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总工会关于《江西省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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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总工会关于《江西省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xx市总工会关于《江西省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府第226号令公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会7月初在全市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研活动,发放了问卷调查,并召开了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座谈会。
根据本次调查,现将当前我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和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1、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
一是小部分企业都能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卫生费,大部分企业还是没有发放卫生费;二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在女职工孕期安排较轻松、安全的岗位;三是大部分企业都为女职工购买了五险一金,保证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但是现在还没人在产假满后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四是通过问卷显示大部分女职工每年都享受一次两癌普查。
比例为80%。
五是我市有两家学校已经建立了“母婴室”,提供用于女教职工哺乳、休息等。
2、劳动安全方面。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并且所以参加培训人员都要对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培训人数占全部女职工的比例80%。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50个问卷企业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了100%。
二是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根据调查,大部分企业能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这两项合同。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还不够,社会各界对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二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没有引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呼声不高。
许多人论为,对女职工只要不搞性别岐视就可以;三是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强,有35%的女职工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利益条款不太清楚。
三、对策和建议。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的一支主要力量。
对她们生存状况的思考,就业环境的改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的维护,无疑是当前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现女职工尊严生活、体面劳动,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女职工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工会要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定的高度,把关呼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工会“六五”普法宣传计划中,通过“法律宣传到基层进企业”、法律培训等活动,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采用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的方式,促进企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检查促落实,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增强女职工幸福感、获得感。
3、形成工作合力,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各基层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抓手,加大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合力推进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加强与人社、卫生和安监等部门和问题。
xx市总工会女工工作部
xx年7月25日
第二篇: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
发文时间:
xx-09-20字号:
[大中小]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xx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奇
xx年5月19日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
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xx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三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月启动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
如果怀孕的你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你工资,你可以大胆说不了;如果你不幸流产,向单位请假被拒,你的权益便被侵害了;该休98天的产假,如果你还休90天,那你就out了„„
昨日,为期一个月的“广州市工会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咨询服务活动”在市三宫门前广场启动。
数十名法律、妇科专家到现场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健康义诊服务,专家解读了新规的亮点和关注的问题。
文/记者廖靖文
通讯员史功汇
新规亮点:
1个体经济组职工享受同样权利
《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解读。
新出的《特别规定》调整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xx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异地务工女性)。
2禁止对孕妇变相降薪
《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解读。
与xx年版相比,《特别规定》更符合当前的用工实际,更能维护女职工的实际权益。
3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
《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
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4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休42天产假
《特别规定》第七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独生子女假、剖腹产假并不冲突。
即4月28日后,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最少可休产假98天,最多则可休假178天(98天产假+晚育奖励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腹产假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外地女职工也有生育险
“我们是外地的,企业没给买生育保险,医疗费如何支付。
”
昨日,在咨询活动现场不断有妇女咨询类似问题。
对此,专家指出:
xx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里的“职工”就包括异地务工人员。
因此,广州一些单位以女职工户口不在穗为由拒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违法的。
“1小时哺乳时间太难实现了,几乎都会浪费在路上。
”
新妈妈孙女士对《特别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提出质疑。
专家则表示,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在工作期间中途离开1个小时或提前1个小时下班,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正在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另外,《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为避免“高压线”变成“橡皮筋”,《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如用人单位违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瞿靖中心小学
转发市教体局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学校
xx年4月28日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一周年。
为进一步推动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普及,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按市教体局要求,现将竞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试题内容
竞赛试题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要内容,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内容。
二、参赛对象
中小学所属各学校全体在岗女教职工。
xx年5月8日至5月16日,各学校组织学习并开展答卷。
三、竞赛方式
在答题卡上选择正确答案所对应的“o”内用钢笔或签字笔涂黑涂满;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四、评奖办法
此次答卷活动设优胜个人奖和优秀组织奖两项。
五、活动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最大限度地动员组织广大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2、答题卡务必于5月16日前交中心小学工会办公室。
3、凡不参与此次活动的女职工,xx年不发卫生费、教师节不安排体检。
瞿靖中心小学
xx年5月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xx年7月1日
b、xx年7月1日
c、xx年7月21日
d、xx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
)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
)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你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
)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
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14、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天。
a、10
b、15
c、20
d、2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产假。
a、25
b、30
c、40
d、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支付。
a、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医疗保险基金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
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
19、对哺乳未满(
)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9个月
c、1周岁
d、18个月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哺乳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哺乳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
b、1至2
c、2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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