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甲控材超低价出包会计与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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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甲控材超低价出包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供材甲控材超低价出包会计与税务
(一)不同运作模式下甲供材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分析:
目前,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是将甲供材视为“预付材料款”处理;
第二种,是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处理。
这两种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合法性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
【案例分析6】
假如某开发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问,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就以上业务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不同的处理方式会给双方带来哪些有利和不利影响?
分析:
1、将甲供材视为“预付材料款”处理:
(1)建设方的账务处理
①建设方购入材料时:
借: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
预付材料款200万元
贷: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③工程完工支付工程结算款
借: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200万元
贷:
预付材料款200万元
银行存款1000万元
(2)施工方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
应收账款200万元
②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
工程施工200万元
贷: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③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④按照完工进度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借:
应收账款200万元
贷:
预收账款200万元
⑤收取结算款项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借:
预收账款——200万元
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
(3)账务处理的依据: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工程造价总原理”: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均应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组成。
而甲供材部分应该属于直接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该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之内,应该作为施工单位的总产值计入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之内。
通常甲方给乙方付款时一般分为“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两部分,因此,在将购入材料拨付给乙方时可以看作是“预付材料款”。
(4)对双方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影响:
首先,这种处理模式总体来讲对甲方比较有利:
乙方就工程总造价全部入账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且全额给甲方开据建筑业发票,甲方全额拿到乙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后可以顺利的通过税务部门的管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合理扣除。
但是,采取这种模式甲方利用甲供材虚增成本的难度增大,几乎不太可能。
另外,需要注意,不管甲方是按照购买价拨付材料,还是按照合同价拨付材料,乙方都将按照合同价计入生产总值,并根据这一价格给甲方开具发票。
因此,甲方在进行甲供材核算时,还必须用实际购买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额调整实际开发成本。
其次,这种模式对乙方不利:
乙方因为没有实际购入这部分材料,只是凭甲方拨付材料清单上提供的数量、与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入账,因此,无法取得计入施工成本材料的合法有效凭证。
这样的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材料成本部分就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也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前提(会计主体原则)。
2、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处理:
(1)建设方的账务处理
①购入材料时:
借: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发出材料时:
借: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200万元
贷:
原材料(工程物资)200万元
(2)施工方的账务处理: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开发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只需要进行账外备案登记就可以了。
(3)账务处理的依据:
采取这种模式,就甲供材部分,乙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主要体现在甲方。
甲方之所以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
从会计的角度,这样做完全符合相关性、客观性原则。
从税收的角度,其支出内容也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业务发生时再能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取得发票,那么就完全可以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4)对双方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影响:
首先,采取这种模式对乙方有利:
第一、乙方不用担心因取得不了原材料的购进发票而造成不能合理税前扣除;第二、还有可能利用地税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少缴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次,采取这种模式对甲方不利:
正是因为这种模式容易因为地税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乙方不缴少缴税款,所以,地税部门把监管不利的责任归咎于甲供材本身,认为造成乙方不缴少缴税款的原因是由于甲方搞甲供材造成的,所以,甲方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甲方不将甲供材发票换成建筑业发票,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其主要依据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教师观点:
(1)两种方法都有道理,第二种方法更合理:
目前,我国关于甲供材的处理,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务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基本上都能符合真实性原则,都能够较好的反映企业业务的真实性。
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有一定道理。
但是,相比之下第二种方法更具合理性。
如果个别地区的税务部门只出于税收征管需要,或者处于推脱责任的目的,不允许使用任何一种方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采取每一种方法都应尽最大努力避开纳税风险: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给甲乙双方带来纳税风险。
将甲供材视为“预付材料款”管理:
乙方就必须考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取得材料发票,如果没有材料发票税务部门会不会承认这部分材料支出。
就这个问题应该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个别企业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在甲方拨付材料时,视为将材料卖给乙方,这样乙方可以拿到甲方开具的材料发票,但是,甲方要缴纳销售材料的增值税,而且甲方在购买材料时还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保证进项税额得到及时扣除,这样会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处理:
简便易行,但是,甲方必须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提供开发项目甲供材的情况,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税收的征收管理。
力争使税务机关能够做到对乙方按照工程总造价征税的同时,按照结算款开发票。
(二)甲供材对开发成本隐含的巨大影响
(正常影响、非正常影响)
甲供材是由甲方提出来的,甲方提出甲供材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材料的质量和价格。
最初的做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通过自己采购,避免材料差价被乙方赚取,使购买的材料能够做到保质保量;
第二、如果项目较大,涉及施工单位较多,将各个施工单位所需材料集中采购,通过集中采购适当降低采购价格,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发展到现在,个别开发企业搞甲供材不仅仅是通过以上合法手段来控制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往往还通过与供货方窜通一气,利用虚开发票(虚开数量、虚开价格)的做法,虚增成本,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甲控材”控什么,与“甲供材”的本质
区别是什么,如何以“甲控”取代“甲供”,既能回
避税收风险,又能够实现财务成果最大化
有些企业鉴于当地对甲供材管理的比较严格,不容易做手脚,便“易帜更张”,放弃“甲供材”,打起了“甲控材”的注意。
所谓“甲控材”主要是指由甲方控制材料的:
采购地点、采购规格、采购质量、采购价格。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去购买材料。
其与“甲供材”最大的不同就是:
“甲供材”供货方要将发票开给甲方,而“甲控材”,供货方要将发票开给乙方。
实施“甲控材”原本不能直接影响甲方的财务成果。
但是,现在很多开发企业在与对方谈条件时,都把“甲控材”作为一个前提条件来谈:
第一、在“甲控材”的前提条件下,乙方赚取的材料差价要返还给甲方;第二、乙方因为集中采购,造成采购价格偏低所形成的材料价差要返还给甲方;第三、乙方以其他各种形式从供货方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要按照规定返还给甲方。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根据目前形势,建筑开发这一块基本上属于甲方市场,乙方为了获取更多的项目,不惜委曲求全,宁愿放弃一部分即得利益,甚至宁愿冒着违法的风险,也要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
这样操作虽然不能造成甲方直接减少纳税,但是确实能够使企业的权益最大化,符合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而且所承担的直接纳税风险相对较小。
(四)以“超低价出包”方式进行经营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也有些个别地区的个别企业,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既不搞“甲供材”,也不高“甲控材”。
而是采取“超低价出包”的方式,来控制开发成本。
所谓“超低价出包”是指以低于项目“基本预算造价”的价格对外承包。
这样做的方法基本上是“包工包料”,通过低价承包的方式,将开发成本降低到自己所要达到的标准。
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会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
第一、涉嫌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承担一定法律风险;第二、这种做法属于“以税换利”,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会造成税款相应增加,最终获取的利益值会有所减小。
因此,本人不太主张利用这一方法实施节本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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