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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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的组织建设及管理办法
、
李慧文(深圳市血液中心518035)
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各种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或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实践证明:
指令指标性的献血组织形式不适合市场经济社会,越做越艰难、只能作为过度或解决季节性缺血和偏型。
因此,国家卫生部提出:
“由指令性计划指标献血向无指标的自愿无偿献血转移”。
推动自愿无偿献血(简称:
捐血)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
深圳、中山、惠州、哈尔滨、山东、成都、三明等地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简称:
志工或志愿者)来自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有多次献血的经历和无偿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他们可以代表社会,协助政府和红十字会、配合采供血及健康教育等机构,发挥身份优势、现身说法参与捐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而且效率高、效果好、是保障无偿献血活动持续发展的有生力量,得到了国家领导和卫生部等部门及采供血等机构的广泛推崇。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赋予的职责,为配合政府、卫生行政等部门和采供血等机构,建立保障无偿献血活动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于2009年4-6月发文并举行仪式成立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VolunteersforBloodDonation,redcrosssocietyofchina)”,起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考评表彰标准,计划逐渐建立全国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网络,大力推广由捐血志工参与的捐血宣传招募模式。
保障捐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
1、组织建设
总会成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引导各地建立相应的分支组织,并在多次无偿献血者中招募和培训无偿献血志工,建立无偿献血捐血志工和志愿定期捐血者队伍,使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和召回等志愿服务网络覆盖到自然村和社区,引导志工骨干组织志工在社会上发挥身份优势、现身说法参与捐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和表彰会,推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置是:
红总会设总队,各省设支队,各设区市或地、州设大队;各县或县级市、区设分队;各乡镇或街道设小队,各行政村或城镇居民委组,各自然村或社区设小组。
支队、大队、分队、小队、组和小组实行本级红十字会和总队体系内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在政府卫生行政等部门和采供血及相关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下,参与捐血献髓志愿服务活动。
使自愿捐血的宣传、招募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覆盖到自然村和社区。
2、管理办法
捐血献髓志愿服务组织不同于受薪服务组织,与其它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也有所不同。
捐血献髓志工既是捐血献髓者,又是无偿推动捐血献髓活动发展的志愿宣传员、招募员、协调员等。
他们既是志愿定期捐血者,甚至是随时准备献髓的志愿献髓者,又是在社会上尽己所能无偿的进行捐血献髓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的爱心奉献者。
因此,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不能采用受薪服务组织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也不能全盘套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办法应该充分体现民主和自虑,靠管理办法、制度和行为规范去约束志工,用典范去影响志工,用考评标准和表彰去激励志工。
所以,在筹备成立服务总队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起草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及其附件(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的起草、讨论和颁布施行,对捐血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将会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
详见附件。
附件: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附件: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
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
志工,俗称:
义工)参与,自愿无偿的为推动无偿献血活动持续发展提供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
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自愿代表红十字组织和社会各界、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发挥可与民众零距离接触等身份优势、现身说法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偿献血志愿者。
(注:
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捐血者”)。
不足18周岁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没有献血经历及尚未接受志愿者初级培训者,应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辅导下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和采供血机构可组建和指导,由无偿献血者及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发展的爱心人士组成的,从事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等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组建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捐血志愿服务总队”英文名称:
ChinaRedCrossVolunteersServiceGeneralTeam,英文缩写:
CRCVSGT)。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对全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和表彰。
(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挂牌于日常办公处;总会相关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管理、指导和事务协调。
(二)本队的队徽是血滴形的衬底托着一个红十字镶嵌于一颗底朝上,尖向下的红心上。
红心的心尖两侧标有英文:
CHINESEREDCROSS,外围饰有本队中文名称: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环绕排列,意在标明组织所处地域和名称。
文字外由红色线条框起(详见图样),象征着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在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影响下,自愿无偿的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
(三)队干部采取选聘与竞聘相结合的方式聘任。
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
队长、副队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聘任。
各支队、分队、小队和组的干部设置参照总队的干部配置设置,由本级红会或总队内上一级组织组织选聘和竞聘。
通常队长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队长由本级红十字会或总队内上级组织委派,其余队干部逐级竞聘。
一般情况下,队干部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支队。
第六条省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会同本级红会向总队申请组建
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如: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省支队),办事机构设在省级采供血机构或本级红十字会及相应部门或机构,可内设若干个专业大队。
地区或设区市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会同本级红会向省支队或总队申请组建地(市)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如: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市大队),办事机构设在市级采供血机构或本级红十字会及相关部门或机构,可内设若干个专业分队。
县(区或市)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可会同本级红会向市大队或总队申请组建县(区或市)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如: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分队),办事机构设在县(区或市)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或本级红十字会及相关部门或机构,可内设若干个专业小队。
无偿献血志愿者个人或县(区)分队,可会同镇(乡)、街道红十字会申请组建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队(如: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分队××小队),内设若干个综合及专业组,可不设固定的办事机构。
无偿献血志愿者个人或会同镇(乡)、街道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队可会同村(居委)红十字会申请组建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如: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分队××组),可不设固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和活动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各地特色的基础上,适当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八条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作需求,适时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招募。
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任务招募志愿者。
招募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条登记注册。
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有关要求,协助所在地红十字会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一)个人申请加入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后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批准和实习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或徽章,即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无偿献血多次或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累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到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及统计考评工作。
(四)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志愿服务组织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一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队内部的选举和被选举。
(六)有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和宗旨,虚心学习红十字和血液科普知识、献血常识及志愿服务理念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三)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和徽章。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一丝不苟的完成自己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要服从领导、听指挥、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六)在尽己所能定期志愿无偿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捐血救人、奉献爱心、无损健康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感受,倡导将安全优质的血液无偿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员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
(七)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不以志愿者身份或着志愿者服饰及标志从事营利性或其它与捐血献髓及其志愿服务无关及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内容。
(一)参与与无偿献血相关的科普知识和常识的宣传。
(二)参与无偿献血者志愿无偿献血者及其志愿者的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志愿者的沟通联络。
(四)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各级无偿献血专项经费保障。
(三)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审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专项经费和物资。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逐级上报至总队内上一级组织和同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实施办法。
(二)不能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四)行为或言论影响志愿者形象。
(五)本人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或徽章;在从事志愿服务后,由服务现场负责人分别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或服务日志上和志愿服务登记簿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签名或盖章,以备统计汇总和核查,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二)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偿献血志愿者进行服务星级评定晋级和评优、授勋等表彰。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四)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或在初级培训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弘扬红十字精神,尽己所能、在定期无偿献血的基础上,不计报酬的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传播捐血救人、奉献爱心、无损健康的理念和血液科普知识,为推动无偿献血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工作。
(五)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酌情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及合作者之间的关系是自愿、平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为其提供服务。
营利性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志愿服务资源谋取利益。
(七)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八)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援助;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培训及服务
第十七条培训。
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分初、中、高三个级别。
基础培训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推荐的教材及读物,专业培训大纲及教材由总会相关部门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编写。
培训用教材及参考读物由培训组织方提供。
志愿者的培训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分自行安排和集体组织两种形式。
无偿献血志愿者可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在社会各个领域适时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保留等志愿服务活动;创造条件在自己所在单位和社区及友邻单位、友邻社区组织集体无偿献血;利用闲暇时间到献血点参与宣传、咨询、招募、保留、监护和召回等志愿服务。
尽己所能参加服务队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五章考评及表彰
第十九条考评。
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时管理规定,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及服务工时进行考核和记录。
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志愿服务工时逐级上报至总队汇总备案。
第二十条表彰。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每两年对系统内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及达到表彰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表彰活动。
地区或设区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在每年的五、六月份组织一次优秀暨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授星活动,表彰本级上一年度无偿献血先进组织和个人。
颁发上级委托颁发的奖章、证书或勋章。
第六章保障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组织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必要时,为志愿
者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以附件的方式对了详尽之处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关于分支组织设置及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中“志愿服务总队在总会指导下,面向全国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逐步在全国发展成立志愿服务分队,建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网络,努力为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要求和《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中: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对全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和表彰”的规定,制定本分支组织设置和申报审批程序规定。
一、组织的设置
总队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挂牌于日常办公处;总队在总会的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协调下,负责全国红十字系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表彰和相关资料申报等,总队内设总队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支队。
各省设支队,省支队内和各设区市或地、州设大队;大队内和各县或各县级市、区设分队;分队内和各乡镇或各街道设小队,小队内和各行政村或各城镇居民委设组,组和各自然村或各社区设小组。
支队、大队、分队、小队和组实行本级红十字会和总队体系内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在政府卫生行政等部门和采供血及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参与捐血(志愿无偿献血)献髓(含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活动。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省支队的设置
省支队的设置,应由省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和本省红十字会向总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省支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总队批复后,报总会相应部门备案。
支队可内设办公室和相应专业大队,支队办公室设在省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应部门。
2、设区市或地、州大队的设置
设区市或地、州设置大队,应由设区市或地、州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和本级红十字会向本省支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市或地、州大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支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和本省红十字会备案。
大队可内设办公室和相应专业分队,大队办公室设在市或地、州采供血机构或相应部门。
3、县或县级市或区分队的设置
县或县级市或区设置分队,应由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和本级红十字会向本行政区设区市或地、州大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或市或区分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大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本省支队和设区市或地、州红十字会备案。
分队可内设办公室和相应小队,分队办公室设在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
4、乡镇或街道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队的设置
乡(镇)或街道红十字会或无偿献血志愿者,可向本行政区县或县级市或区分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乡、镇或街道名)小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分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本市或地、州大队和县级红十字会备案。
小队可内设办公室和相应专业组。
5、行政村或居民委及社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的设置
村、居委会及社区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工作站及无偿献血志愿者或乡(镇)、街道的小队可会同村(居委或社区)红十字组织申请成立村或社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
向乡(镇)或街道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乡、镇或街道名)××(村或社区名)组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乡镇或街道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本县(市、区)分队和乡镇或街道红十字会备案。
组可内设办公室和相应专业小组。
无偿献血志愿者可向所在村或社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申请成立本村(自然)或社区的村或社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组,在本自然村或社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保留等志愿服务活动。
6、《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申报表》的填写一式三份,批复后逐渐存档。
上级行政区未设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地方,欲设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支组织的,可直接向再上一级组织提交申请或登记表,并逐渐理顺管理程序。
三、总队欢迎各地原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加盟本队,成为本队在当地的分支组织;总队鼓励本队分支组织及其成员,在当地的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内设置分支组织,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并参加该组织组织的有益活动,并视机开展捐血献髓宣传和招募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队员/志愿者
1、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队员/志愿者。
分非注册和注册两种。
注册志愿者需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方可注册;非注册志愿者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后,可成为注册志愿者。
2、未经培训的志愿者不宜到献血站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五、附件: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
拟成立的组织名称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原
有
相
应
组
织
名称
性质
主管单位
成立时间
年月日
人数
人
经费来源
办公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提交申请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原有
相应
组织
简介
及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原有
相应
组织
主管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请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
批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一、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申请参加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无偿献血(简称:
捐血)献髓者及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基层组织或相关网站申请登记。
二、凡参与由红十字团体单位或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举办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
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或徽章和服饰。
未经团体单位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团体单位及志愿者的信息。
三、个人申请成为红十字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经新志愿者(初级)培训并完成20以上的实习后,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卡或徽章和服饰,即成为注册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公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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