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docx
- 文档编号:16533954
- 上传时间:2023-07-14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5.20KB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docx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讲义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着密切的关联,但由于两者在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从而使二者往往并不相等。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目前常见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主要有:
⒈工资薪金支出。
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工资标准有以下五种:
⑴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两个低于:
即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⑵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准予税前扣除;
⑶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2007年在1600元/人、月标准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扣除;
⑷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工资薪金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按工效挂钩的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执行;不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按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分别按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2.5%、2%计算扣除。
其中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6]88号)
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较大差异,会计上取消了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比例的限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也都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
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差异,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上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上述问题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然执行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的比例计算扣除的规定,即不管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⒊借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即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据实扣除。
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⒋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据实扣除。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代理进出口公司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
金融保险企业销售收入要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⒌固定资产折旧。
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按原值的5%确定。
⑵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
①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③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⑤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②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国税发[2003]113号文)和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财税[2005]15号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上述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事业单位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清单和相应的购置发票,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
(摘自财税[2000]25号)
⒍无形资产摊销。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即“股权投资差额”)不得摊销费用。
⒎开办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⒏广告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摘自国税发[2006]56号)
扣除比例的规定:
1、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适用8%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摘自国税发[2001]89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摘自国税发[2006]107号)
3、适用25%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摘自国税发[2005]21号)
4、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摘自国税发[2001]89号)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摘自国税发[2006]31号)
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也不能扣除。
⒐坏帐准备金。
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差额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⒑呆帐准备金。
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提取呆帐准备资产余额的1%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⒒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纳税人为其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规定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这里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可进行纳税调减)
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摘自《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从2001年9月1日起,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之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摘自闽政办〔2001〕159号转发)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⒓各种价内外基金(准备金、附加)和收费。
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政府规定收取,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可税前扣除。
⒔职工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在225元/人、年标准以内据实扣除;劳动保护费可按照劳动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54号)下发后,原来每人每年225元标准仍保留。
闽劳社文[2007]354号文明确规定:
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闽劳社文[2007]354号文所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即指符合上述条件时按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的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按本企业适用的计税工资(现行为月1600元)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核算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作标准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⒕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⑴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⑵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⑶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⒖准备金和预提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预提费用和提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⒗销售折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销售方的折扣,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⒘佣金、代理手续费。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税前扣除:
⑴有合法真实凭证;⑵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⑶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据实扣除。
⒙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的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⒛办公通讯费用。
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21.贿赂等非法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
22.所有者贷款投资的利息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
23.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
非金融企业为其他单位担保的本息支出。
2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25.纳税人使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如:
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管理,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会计上规定不计收益,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收益。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6.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凡逾期未返还给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凡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加强对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27.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节省的材料。
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28.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9.国债利息收入。
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0.企业股权转让处理。
⑴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⑵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⑶当年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
31、罚款支出
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
注: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32、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已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均属于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3、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反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
33、需关注的两类新政策
⒈私车公用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税务处理
企业对使用的汽车是否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如:
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基本原则:
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实务处理还须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方可减少税收风险。
⒉残疾人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国税发[2007]67号)
⑴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⑵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
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⑶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了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按残疾人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⑷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分别是: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为安置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向安置人员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34、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帐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纳税 调整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