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集团内部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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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集团内部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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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实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世纪纵横(北京)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3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3
第四章审计程序 4
第五章审计人员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共创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部设立内控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控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基建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
7、集团公司采购物料的价格;
8、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控部可以对集团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内控部可以对集团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一条内控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内控部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然后实施;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六)内控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控部或其主管领导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价格审核程序
(一)内控部根据公司规定,对各子公司采购物料价格进行审核;
(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采购程序是否规范(详见子公司采购流程);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采购操作是否规范,包括:
供应商资格,所采购物料的规格、品质工艺是否与采购计划提交内容的相符,采购过程中是否与库管进行了必要的价格比较,所采购物料入库是否经过必要的验收,所采购物料相关资料记录是否齐备(包括采购合同、购销单、入库单等);
(四)对比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购物料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且差异在规定范围(5%)以外的,则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提交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督促下属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五)在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之前,内控部有权不签字批准该笔采购物料的付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子公司正、副总经理,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干部任期终结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内控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
经集团批准的经济责任目标、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三)审计结束后,相关审计人员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董事会,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六)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复审或驳回申诉;
(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内控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八)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内控部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内控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内控部负责人任免或调动,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内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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