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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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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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1、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办理。
本人(户主、监护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其他成员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2、表中所提“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登记家庭成员相互法律关系明确的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在国外申领的法律证件(如:
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学历证书等),需经领事确认,并提供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中文领事确认的,无需提供翻译件)。
4、办理户口迁移时,申请人与落户地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5、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共同生活的抚养人一方或按双方协商一致情况迁移户口。
6、表中办理层级:
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C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7、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办理标准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
8、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不纳入全程网办。
9、申办人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10、省内迁移无需提供《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序号
大类
子类
一级
二级
三级
所需材料
备注
办理层级
是否一次性办结
是否可以全程网办
1
户口登记
出生登记
有出生医学证明
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2
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第2条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
D
是
是
3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4
涉军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5
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D
是
是
6
母亲为女士官
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D
是
是
7
涉外登记
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入户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8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父或随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台胞证》或《回乡证》或《护照》;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9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入户提供)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10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母或随父入户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2、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3、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1、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按回国定居办理。
2、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11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1、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按回国定居办理。
2、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D
是
是
12
集体户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D
是
是
13
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随家庭户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提供)
14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随父(母)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D
是
是
15
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
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
D
是
是
16
收养登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D
是
是
17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
D
是
是
18
涉外定居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
单独立户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D
是
否
19
投靠亲属(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直系亲属提供证明,非直系亲属提供承诺);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D
是
否
20
挂靠单位集体户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单位接收证明。
D
是
否
21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
投靠亲属的(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5、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D
是
否
22
华侨回国定居
单独立户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D
是
否
23
投靠亲属的(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D
是
否
24
挂靠单位集体户
1、 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
3、单位接收证明。
D
是
否
25
户口变动
变更
姓名变更
18周岁以上
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26
18周岁以下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D
否
是
27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本人劳动收入证明;
5、本人的书面申请; 6、再婚父母结婚证。
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D
否
是
28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D
否
是
29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CD
否
是
30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CD
否
是
31
增加曾用名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CD
否
是
32
性别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后)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D
否
是
33
性别更正(非公安机关登记错误,与实际性别不符)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 原始出生记录证明或证明其正确性别的相关材料。
D
否
是
34
民族变更
1、 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D
否
是
35
出生日期更正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
为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要严格审查,一般不予受理。
CD
否
否
36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逻辑错误的原始证明材料。
CD
否
否
37
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4、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CD
否
否
38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
4、组织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CD
否
否
39
非主项变更
户主变更
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 《居民户口簿》;
2、证明原户主死亡的相关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书。
变更户主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有人或房屋使用权人为依据
D
是
是
40
原户主户口迁出
1、 《居民户口簿》;
2、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3、原户主确立新户主的申请。
D
是
是
41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要求变更
1、 《居民户口簿》; 2、产权人《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D
是
是
42
经原户主同意,指定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为新户主
1、 《居民户口簿》;
2、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3、原户主确立新户主的书面申请。
D
是
是
43
其它非主项变更
1、 《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说明材料;
4、变更人书面承诺书。
D
是
是
44
分户立户登记
分户
有不动产权(住宅性质)证书的分户(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
D
是
是
45
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二级以上残疾证。
D
是
是
46
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夫妻间投靠
国有土地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D
是
是
47
子女投靠父母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
出生医学证明)。
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D
是
是
48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是
是
49
父母投靠子女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D
是
是
50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取得房屋所有权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1、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3、属于产权共有的,且产权共有人是非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现场确认户主。
D
是
是
51
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是
是
52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1、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关证明。
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机关可以将原住户户口迁至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D
是
是
53
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房屋证明及租赁合同。
1、 适用范围:
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2、符合租赁房落户条件的,建议将户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上或挂靠亲戚朋友家
3、市内迁移的子女随迁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D
是
否
54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升学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1、在校期间需迁往外省学校的,需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D
是
是
55
迁入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录取通知书;
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D
是
是
56
毕业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此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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