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背诵高频考点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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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背诵高频考点知识点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背诵高频考点知识点
考点一、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考点二、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
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
有效,口头:
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三、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考点四、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仲裁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考点五、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是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
(二)试用买卖:
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三)招标投标买卖:
用招投标的方式买卖;
(四)拍卖;
(五)易货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2、买卖合同的解除。
考点六、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考点七、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必要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三、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兔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考点八、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什么是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二、联合体的资质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联合体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九、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这是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可有效地规避工程承包风险。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则无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完成。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一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设计一采购总承包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工作,井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等负责。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由于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都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均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
如果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工程巳分包他人为由推卸自己的总承包责任,而应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必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而且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开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评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中标和签订合同
1、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一到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中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不可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讨论。
考点十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常考点)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方米以内);
(2)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有两层涵义:
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轮换考点)
工程中的开工报告与监理中开工报告的不同:
(1)性质不同:
前者是行政许可,后者是向监理单位提出;
(2)主体不同:
前者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
(3)内容不同:
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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