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华东区域总承包合同安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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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华东区域总承包合同安全合同条款
总包合同安全条款
本协议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是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费用包含在包干措施费中,不作为签证和结算依据。
本协议中所约定的甲乙双方为:
发包人(甲方):
承包商(乙方):
鉴于发包人委托承包商承担(填写工程名称)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XX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严格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安全管理承诺和目标
(1)安全的定义为: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
(2)本标准为公司内部通用标准,现场安全管理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的规范、规程、条例等。
(3)本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审查投标文件及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之一。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所列要求做出相关承诺和说明。
(4)本标准所附照片仅供参考,承包商在组织现场施工时可按照同等或高于照片所列标准实施。
(5)承包商作为有资质的承包商,应当熟悉并遵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的要求,承包商应当比较发包人要求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按其中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6)总承包单位在招标各分包单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1安全管理承诺
(1)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各项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发包人、总包的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其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人、财、物投入,分包商对其施工区域及人员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承包商必须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建立符合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Q/SY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
规范》标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程序,确保相应管理文件得到严格、有效执行,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核,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总承包变更安全标准、管理程序和安全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同意。
(3)承包商进入现场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承包商应向其雇员培训发包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1.2安全管理目标
承包商自进入发包人管理区后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离开为止,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查找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创优指标:
创建市、省或国家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按项目情况填写,对于具备创优条件的项目,需确保获得市级、区级安全文明奖项)
(2)安全指标
a)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b)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为零;
c)食品安全事件为零;
d)一般环境事件为零;
e)2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f)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g)职业病危害事件为零的控制指标。
h)其他(需自行完善)
2.发包人及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2.1发包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承包商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2)有权要求承包商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有权对承包商拟派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面试,经发包人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场。
(4)有权要求承包商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有权对承包商租赁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6)有权对承包商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7)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承包商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8)有权对承包商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9)有权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10)发包人工程部具有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行为索赔违约金权利。
(1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商所雇佣的保安公司、特种设备租赁公司、架子工队伍等特别服务的公司进行考察并提供意见,发包人不认可的公司,承包商不得雇佣。
(1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商执行华发股份有关安全标准及文件通知,并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计取了执行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
2.2发包人的义务: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承包商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3)向承包商明确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检查承包商商安全管理行为实施。
(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发包人应承包商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6)发包人应建立与承包商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承包商予以传递。
(7)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商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2.3承包商的权利:
(1)有权对发包人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在日常作业中,对发包人违章指挥、强令承包商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4)发生严重危及承包商员工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承包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5)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6)当承包商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发包人的生产工艺(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承包商的工程或财产损失,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4承包商的义务:
(1)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发包人有关的规章制度。
(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发包人。
(3)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发包人要求报告事故。
(4)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人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7)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应经发包人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
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发包人不直接对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
(8)承包商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因不遵守发包人要求、指挥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安全后果由承包商全部承担。
(9)承包商有义务对发包人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10)承包商有义务向发包人宣传本公司的企业宗旨,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做出必要的承诺。
(11)对于承包商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发包人财产,承包商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承包商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照价赔偿。
3.安全资质、组织机构
3.1安全资质
承包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材料:
a)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通过正规认证机构认证;
b)营业执照;
c)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包商承包的工程不得超出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范围);
d)安全生产许可证;
e)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f)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单。
承包商应当保证其所有的行为符合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承包商资质不符合的部分必须书面告知发包人。
3.2安全组织机构
承包商项目部必须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其中专职安全总监X人,负责统筹项目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所有工作。
安全总监必须取得安全相关资格证书,且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满5年,年龄在30-45岁之间,至少已担任过两个与本工程类似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
安全部专职安全员X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发包人确认,信息需向发包人备案。
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安全员要求: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分包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相关资格证书。
承包商需自报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值班安排(周末值班、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及违反承诺的处罚措施。
中标后,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需经监理面试认可,并经发包人确认,到岗后2个月为考察期,对无法胜任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安全总监。
如分包商擅自更换,发包人将视作中标人严重违约,违约处罚为每人次X元人民币。
如遇特殊情况,承包商需要更换的,须在征得发包人正式书面同意,并且有新的人选通过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更换。
在合同期限内,承包商亦不得擅自更换、调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商擅自调离、更换安全管理人员,则对承包商处以每人次X元人民币处罚。
如承包商经发包人确认的安全总监未按要求到岗,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起按X元/天进行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安全总监,业主有权清退,并责令承包商三天之内更换安全总监,经业主面试确认。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经总包、监理提出,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发包人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不得逗留,否则将按逗留天数每日人民币X元违约赔偿金的金额进行处罚。
同时承包商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下述行为作为发包人更换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理由:
(1)项目发生突破安全目标情况出现;
(2)其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轻伤以上级);
(3)发包人认为其没有充足能力负责、协调工程安全文明工作,或没有充足能力管理分包商安全文明工作,或没有掌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点;
(4)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正常工作;
(5)违反发包人或分包商工地现场管理规定;
(6)无证上岗者或证件造假者(安全员上岗证、安全员B、C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等);
4.安全制度
4.1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承包商需组织进场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导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承包商在开工、复工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劳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从业人员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备存。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前,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定期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保证其人身安全。
承包商开展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工序、作业场所或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承包商必须确保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含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全面、真实有效。
4.2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含专项安全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
(2)承包商必须每周组织安全周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承包商必须参加监理、发包人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回复。
(4)承包商必须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坚持每日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5)承包商应定期(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汇报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6)承包商要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安全人员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分包商对发包人、监理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按期整改,不得无故拖延。
4.3安全会议制度
(1)安全月度会议。
会议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
会议内容:
a)传达、贯彻政府及发包人安全工作的文件和要求;
b)听取各单位本月安全工作汇报;
c)总结安全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d)审查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安全工作;
e)事故处理;
f)奖惩决议;
g)其他安全事宜。
(2)安全周例会。
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分包商项目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
a)传达贯彻政府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文件或指示;
b)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曝光和点评;
c)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
d)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e)部署本周安全工作重点;
f)其他安全事宜。
5.安全技术管理
(1)承包商应在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报备公司及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
(2)承包商于定标后15日内必须提供现场安全管理策划,策划必须经甲方、监理、总包三方审核通过,否则视为不具备开工条件,不予开工,由此引起的工期损失由分包商负责。
(3)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4)承包商必须按照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如有修改修订需按方案审查流程进行,各方通过后执行。
(5)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计算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承包商应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冬季施工、防坍塌、防触电的相关工作,做好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物资及应急人员,并与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行。
(7)承包商必须对专业分包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如无意见,应予以通过。
6.设备管理
(1)承包商在购置或租赁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时,要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的原则,优化选型,选择本质安全、性能优良的设备。
(2)承包商应从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设备选型选址、方案审批、检测验收、维修保养、专项制度、人员证件、标示标牌、安全装置、本身结构、构配件材质、机械用电、内业资料等等方面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地区要求等有关规定。
(3)塔吊应满足发包人要求(新旧、年限、品牌、型号),塔吊出厂年限需在5年内且设备周转不得超过2个项目。
多台塔吊作业要有群塔作业方案及防碰撞措施,与内场外其他单位构筑物(含建筑、塔吊、施工电梯、临时吊车等等与大臂回转有空间冲突的各类构筑物)有碰撞可能的,需要编制书面的防碰撞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各方签署防碰撞安全备忘录;按规定进行检修。
塔吊要设置防非操作人员攀爬措施,地面上塔吊大臂回转范围内人员密集通行场所、人员固定作业区域应搭设符合要求的防砸棚。
(4)施工电梯(含物料提升机)满足发包人要求(新旧、年限、品牌、型号、司机人脸识别),施工电梯出厂年限需在5年内且设备周转不得超过2个项目。
电梯操作人员上下班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必须有防止非操作人员操作的措施,要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
严禁使用SCD型带配重电梯。
(5)施工吊篮出厂年限需在3年内且设备周转不得超过2个项目。
(6)严禁未检测验收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7)严禁使用非标、简易、无安全认证的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7.临时用电
(1)现场临时用电所有内容必须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现场所使用配电箱进场时均应为全新,且需检测合格。
(3)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配电系统,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所有电箱需进行日检,箱门需有验收牌,并填写电工电话,箱内张贴线路图及日检记录表。
(5)工人宿舍、材料库房采用低压照明,移动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全封闭式灯具,固定照明灯具应满足:
(地下室、楼梯间、外架施工电梯沿线、材料加工区),如“本项目地下车库、位于地下车库的材料库房、主楼楼梯间照明系统必须使用LED灯带,灯带每米不得低于60颗LED灯珠”等等。
8.脚手架、移动式脚手架及登高用具
(1)现场所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构配件(脚手架钢管、安全网、防尘网、安全绳等)进场时均应符合规范要求,且经检测,监理验收后方可进场使用。
及时更换安全网,确保外观整洁。
(2)需时刻保持外架外观整洁,如有污损、破旧需要立即更换。
(3)卸料平台上标明容许荷载,四周按要求设置防护,禁止超载。
(4)架子上所有杆件严禁私自拆除,如有拆改需要,必须出具专项方案,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查,执行验收制度。
(5)本项目1.8米以下登高作业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梯子,1.8米-5米使用移动式脚手架,5米以上搭设钢管扣件式施工平台。
(6)超过2米高的移动脚手架,上部操作平台必须有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不低于1.2米,工人必须穿戴、系挂安全带。
9.安全保卫
(1)承包商应督促各分包单位做好本单位财产、材料、设备的安保工作,但并不能免除作为总承包单位在现场安保管理上应付的责任。
(2)承包商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安全保卫管理负责,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出大门必须设置门岗及配置不少于1名安保人员值守。
承包商需为施工人员办理工地出入证,进行日常核查管理,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生活区人员需凭卡及出入证进出。
严禁无证、假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外来人员、车辆在进入现场前,必须在保安室办理登记手续,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
(3)承包商必须聘请专业的保安公司负责现场安保工作,安保人员需具备安全保卫职业素养与能力,门岗及巡逻岗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现场人员及车辆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
(4)现场应布置技防措施,设置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
现场大门、围墙、道路、楼号安全通道、作业面、生活区、食堂等等。
(5)有材料进出现场时,必须有各分包单位材料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申请,总包签发的出门条,门卫保安方允许放行。
10.消防管理
(1)承包商消防管理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270-2011的各项要求。
(2)承包商应编制专项的消防管理方案,明确消防管理机构、现场管控措施(含常规管理制度、消防技术要求、办公区生活区管理措施、季节性管理措施、外界影响等)、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可另报)等,并在项目日常管理中执行。
(3)承包商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场所有看火人、灭火器,清理周围易燃材料,高处动火必须有合格的接火措施。
(4)承包商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都要对办公、生活区的临时用电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各种临电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使用负荷、人员用电行为满足安全用电及消防管理规定,杜绝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5)承包商需按要求设置工地临时消防水系统,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在施工围挡搭建后同步完成设置。
临时室内给水系统宜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每层设消防竖管接口,每个消防箱内设置消防水枪、水带。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在正式消防水投入使用前,严禁停用或拆除临时消防水系统。
(6)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方面的演练。
(7)承包商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部署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施工现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
11.文明、绿色施工管理
(1)承包商必须确保所有参加施工的机械设施和设备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使用国家推荐的有利于“四节一环保”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费用已包含,不另行支付)。
(2)承包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废弃物(气态、液态和固态)运输、储存、加工和处理等方面的所有法律和规定。
应使废弃物的数量最小化,满足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3)承包商施工现场的噪声排放、污水排放、建材放射性、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均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4)承包商应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材料选择,应有健全的机械保养、限额领料、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等制度。
禁止在施工现场燃烧有毒有害物质。
(5)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和主要耗能施工设备设有节能的控制措施。
(6)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节能的法规、政策和规范,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
(7)承包商必须对工人进行文明、绿色施工规定的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文明施工意识,督促工人自觉遵守文明、绿色施工的有关条款。
(8)承包商应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人员花名册,对民工身份证、暂住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复印统一保管。
(9)承包商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负。
(10)承包商对现场市政道路及市政绿化带有维护义务,承包商负责对道路、绿化、排水沟、大门等设施进行保护并在撤场时按要求恢复。
(11)承包商应设置安全文明施工班组,负责现场临边洞口防护的搭设、维护、拆除,消防器材的检查、更换,应急抢险工作等,人员组成应考虑有电工、焊工、架子工、普工,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施工现场至少设置两处临时厕所,在场地允许的条件下,现场应优先设置封闭式厕所。
如施工现场未设置封闭厕所或厕所蹲位不能满足现场要求时,现场应设置移动厕所;厕所每天清理打扫,定期由抽粪车收集清理。
厕所应采用玻璃钢材质制作,上部设置透气窗,位于塔吊覆盖范围的,应设置防砸棚。
主楼区域内必须设置临时小便处,每5层设置一处;
(13)承包商必须按照华发股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中要求对施工现场大门、围挡、塔吊大臂(包含但不仅限上述部位)进行形象标识。
12.劳动保护
(1)承包商应向其人员提供必备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反光背心、安全鞋、护目镜等),工人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承包商员工必须符合法定工作年龄要求,并体检合格(入场人员为所有入场人员包含辅工、杂工,需提供健康体检报告或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施工人员应统一办理胸卡,服装统一,并配有承包商单位标识。
安全帽及反光背心需将承包商标识印制在明显位置。
(3)承包商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每一个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满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4)承包商应配备和维护相关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器材以及施工现场的急救药箱。
(5)承包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体系及计划的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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