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学辐射防护计画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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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学辐射防护计画解读
正修科技大學輻射防護計畫
本校為管理校園內放射性物質即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確保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以及防止游離輻射危害,特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與其相關法規,擬定本校輻射防護管理計畫,經本校原子能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一章輻射防護單位及權責
本校為推行輻射防護計畫,設立輻射防護委員會統籌規劃、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輻射防護計畫。
委員會以校長召集人,各輻射源管理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總務處環境安全組為輻射防護管理單位,內有輻射防護管理人員乙名(人員資料如附件);每半年召開一次輻射管理組織會議,檢討輻射防護相關事宜,並留存紀錄備查。
一、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權責
1.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輻射防護管理計畫。
2.研議有關輻射防護教育相關事項。
3.研議各項輻射防護管理執行事項。
4.研議輻射操作人員健康管理事項。
5.研議各類輻射意外事件之處理措施。
二、輻射防護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1.訂定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
部門實施及執行。
2.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及實施可發生游離設備之輻射防護檢測。
3.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4.規劃、辦理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5.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6.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記錄管理、與超暴露之調查及處理。
7.審核各類申請案件及各類記錄。
8.建立本校輻射源完整帳料紀錄,並向原能會申報。
9.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
第二章人員防護
一、人員資格
(1)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年滿18歲。
(2)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
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亦即輻射源屬許可類者,操作人員須具備『輻射安全證書』,屬於登記類者,可以十八小時訓練代替。
(3)若基於教學需要,學生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登記證之放射性物
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前,必須先接受合格人員至少三小時之規畫程序操作及輻射防護講習並報原能會核准後實施。
二、教育訓練
(一)環安組負責相關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及講習地點等講習計畫。
(二)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並記錄備查。
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三)教育訓練應受的課程應參照如下: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三、劑量監測
(一)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
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0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逾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二)若有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告知環安組並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暴露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
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一毫西弗,且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不超過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二,視為不超過前項胎兒之劑量限度。
(三)輻射工作人員應穿著實驗衣並配帶人員配佩章。
人員劑量佩章應由環安組或指定人員管理保存。
(四)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輻射劑量應定期紀錄,並於工作人員離職提供證明。
第三章醫務監護
1、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1)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必須要求體格檢查;對在職員工實施每年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健康檢查費用由本校支付。
(2)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
(3)檢康檢查紀錄應由環安組保存三十年。
(4)輻射工作人員有接受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之義務。
第四章地區管制
1、於輻射源所在地點應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加註『輻射危險,請勿靠近』字樣。
輻射源使用執照及輻射警示標示必須張貼於儀器旁。
2、裝備週邊空間輻射劑量率達7.5微西弗/小時之區域劃定為輻射管制區;於管制區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張貼輻射警示標示及警語,並註明負責人及使用核種或設備名稱;非管制區域其劑量率應不得超過0.5微西弗/小時。
三、管制區之管制措施應定期檢討,並確保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符合劑量限度。
四、非輻射實驗室工作人員因故需進入輻射管制區內工作時,應事先經實驗室負責人核可,且關閉裝備射源後,相關人員方可進入該輻射管制區內工作。
第五章輻射源管制
一、輻射源之採購:
(一)各單位新購買輻射源設備需依原能會規定,並經環安組審查後送原能會申請。
(二)新購置之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能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須由本校輻射防護人員或委請合格之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實施輻射安全測試,填寫輻射防護檢查記錄表,再陳報原能會。
(三)放射性物質到貨時,確認包裝、包件表面完整性,並偵測其表面劑量率及擦拭測試後記錄之。
但放射性物質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微量包件或惰性氣體之放射性物質者,不在此限。
(四)輻射源容器表面應有明顯耐久之警告標誌及必要之說明,並附註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五)新購輻射源到本校收料時,操作人員應將射源妥善儲存,並加鎖在射源儲存場所;貨品進口同意書、規格、結構圖、維修保養手冊及其他技術資料應妥善收存。
2、輻射源之管制:
(一)經原能會檢查合格,核發設備、物質使用執照後才可正式使用,使用單位應將設備執照張貼於儀器旁,以備查核;許可類執照有效期為五年,五年後需重新申請換照;而登記類每五年應提報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教育訓練紀錄等文件備查。
。
(二)涉及輻射源或容器之修理維護工作,應報經原能會核准,並由合格人員或供應商之合格專業人員使用適當之裝備及屏障方可執行。
(三)停用輻射源應依法向原能會陳報核驗,並予標明集中存放於有適當防護之安全場所,且對於通往之門扉加以鎖扣管制。
(四)定期(登記類一年、許可類半年)填寫輻射源之使用現況表,並做紀錄備查。
(五)每季實施輻射源清點,同時輻檢查射源容器及輻射示警標誌標語是否污損,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密封性放射性物質必須定期檢查數量,並作洩漏擦拭檢查並記錄。
(六)為預防輻射源未經核准報廢,於財產卡上加註輻射管制品,並註明『報廢前應報經原能會核准』字樣。
(七)每個月查核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乙次並上網申報。
(八)輻射源遺失或失竊,實驗室負責人應向系主任及環安組報備,並送報原能會處理。
三、輻射偵測:
(一)每年定期一次委託合格輻射防護專業機構進行輻射源洩漏擦拭檢查,將結果報告向原能會申報並存檔備查。
(二)每年至少乙次實施射源表面、工作位置及環境之輻射偵檢,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三)登記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日向原能會申報使用及操作人員異動情形。
第六章輻射源廢棄
一、本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極其輻射防護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條文如下)。
第三十八條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輸出申請書。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三、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第三十九條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受讓人申請持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二、密封放射線物質之永久停止使用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廢棄計畫表。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三)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四)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
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密封放射線物質之永久停止使用送國內報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送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
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意外事故處理
一、意外事故通報單位:
(一)應於明顯位置公佈國內管制機關與核能服務單位之電話、地址等資料以備緊急聯絡之需。
(二)目前國內放射性物質管制機構與核能服務單位之電話、地址如下,以備緊急聯絡之需。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一段80號
電話:
(02)82317919轉2179~2187
(02)82317250
2.原子能委員會核研所保健物理組
桃園縣龍潭鄉文化路1000號
電話:
(02)82317717轉7606
(03)4711400轉7606
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高雄縣鳥松鄉澄清路823號
電話:
(07)3707206-9
二、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一)發生輻射意外事故時,應立即電話通知原能會,並即時妥善處理,採取緊急必要之防護措施,嚴密管制現場,設法減少或控制事故造成的輻射和影響範圍。
(二)事故發生後,針對範圍設立明顯的標誌,並揭示於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以免受到不必要照射。
(三)事故單位應實施調查、分析、記錄、並提出自事故發生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環安組提出事故報告,由環安組向原能會函報。
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描述,含人、事、時、地、物。
2.原因分析。
3.評估影響:
評估可能對工作人員或一般民眾造成之輻射暴露及有效等效劑量。
4.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記錄。
5.改善及防範措施。
6.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四)事故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
(五)如發生下列事項,環安組應經委員會討論呈報校長,並依規定立即通知原能會: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時。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時。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時。
4.採行計畫特別曝露時。
5.其他經原能會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第八章合理抑低措施
一、在非必要之情況下,不予輻射暴露。
第九章記錄保存與申報事項
一、紀錄保存
(一)下列各項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1.輻射安全測試報告及輻射源擦拭檢查記錄。
2.輻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輻射偵測儀器校驗紀錄。
(二)下列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1.輻射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紀錄。
2.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資料。
(三)下列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1.輻射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報告。
2.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自其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三十年且需超過七十五歲。
(四)輻射源原始證明文件及結構圖應予妥善保存,直到報廢或輸出完成為止。
二、申報事項
(一)登記證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許可證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年應將放射性物質或設備使用現況及操作人員異動情形,向原能會申報,申報時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
(二)每個月上網申報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乙次。
第十章其他
一、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章附件
一、輻射防護管理人員資料
二、本校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料帳紀錄表。
三、本校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存放位置圖。
附件一:
名稱
姓名
工作所屬
輻射防護管理人員
伍純瑩
總務處環安組
附件三:
**紅色圈起處為本校使用游離輻射單位之位置
超微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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