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docx
- 文档编号:16472197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8.97KB
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docx
《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2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的特征
2.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3.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概念和特征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概念
1.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为争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具体指本法所列举的11类行为。
主要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低价竞销排挤竞争对手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制造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学习目标】
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2.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3.掌握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是垄断行为;
(2)是限制竞争行为;
(3)是不正当竞争方法。
二、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
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讯、公共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
二是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体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进行竞争的地位的经营者,如
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
从其行为方式来看,表现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近似垄断的地位,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强制性交易,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案例:
1995年5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须交纳3000元初装费和300元话机费.李某表示话机已购买,只同意交初装费,但被告知如不在本局购买话机,就不能安装电话,无奈,李某只得花300元购买话机.
昔阳查处一起强制交易行为案
昔阳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煤气化工程强制交易行为案。
经查,昔阳某煤气化工程安装公司在煤气工程建设收取居民生活用气进户安装费中,包括某品牌定价煤气灶1个,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该公司还提供高于此型号灶具价值的其它2款同品牌灶具,并规定用户在自补差价的原则下可选用公司提供的另2种灶具,但对不愿使用限定灶具的用户只答应替用户代销,灶具款不予退还。
根据相关工商法律法规规定,此做法属于强制交易性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予以改正,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体表现为两类:
一是超强经济强制交易行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为。
(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1.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强迫相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
2.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是指附加商品以外的其它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咱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并滥用了市场优势。
要求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一般都是具有并滥用市场优势的经营者;
第二,是否违背购买者意愿;
第三,在进行搭售时,是否有排挤其他厂商竞争的意图。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含义:
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法律条款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
3.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其目的在于采取联合行动以限制竞争。
在投标者之间协议或共谋的基础上,无论是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都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为。
其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它投标者。
因为投标者与招标者勾结在一起,会使其它投标者在投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欺骗性交易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
2)欺骗性交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
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
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标示)
深圳两公司假冒“路易威登”注册商标案
2004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会同工商部门侦破一起假冒“LV”(路易威登)商标案,当场查获假冒“LV”箱包387箱近4000件、大量半成品及一批制假机器设备,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人民币。
“LV”是在我国注册的世界知名品牌,其箱包仅在法国和西班牙生产。
2004年3月22日,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宝安区有多个厂家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将有一批货物于当晚运往外地报关出口。
接报后,深圳市公安局当晚即会同工商部门,对位于宝安区观澜镇的深圳市温鸿家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假冒箱包成品包装和运输)、宏辉皮具厂(负责半成品的生产)依法进行检查,查获正在装货准备外运的假冒“LV”箱包及半成品、制假机器设备等,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罗某。
(公安部提供)
(二)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过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2.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客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坐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
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
责任。
折扣即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
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西门子身陷10亿欧元贿赂门
在欧洲多国接受调查,已成为德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商业贿赂案西门子贿赂案又有新的进展。
最新的调查表明,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西门子的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10亿欧元。
最新调查揭露出来的贿赂资金主要涉及西门子通信部门和电力部门。
而涉案资金也与之前西门子承认的数字相去甚远。
其中,通信部门涉案资金大约为9亿欧元,而非此前西门子承认的4.2亿欧元。
电力部门也已查出2.5亿至3亿欧元非法资金。
自去年12月份开始调查以来,西门子贿赂案就引起了各方注意。
随着调查逐步深入,西门子贿赂案所涉及的资金节节攀升,从最初的2000万欧元一直到目前的10亿欧元。
该公司一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个数目“令人吃惊”,是此前预计的3倍多。
北京时间7月29日下午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西门子今天宣布,将对此前涉嫌13亿欧元行贿的11名前高管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其中包括前董事长冯必乐(HeinrichvonPierer)以及前CEO克劳斯·柯菲德(KlausKleinfeld)。
(三)虚假广告行为
1.虚假广告行为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虚假宣传的方法,除了广告之外,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橱窗、霓虹灯等进行
宣传
2.虚假广告行为的特点
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广告宣传中,适度的美化和夸张是允许的,虚假广告是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影响消费者的客观判断。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1。
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晓,不能从公开渠道中获取
2)经济实用性。
——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保密性。
——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保密制度和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待业有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行为——倾销
1.掠夺定价的含义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两条必备
1)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倾销之例外——不具备第一条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
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而非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
2.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下三种形式为违法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商业诽谤行为
1..含义: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以贬低竞争对手为目的,意在削弱竞争对手或使其丧失竞争能力。
第二,散布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不实之情。
第三,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散布。
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散布的途径可以是通过宣传媒介,也可以是通过邮寄;可以出现在广告中,也可以出现在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
第四,有特定的诋誉对象,言词有针对性,或含沙射影,人们可以推知。
3.诋毁竞争对手的表现形式
1)利用召开产品或新闻发布会、声明性公告以及发给用户的公开信等形式,制造散布有关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虚假事实。
2)指使有关人员造谣竞争对手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公众中传播、散播,以使公众对该竞争者的商品丧失信赖,从而是自己取而代之,达到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江苏省某保温瓶厂在大型新闻发布会上称:
沿用几十年的银色保温瓶胆存在渗漏银汞的严重缺陷。
经几年精心研制,该厂生产出“无毒金胆。
随后,该厂开展交2元钱用一只银胆换一只金胆活动,并声称将在大庭广众下用压路机碾碎收缴的银胆。
该行为使全国的银胆销售受到极大冲击,大量积压,国内外客商纷纷提出退货解除合同。
经专家鉴定查:
(1)所谓银胆渗漏有毒物质,纯属捏造,无任何科学依据;
(2)所谓金胆只是在原银胆配方基础上加入一种新的着色剂,与银胆相比,根本没有安全可靠的改进,并无特殊的突破。
所谓金胆方法早在40年代就已有了,并非是江苏某保温瓶厂首创。
【例题1】下列叙述中,不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是( )。
A.某市交通局限定小轿车使用者只能购买某一品牌的净化器
B.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罚达成价格同盟的企业
C.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例题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C.清偿债务 D.扩大市场占有率
【例题3】下面( )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A.以明示发生给对方回扣B.在账外暗中给中间人佣金
C.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D.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第三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掌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含义及分类
2.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3.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4.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六种行政责任
5.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国家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含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为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清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而采取的监督检查的措施和行动。
2.监督检查部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询问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查询、复制权。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检查权。
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四、处罚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给予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这既是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之一,也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义务。
(二)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3)行政处分
(4)没收非法所得
(5)没收违法所得
(6)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1)侵犯商标专用权
(2)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3)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4)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徇私舞弊行为。
具体处罚规定:
1.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处理。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而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按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主要是( )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乡镇级 B.县级 C.地市级 D.省级
【课外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元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2000 B.4000 C.5000 D.10000
2.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
A.可以出示检查证件B.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C.可以不出示检查证件 D.在某些场合下应当出示证件
3.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
A.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B.被侵权人在受损害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丧失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商业利润
D.被侵权人在受损害期间所丧失的商业利润
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