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科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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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科经济法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一)经济法总论
1.国外经济法学者所称的经济宪法是指反垄断法。
(√)
2.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是经济法。
(√)
3.从行政法的概念和现状看,行政法之“行政”应当指政府公共行政。
(√)
4.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习惯及有关的学理都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
(×)
6.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和条款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结点。
(×)
7.最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学者是摩莱里。
(√)
8.世界上首次将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加以使用的国家是德国。
(√)
9.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是美国。
(√)
10.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的国家是前苏联。
(×)
11.英美法的businesslaw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经济法。
(×)
12.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问世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
1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关系。
(×)
14.我国经济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维护社会经济整体效益的原则。
(√)
1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16.我国法人的分类:
一类就是企业法人,另外还有一大类就是非企业法人。
(√)
17.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们国家没有定论。
(×)
18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
19.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20.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
(二)合同法
21.我国《合同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无效。
(×)
2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
24.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
25.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
26.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
27.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
(√)
28.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
(×)
29.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
30.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31.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
32.抵押期间,抵押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不得转让。
(×)
3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没有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
34.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算。
(√)35.价目表、招标公告和广告一概不属于要约。
(×)
36.要约可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7.我国《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38.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方因过错而违约。
(×)
39.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40.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4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行使债权。
(√)
4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权利。
(√)
43.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
(√)
44.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
45.保证是指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87.是重大误解指订立合同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其后果会给误解人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
(√)
48.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
(√)
49.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接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
50.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券的权利。
(√)
5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5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53.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
54.赔偿金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按实际损害数额进行赔偿的违约责任方式。
(√)
55.担保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
56.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要约失效。
(√)
57.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
(√)
58.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
59.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60.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
16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6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6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6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
6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
66.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
6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
6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
6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
7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
7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
7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
7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7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7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77.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
78.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
79.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
80.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
8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
82.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
8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能力。
(×)
84.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
85.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
8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
87.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
88.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
89.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
90.发出要约的人可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
9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
92.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93.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
94.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
95.商业广告是要约。
(×)
96.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销要约。
(×)
97.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
98.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99.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
100.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
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
10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
102.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
103.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
104.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
(√)
105.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
106.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
107.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108.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109.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只要对其没有利,即可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
110.当事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合同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的主要权利。
(×)
111.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
112.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
113.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
114.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
115.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
116.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
117.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
118.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119.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
120.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
12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
122.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
123.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
12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
12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
126.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
127.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
(三)企业法
12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128.《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有最低限制要求。
(×)
129.某美国公民到中国内地创办一家高科技的外商独资企业时,应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要求进行设立登记。
(×)
13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一般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办理工商核准登记。
(√)
131.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13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其投资创办的企业享有所有权不享有经营权。
(×)
133.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规模小,因此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可以设置账簿,也可以不设账簿。
(×)
13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可对抗恶意第三人。
(√)
135.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与国营企业的区别是可以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
136.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13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13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不得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13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为第一顺序清偿。
(√)
140.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依照合伙协议确定。
(√)
14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在合伙人之间是没有约束力的,对债权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
142.合伙企业中不参加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未经执行人的同意,不得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
(×)
14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各个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14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14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14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
14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14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149.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5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15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原材料可在境外购买,但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
(×)
152.合营各方因利润分配发生争议,在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各方协议的其他国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
153.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作为出资的须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154.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
155.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该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
(×)
15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
15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
1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
159.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在内容上有部分抵触,则应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
160.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
1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以专利、土地使用权出资。
(√)
16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原企业必须解散,重新申请设立、办理登记。
(×)
16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财政税务机关可以罚款,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并可以吊销执照。
(√)
16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16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
16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
16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
(四)公司法
16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69.《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170.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171.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17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7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必须等于公司的资产总额。
(×)
17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等,但不包括公司的副经理。
(×)
17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17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
17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178.公司以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法律规定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后注册资本的25%。
(×)
17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
180.依照《公司法》,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
181.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规定。
(×)
18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
183.有限责任公司由二百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18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
185.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25%。
(×)
18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187.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88.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
18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委托代理人出席。
(√)
(五)破产法
190.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191.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5日。
(×)
192.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
19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194.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
19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权人会议执行。
(×)
19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197.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9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199.《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法人企业,不适用于非法人企业。
(√)
200.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201.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
202.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意味着放弃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完毕后也不得行使权利。
(√)
203.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正在执行的民事程序应当中止。
(√)
20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
(×)
205.债务人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享有表决权。
(×)
206.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
207.和解是人民法院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
(×)
208.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209.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
210.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债务人破产的活动。
(×)
211.为防止因破产侵害职工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并享有表决权。
(×)
21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连同其利息,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213.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
214.取回权的行使限于取回原物;但如果原物灭失了,则可以要求取回同类物。
(×)
215.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
216.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217.破产企业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偿还。
(×)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可以进行债务清理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219.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220.债务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请和解,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22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债权产生先后清偿。
(×)
2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的监督。
(√)
22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但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
22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4以上。
(×)
225.破产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226.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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