应偿付所有未结清的财务账目。
如公司另有协议的(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员工应该协议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如果未能结清上述任何一个事项,公司将保留追究该员工民事责任的权力,同时将从其最后薪金中扣除所欠金额或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所欠金额。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追究员工本人及员工受聘新公司的法律责任。
3、离职流程
(1)、辞职流程
(2)、辞退流程
(五)、重新员工
1、重新雇佣条件:
(1)、符合空缺职位要求;
(2)、在本公司工作的绩效记录令人满意;
(3)、离职理由能被接受,被公司辞退开除的除外。
2、人事部应负责核实重新应聘员工在公司的以前的绩效记录和离职理由。
3、录用基础:
以空缺职位的情况为基础。
4、重新雇佣的服务年限计算
从本公司主动辞职后被重新雇佣的员工之前在公司的服务期不被计入员工的连续服务年限。
5、重新雇佣的试用期计算:
从本公司主动辞职后被重新雇佣的员工,公司将视其为新进员工并约定试用期。
如果重新应聘的职位和离职前为同一职位则不设试用期。
6、其他规定
从本公司主动辞职后被重新雇佣的员工,其薪资福利将与新进员工薪资福利将保持一致。
如果员工离职不满六个月,公司将不会重新录用。
第五章报到试用
第十七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人事异动申请,应征不同职等,其试用期
规定,应参照“职位认定管理程序”(相关文件1)办理。
第十八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格、证件:
(一)人事资料卡;
(二)学历证件、身份证、暂住证;
(三)健康体检表;
(四)前任机构离职证明;
(五)各项资格证件;特殊工种证、驾驶证、会计证、工程师证…
(六)最近一款寸半身脱帽正面相片五张;
(七)特定人员缴交保证书(限经营现金、有价证券之仓储、采购、业务及财务人员);
第十九条:
经甄试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但事先经核准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条:
报到人员一律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后予以正式雇用。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间,试用人员由于品行欠佳或经试用部门确认不适其职,应随时无条件予以解
雇。
第二十二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应由试用部门考评。
试用部门应填具考核表注明:
考核情况、试用
期满或提前试用期满、改派其它部门或解雇,呈主管核准。
第六章保证
第二十三条:
凡经营现金、有价证券之仓储、采购、业务、财务的员工须于报到前觅妥保证人,并完
成保证手续。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以保证书及其约定为凭据。
第二十四条:
凡有正当职业或有相当社会地位之人士,且经本公司对保人员查明者,得为保证人。
但
本
公司董、监事、在职人员及被保人员之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不得为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保人应立即通知人事主办部门,并限于一月内另觅保证人
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迁居国外;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五)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
第二十六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1)营私舞弊,移交不清或其它不法行为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3)拖欠公司帐款,不结清者。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人事主办部门,应按员工保证书所填起保日期每年对保一次。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时,不得要求退还保证书,被保人离职后发现其在职期间有第二十一条不法情
事者,原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第七章服务守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规定,本公司一切规章、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搪塞之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业务,兼任其它厂商之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全体员工务必经常提升自已专业知识与技能,认真勤奋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
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
摇撞骗。
第三十四条: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
会客时,得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三十五条: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三十六条:
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第三十七条: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之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品管实验室及其它不相关部
门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第三十九条:
员工每日应励行作业地点、宿舍、公共场所之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爱惜公物,减少损耗,严禁
阅读杂志、报纸及抽烟,以期增加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通力合作、和衷共济,不得吵闹半殴,搭讪攀谈、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
乱秩序。
第四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增进福利,以达互助合作、
劳资两利之目的。
第四十三条:
各级主管及各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之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和衷共济,提高工作情
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四十四条:
在工作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
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
后方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四十六条:
员工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灾害发生。
第四十七条:
同仁对职务及公务均应循级上报,不得越级呈报。
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条:
在不违反法令规定下,员工不得拒绝公司业务上需要之工作调派。
第八章职薪
第五十条:
因人事管理需要,本公司将员工分为壹到捌职等及月薪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待遇,其核薪依薪资管理办法处理
之。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由员工本人与公司于订定劳动契约时订定之。
第五十三条:
员工工资每月十日定期发给,遇假日提前。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资以人民币全额以转帐方式汇入员工账户,但经劳资双方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薪资分为本薪、津贴、奖金,各职等人员薪资标准每年由公司主管核定后
施行。
本公司每年7月份作年度调薪。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退职人员自奉准退职日起停薪。
第九章出勤
第五十七条:
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以下列为原则:
办公室:
早上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
车间:
《早上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晚加班为:
18:
00~21:
00;
夜班(上夜):
21:
45~01:
45;(下夜):
02:
30~06:
30》
第五十八条:
前条所列工作时间,视季节、地点、工作情况,在不违反法令规定原则下,随时得由公
司主管以行政命令调整之。
第五十九条:
除因公出差或事先请假者外,员工均应按时上下班。
自三职等(含)以下人员皆应亲自
刷卡,不得委托或受托刷卡及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职。
第六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忘记打卡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迟到、早退、忘打卡
1)上班时间后二分钟内刷卡上班者,视为迟到一次。
2)下班时间前二分钟内刷卡下班者,视为早退一次。
3)迟到超过二分钟后始刷卡或早退必须请1小时(含)以上之事假,否则以旷职
论处。
4)有关上下班而忘记刷卡者,及时补写异动考勤卡呈主管批示交到人事,但仍按迟
到1次计,否则按旷工计。
5)迟到处罚:
每月第1次迟到扣5元、第2次扣10元、第3次扣20元,第4次
及以上上扣40元。
迟到两个小时以上(含两个小时)或未打卡者,该时段按旷
工处理。
(二)签到刷卡
1)员工委托或受托代为刷卡者,各记小过1次及扣绩效奖金30元,受托人并以旷
职一日论。
(三)旷职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职论处。
2)员工旷职,不发薪资或津贴。
3)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达4日或全年累计旷职达7日者,得随时予
以解雇,不发给任何离职补偿费。
第八章给假
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之假别如下:
假别
给假
天数
请假原因
证明
薪津
说明
事假
十四日
因事故必须亲自处理
主管证明
无
病假
三十日
未住院者
主管证明
无
未住院伤病加住院伤病不得超过一年
一年
住院者
医生证明
无
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
公假
依实际需要
依法定规定
依法定规定
照给
年休假
七日
主管证明
照给
继续服务一年以上三年未满
十日
主管证明
照给
继续服务三年以上五年未满
十四日
主管证明
照给
继续服务五年以上十年未满
十五至
三十日
主管证明
照给
十年以上每满一年加一日加至卅日止
婚假
八日
本人结婚
喜贴或户籍证明
照给
得一次连续请,最多得分两次申请
娩假
八星期
女性员工分娩
主管证明
照给
但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半薪
一日
配偶分娩
主管证明
照给
但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半薪
四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劳保指定医院证明
照给
但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半薪
丧假
八日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
讣文
照给
得一次连续请,亦得分次请
六日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
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丧亡者
讣文
照给
得一次连续请,亦得分次请
三日
兄弟姐妹、曾祖父母丧亡者
讣文
照给
得一次连续请,亦得分次请
公伤病假
二年
因职业灾害而致残、伤害或疾病者
劳保指定医院证明
照给
附注
1.事病假及特别休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之。
超过规定日数
不准假,迳行休假以旷职论。
2.以上各项请假期间如含例假日应合并计算。
第六十二条:
其它假别一律按国家规定自执行;
第六十三条:
员工年休假,自届满规定之工作时间后,由主管与员工协商排定轮休表后实施,其要
点如下:
(一)年休假奖金均在当年度结清。
(二)当年度休年休假者,应于放假前依“请假管理程序”(相关文件4)请假,所请年休假
一律于春节后使用,其它日期一律不准请年休假。
(三)请年休假(含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在8日(含)以上者,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得一并计
算在内。
(四)停薪留职者,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于事前亲自以书面或口头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
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第六十五条:
员工请假须依规定提出证明文件,如有虚伪情事,其请假期间以旷职论。
第六十六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四日者,全年旷职达七日者,本公司
得不经预告予以免职。
旷工每日扣薪二日,并扣当月全勤奖及绩效奖。
第九章加班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得请员工加班。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加班应事先向部门主管以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核准并送人事单位核备后加班之
权益才生效。
第六十九条:
加班费之计算,参照“薪资管理手册”“加班管理办法”(相关文件2)。
第七十条:
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职论处。
第七十一条:
员工加班情形,由人事单位按月统计调查。
第十章奖惩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大功、小功、嘉奖、奖金、晋级、升等、年资奖。
第七十三条:
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予以记大功:
(一)对于经办业务之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二)节省材料及爱护公物有显蓍效果。
(三)防杜未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减少公司损失。
(四)施救灾害得宜,因而减少公司损失。
(五)对机械设备维护良好、减少故障,有具体事实证明。
(六)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有相当收获者。
(七)一年以内记小功三次者。
第七十四条:
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予以记小功:
(一)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二)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三)其它有利于公司较大利益,经主管会议认定者。
(四)一年以内记嘉奖三次者。
第七十五条:
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予以记嘉奖:
(一)品行端正、遵守公司规则、服从指导、任劳任怨、足堪员工表范者。
(二)其他有利公司或公共利益,有事实证明者。
(三)规劝同仁守法堪为表范有具体事实者。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事绩者,应予奖金,晋级或升等。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二)当年度内曾记大功三次者。
(三)对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足为表率者。
(四)有其它特殊功绩,经总经理核准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予以年资奖:
(一)服务满十年未受申诫(含)以上处分者,颁发黄金两钱重纪念金戒指壹枚。
(二)服务满十五年未受申诫(含)以上处分者,颁发黄金五钱重纪念金牌壹枚。
(三)服务满二十年未受申诫(含)以上处分者,颁发黄金壹两重纪念金项链壹条。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申诫、小过、大过、免职。
第七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申诫:
(一)在工作时间任意嘻笑或闲谈、或作规定以外之事务并妨碍工作者。
(二)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工作疏忽导致工作质量低劣者。
(四)不按规定秩序工作或影响工作者。
(五)防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卫生者。
(六)浪费公物行为者。
(七)未经许可,私用公司电话者。
(八)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九)出入工作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者。
(十)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杂志小说者。
(十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者。
(十三)其他犯有过失,情节轻微者。
第八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小过:
(一)对于公司金钱、货品、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轻者。
(二)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者。
(三)扰乱秩序、防碍他人工作者。
(四)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轻者。
(五)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且无正当理由者。
(六)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七)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九)申诫满三次者。
第八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大过:
(一)对于公司金钱、货品及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重大者。
(二)不服从主管人员之指导或管理者。
(三)向外泄露业务上之机密情节轻微者。
(四)在工作场所、宿舍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五)工作疏忽或擅离工作致损坏公物或影响业务情节较轻者。
(六)未遵守薪资保密规定者。
(七)品行不良、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八)在外兼营专业影响公务者。
(九)威胁主管或撕毁涂改公司文件者。
(十)其他违反公司规则、命令或其他过失,情节较重者。
(十一)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十二)工作时间内怠工或睡觉者。
(十三)在厂区制造私人物件或令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满二日或每月旷职达四日者。
(十五)记小过满三次者。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事经查属实者,允许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予以免职: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而未论知缓刑者。
(二)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三)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五)聚众要挟防害生产秩序之进行者。
(六)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表)足以破坏劳资关系者。
(七)仿用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八)在禁烟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九)有窃盗行为或在办公处所或厂房仓库等处赌博者。
(十)泄露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情节严重者。
(十一)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之物品。
(十二)对于主管、主管之家属、主管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同事,实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十三)携带严禁物品,有危害本公司员工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满三日或年累计旷职超过五日者。
(十六)从业员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者。
(十七)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十八)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者。
(十九)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八十三条:
功过抵销
(一)年度内嘉奖得与申诫抵销。
(二)年度内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两次,得抵销记小过一次或申诫两次。
(三)年度内记大功一次或小功两次,得抵销记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两次。
第十一章调职
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及人尽其才,得随时调动员工服务地点或职务,奉调人员不得借故
推诿。
第八十五条:
同一单位内调职,仅需取得单位主管同意,但若职称变动,需于调动前向人事单位报备,
并签发“人事异动通知单”。
不同单位间调动,须先取得有关主管同意,并经权责主管
核准后,由人事单位签发“人事异动通知单”。
第八十六条:
奉调人员接到调任通知后,三职等及其以上人员应于拾个工作日内,其他人员于七个工
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往就新职。
移交事务特别纷杂者,得经奉调人员直属主管同意后,
延长移交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十七条:
奉调人员接任新职时,得比照“外出、出差管理程序”(相关文件3)报支旅费。
第八十八条:
奉调人员已接任新职而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得由直属主管派员或自行代理。
第十二章晋升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从业员工共分八职等,其职等与职位依职等职位对照表办理。
第九十条:
在职人员职等之晋升依“职等职务晋升管理程序”(相关文件4)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本公司主管及幕僚职位人员依主管选聘办法以一年一聘为原则,其聘用由总经理斟酌
其工作绩效、资格、能力及职等选聘之。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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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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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1 人事管理 手册 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