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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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精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表士施工
第三节基岩掘进
第四节永久支护
第五节井筒注浆
第六节井筒穿过特殊地层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冻结法施工
第三节钻井法施工
第四节沉井法施工
第五节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护设施
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五节井筒的恢复
第六章巷道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第三节巷道掘进
第四节巷道支护
第五节探、放水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天井、溜井施工
第三节硐室施工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八章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梁的安装
第三节罐道的安装
第四节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九章辅助工作
第一节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第二节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
第三节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
第四节通风
第五节排水
第六节压风
第七节信号与通讯
第八节供电
第十章工业卫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热害的防治
第三节井下粉尘的防治
第四节井下嗓声的防治
第五节井下照明
附录一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附录二围岩分类
附录三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
附录四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
附录五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
附录六名词解释
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24h后压力在0.090~0.093MPa为合格。
一、沉井井壁内侧四周应设测点,及时监测沉井偏斜,当井壁内预埋有测压、测偏等元件时,应定期观测并记录;
二、沉井的周围应设永久水准点,距井口中心不得小于50m;
三、沉井下沉前,在套井内应安设导向装置和纠偏设施。
第4.4.13条沉井的固井、壁后充填、封底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下沉到设计深度后,应先封底、固井,通过试排水,确认井筒的内外水力联系已隔断,方可继续排水;
二、壁后的注浆应由上向下进行,再由下向上复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
注浆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
三、套井与沉井之间,应浇灌混凝土。
第4.4.14条沉井破锅底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完成井筒破锅底或延深时的有关安装工程。
第五节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4.5.1条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适用于冲积层中有流砂、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岩层,深度不宜超过60m。
第4.5.2条混凝土帷幕圈的直径应根据设计井筒的内径、套壁厚度、允许的偏斜率及帷幕的壁厚等因素确定。
帷幕的强度应能承受施工期间的最大地压,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
混凝土帷幕的施工深度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中不应少于3m,每个槽孔内的第一个主孔在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时,应取岩芯,以修正帷幕深度。
第4.5.3条 井筒开挖前,应在井筒内布置一个水文观测孔,孔深应比帷幕深度浅3~5m。
经抽水、压水试验,确认井筒的内外无水力联系,方可开挖。
第4.5.4条造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孔宜采用“先导后扩,两钻一劈”工艺;
二、护井的施工要求:
1.顶端的标高,应高于地下水位1.5m;
2.深度不应小于1.8m;
3.内外护井之间的宽度,应比钻头直径大200mm;
4.内护井的底部,宜铺一层厚200~250mm的混凝土;
5.护井的空间,应填黄土夯实,并浇灌200mm的混凝土。
三、造孔的钻场和环形轨道的基础应坚固平整,环形轨道半径的允许偏差应为±150mm;
四、帷幕的全部周长可分成若干段槽孔施工,槽内不得有残留小墙;
五、孔深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0mm,偏斜率应控制在0.3%以内;
六、每段槽孔完工后,应绘出孔底交圈图,经检查合格,方可清孔换浆,孔底沉碴厚度不应超过100mm;
七、泥浆参数,可按表4.5.4采用。
泥浆参数 表4.5.4
类别
参数
项目
造孔时
砼灌注时
旋转站
冲击站
密度(g/cm2)
粘度(s)
含砂率(%)
泥皮厚(mm)
胶体率(%)
静切力(pa)
PH值
失水量(ml3/30min)
1.15~1.2
20~22
<3
<2
100
0.5~1.5
7~8
<15
1.06~1.1
17~20
<3
<2
98
0.1~1.0
7~8
<15
1.06~1.20
≤23
<4
<2
>97
0.5~1.0
<8
<15
八、清孔换浆合格,应在6h内开始浇灌混凝土;
九、造孔时,护井内的泥浆液面应高于施工期间的最高地下水位。
第4.5.5条泥浆中灌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进行,间断时间不宜超过20min;
二、下料导管直径宜为200~300mm,间距宜为3~4m,导管距离槽孔端面为1.5m;
三、下料导管的连接,应垂直、同心,接头应严密坚固,每次用完,应冲刷干净;
四、下料导管应根据槽孔实测深度预先组装,并分组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2倍,采用的导管,应按节编号;
五、下料导管的下端距槽孔底部的高度宜为300~500mm;
六、导管内应设置隔水栓,其直径应小于管径15mm;
七、每根下料导管应配储料箱,容积大小应满足灌筑时封住导管底部。
槽内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得小于3m/h;
八、灌筑混凝土,应定时检测导管的埋深和混凝土的上升速度,并应绘制图表;
九、下料导管的埋深,宜为1.5~2.5m,导管上口高出泥浆液面不得少于800mm;
十、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塌落度应控制在160~200mm,使其在泥浆下能自动摊开上升。
第4.5.6条接头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凿法施工的接头孔,应在槽孔内灌筑完混凝土4~6h后开始钻凿。
二、采用接头孔管预留接头孔:
1.接头孔管要求结构简单,拆装方便,外径圆滑规整;
2.每节接头孔管的长度,宜为4~6m;
3.开始提拔接头管的时间,应在混凝土初凝时进行;
4.接头管的直径宜趋近于主孔直径,并比钻头直径小30~50mm。
第4.5.7条井筒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帷幕井壁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掘进段高应根据帷幕井壁的质量确定,当帷幕井壁接茬不严、开裂漏水时,应先套内壁,再继续向下掘进;
三、套内壁前,应将帷幕井壁与接头部位的泥皮刷净。
第4.5.8条套内壁后的井筒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的规定。
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井筒延深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井筒原有的纵、横断面图、井壁结构图、井筒装备图和井底车场平面、剖面及坡度图;
二、矿井的提升、排水、压风、通风等设备的能力及可供利用的原有设备;
三、井筒延深部分的地质、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图纸。
第5.1.2条 井筒延深应采用自上向下的施工方式,当延深水平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宜采用自下向上的施工方式。
第5.1.3条延深井筒宜利用生产矿原有设施,并应符合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5.1.4条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设施采用保护岩柱时,向延深井筒的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
2次测量导线测得的井筒中心的互差不得超过20mm,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2次标出的十字中线方位互差不得超过2′,与设计方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
二、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时,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中线向下移设到保护盘下方,井筒中心偏差不得超过10mm,十字中线方位偏差不得超过1′。
第5.1.5条凡属与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质量标准,应按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5.1.6条延深工程完成后,需废弃的临时巷道、硐室,均应封砌或填堵。
第二节保护设施
第5.2.1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采用保护岩柱。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第5.2.2条人工保护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盘的结构及其强度,应能承受坠落物的冲击力,并有严密的封水和导水设施;
二、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250mm,并应用混凝土灌筑严实;
三、水平保护盘采用2层以上的钢梁时,各层间应交错布置,缓冲层厚度不宜小于1m;
四、楔形保护盘,其漏斗夹角宜为18°~25°,漏斗中应采用弹性物作缓冲层;
五、斜保护盘盘面的倾角不宜小于50°。
第5.2.3条采用保护岩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围岩性质确定,并不宜小于井筒外径;
二、岩柱的下方应设护顶盘,并应背严背牢。
第5.2.4条 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拆除人工保护盘,应自上向下进行。
拆除保护岩柱宜采用自下向上掘反井与井窝贯通,再自上向下刷大,矸石宜充填不用的临时巷道或硐室。
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5.3.1条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采用在原生产水平开凿延深辅助小井,利用辅助水平向下延深。
当条件允许时,亦可利用原生产井筒内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进行延深。
第5.3.2条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辅助水平的标高和小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生产水平到辅助水平的高度h0应按下式计算:
h0=h1+h2+h3+h4
式中h1——延深辅助水平到凿井提升天轮的中心高度(包括过卷与绳卡等高度)(m);
h2——天轮中心到保护盖底部的距离(m);
h3——保护盖的厚度(m);
h4——保护盖顶部到原生产水平的距离(m)。
二、当利用延深辅助小井并用矿车提升时,斜井方向不得正对延深井筒,其中心线与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3条延深辅助巷道与硐室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窝不深的井筒,延深绞车房宜布置在生产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内;
二、井上、井下应综合布置,充分利用地面和井筒内的空间;
三、巷道的断面大小及弯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井筒安装时罐道、罐梁或其它大型设备运输的要求。
第5.3.4条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提升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反井与绳道贯通,反井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二、提升间的刷大与支护,应在保护设施完成后进行;
三、提升间内凿井设施的施工:
1.天轮梁的安装,宜与提升间的支护同时进行;
2.倒矸台的梁窝,宜在提升间支护时将各梁窝准确留出。
第5.3.5条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深的提升及运输,宜为独立的系统;
二、延深间穿过保护设施段,应安设梯子。
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5.4.1条自下向上延深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井的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测量精度、施工方法和地质条件等确定;
二、反井宜位于延深井筒中心,其偏斜率应小于1.0%;
三、反井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四、当井筒穿过松软不稳定的岩层时,不宜采用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护的施工法。
第5.4.2条刷大支护施工方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久支护为喷射混凝土井壁时,宜采用短段刷喷,其段高为2.5m;
二、永久支护为砌筑井壁时,宜采用分段刷砌,其段高为20m。
第5.4.3条自上向下刷大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大时的炮孔间距不宜过大,矸石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mm;
二、反井内的矸石应及时装出,当进行喷射混凝土或清洗输送混凝土管时,应连续出矸;
三、反井口应设置防止人员、物件坠入反井的安全设施。
第5.4.4条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登矸钻孔和支护:
1.爆破后,矸石的块度不应超过500mm;
2.钻孔时,工作面的高度不宜超过2.5m;
3.钻孔时严禁出矸;
4.根据支护的段高确定出矸量,支护作业时严禁出矸。
二、在工作盘或吊罐上钻孔和支护:
1.井筒穿过的岩层在中硬以上且稳定,掘进直径宜小于6m;
2.水平炮孔应根据各部位断面图标定的孔位和孔深钻孔;
3.支护前井筒的外形应根据中线或边线整修;
4.改装工作盘用于井筒支护作业时,其结构必须坚固。
第五节井筒的恢复
第5.5.1条井筒恢复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井筒停产、停工的原因;
二、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壁结构、井筒装备等有关图纸资料;
三、现有地面设施可供利用的情况;
四、井筒穿过的地质资料、积水和有害气体情况;
五、矿井开采情况和有关图纸资料。
第5.5.2条井筒恢复时,积水和涌水处理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积水不多且无补给水源时,宜采用排水疏干法排除积水;
二、当涌水量较大时,宜先排水,然后用注浆或设防水闸门堵截水源;
三、当涌水量大,且有大量的补给水时,宜在地面打钻注浆切断水源,再排除积水。
第5.5.3条 井筒排水前,应安设扇风机通风,经测定井筒内的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方可下放水泵排水,排水过程中尚应经常测定,排出的水量应有测量记录。
当水位下降到接近井底车场的巷道顶板时,应进行空气取样测定,每班测定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5.5.4条 排水过程中,应对露出水面的井壁、巷道口、井筒装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先处理,再继续排水。
对有用的巷道口,在距井壁2~3m范围内,应清理积物,当支护损坏时,应先修理后清理。
对废弃的巷道口,应进行封砌或填堵。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矿井,应严格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5.5条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每次修复高度不宜超过2m。
修复部位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并绘制实测图。
第六章巷道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轨道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但铺设道碴的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决定;
四、倾斜巷道永久轨道应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铺设。
注:
地质、施工条件特别复杂的,或需要多次支护的巷道例外。
第6.1.2条 倾斜巷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
倾角大于20°时,应增设扶手,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倾角大于30°,长度大于30m的倾斜巷道,由下往上施工时应将排矸(煤、矿石)道与人行道隔开。
第6.1.3条巷道的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架、砌石旋、木支架,但宜优先采用锚喷支护。
第6.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层的大断面巷道,宜采用导硐法施工。
第6.1.5条长距离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条件好的位置,设置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
二、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设一个调车场;
三、风筒宜选用长节风筒,其吊挂应平、直、牢固;
四、平巷中的风筒,宜设放水咀。
第6.1.6条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详细检查巷道的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于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的永久支护做好。
第6.1.7条 沿矿层掘进主要运输巷道时,应利用钻孔见矿点、矿层等高线、超前副巷等资料作定向掘进依据。
第6.1.8条巷道掘进穿过采空区、发火区、溶洞、断层或含水层等地区,应预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6.1.9条在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矿井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0条设有架线、管路、电缆等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钩、挂钩、托梁等,应在支护施工的同时安设好或预留孔洞。
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管座必须按中线和腰线施工,倾角大于25°的倾斜巷道,管座底面应低于巷道实底以下150mm,必要时底部应增加锚杆。
第6.1.11条 井底车场巷道的测量放线,应对设计图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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