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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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JPA2008-1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AnStandard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2
1.2投保条件 2
2、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
2.1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 2
2.2续保 2
2.3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4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5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3
2.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
3.1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4
3.2续保保险费的交付与本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4
3.3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4
3.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3.5争议的处理 5
4、条款的解释 5
5、附录 5
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5
附表2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7
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也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1.2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30天以上(含30天)、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可续保至21周岁。
二、投保人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主险合同的同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
2、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订立后,您不能申请变更保险金额。
2.2续保
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可以续保。
如果您已按我们的要求交付续保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将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开始,延续有效一年,至该延续的一年期满日次日的零时止。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您不再享有10天的犹豫期。
我们保留在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对未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及其他相关因素调整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的权利。
2.3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天内,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该事故发生时所在的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于机能丧失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无论治疗是否结束,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最终给付对此机能丧失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该事故发生时所在的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伤残或烧烫伤,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从事非法活动、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5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一、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二、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查勘、调查等费用,这些费用将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烫伤面积、程度鉴定书原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以及与保险金给付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3.1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且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从交付保险费到账之日起生效。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决定不续保或我们不接受续保;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
4.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险合同终止或处于交清状态;
5.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其他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3.2续保保险费的交付与本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主险合同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
您未按规定日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自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前未交纳续保保险费的,对于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我们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条款2.3中所列的各项保险责任。
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终止。
3.3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保险单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周岁年龄不符合本条款1.2中规定的投保条件,我们有权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2年内随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所在保险期间的已交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可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根据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向您退还保险费,其中剩余月数中不足一个月的按零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费比例表
剩余月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25
35
45
50
60
70
75
85
95
100
3.5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且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条款的解释
【您】:
指的是投保人,即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
指的是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是指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一年不计)。
【保险费】:
是指您为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
是指我们与您在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最高金额。
【意外伤害事故】:
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
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机能丧失】:
见附表1中对各种机能丧失情况的注释。
【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的简称。
如在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AIDS)】:
是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以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为准。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保险事故】:
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
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手续费】:
指我们的管理费与佣金之和,比例为35%。
5、附录
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注11)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2)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3)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缺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
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2)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成二分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附表2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烧或烫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
给付比例
头颈部
3%
40%
3%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
60%
>3%但<8%
75%
>3%但<8%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
100%
大于或等于8%
100%
躯干和四肢
>10%但<20%
50%
10%-20%并累及手掌Ⅲ度烧伤
75%
大于或等于20%
100%
注:
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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