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6534253
- 上传时间:2023-07-1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98KB
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以及专用停车场等)的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公共立体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独核定。
第八条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服务收费等级。
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服务收费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1)停车场营业执照;
(2)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备案证明材料。
专用停车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扣押车辆停放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10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再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11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
第12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需求、运营成本、投资收益、服务条件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建设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税金;
(四)利润。
第十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停车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按分钟、小时、天、月、年)或计次收费方式计费。
同一停车场同一计费时段只能采用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未安装合格计时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拟采用人工计时收费方式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已安装合格计时收费设施的停车场,白天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所有停车场为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小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时,应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
第十七条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
第十八条采用计次收费方式的普通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分别计次收费。
停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停车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的,白天、夜间分别计费。
第十九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普通停车场,白天以30分钟为基础计费时间单位,不足30分钟(含)的按30分钟计费;夜间按计次收费方式收费。
一个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第二十条占道停车场白天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自备停车场和社会公益性场所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
因提供超出本停车场停车服务范围的停车服务确需收费的,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警车和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社会公益性活动需临时使用停车场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通知,停车场管理者需无偿开放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除占道停车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超过部分的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免费办法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对前来就诊就医人员凭医疗机构当日出具的下列凭证之一,免收一次当日停车服务费,有关免费凭证加盖免费章后失效:
(一)门诊诊疗凭证,包括挂号缴费票据、门诊治疗缴费票据、取药缴费票据等;
(二)一次缴费分次治疗(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等)或者住院治疗凭证,包括住院押金缴款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等。
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采取书面告知形式,做好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区别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实行统一颜色、统一尺寸、统一格式。
第二十七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停车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
车辆停放后,经营者应当记录车辆的车牌号码、停放日期、停放起始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管。
第三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日。
附件:
1、**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条件
2、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申请表(样表)
附件1
**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条件
收费
等级
位置
标准
说明
普
通
停
车
场
一级
东关大街以西、龙都街以东、兴华东路-兴华西路以北、密州东路-密州西路以南区域停车场。
符合停车场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
二级
城市规划区域内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符合停车场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
占
道
停
车
场
一级
东关大街以西、龙都街以东、兴华东路-兴华西路以北、密州东路-密州西路以南区域停车场。
按规定施划停车泊位,使用占道停车识别系统。
含大型商业活动临时占用道路。
二级
城市规划区域内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备
注
1.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与普通停车场相同。
2.以上标志街(路)均含本街(路)。
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申请表(样表)
停车场名称(盖章)诸发改物价﹝XXX﹞停车确认字号
经营者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号
申请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所在位置
申请确认等级
规定收费标准或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计时收费停车场
计次收费停车场
占道停车场
地上
地下
地上
(元/次)
地下
(元/次)
白天:
元/30分钟
夜间:
元/次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确认号:
诸发改物价﹝XXX﹞停车确认字号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注:
本表一式两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份,申请者一份。
(此页无正文)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
2019年月日
**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月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停车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