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docx
- 文档编号:16458088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52.42KB
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docx
《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
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
【导言】
侵犯财产罪是历年司法考试绝对的重点。
侵犯财产罪本身有许多的考点,如果同时与总则中的共犯、认识错误、未完成形态等结合起来考察,问题将显得更为复杂。
其中诈骗罪在最近五届司法考试中共考察过9次,抢劫罪共考察过11次,盗窃罪总共考察过13次,敲诈勒索罪共考察过5次。
这种分类比较简单,因为很多问题其实都是考察边缘问题,难以绝对准确地划分。
尤其在2009年,抢劫罪总共考察过3个选择题,1个案例分析题,粗略来看,至少考察了15分以上。
【抢劫罪的知识结构】
一、客体与对象
1、违禁品。
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构成本罪;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并罚。
其中,抢劫毒品,犯罪数额应以当地黑市交易价格计算。
2、赌资、赃款赃物。
抢劫赌资、赃款赃物,构成本罪;仅仅以所输赌债、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本罪。
但抢劫赌债、赌资后,他人再使用暴力抢劫回来,构成抢劫罪。
3、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
为个人使用,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不构成本罪;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的,构成本罪。
《刑事审判参考》多次支持该观点。
4、自己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采用抢劫的方法夺回属于自己的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严重的的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般不应当以本罪处罚。
债权人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抢劫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抢劫罪。
抢劫罪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在2009年试题中,甲殴打乙时,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
甲夺过手机装进裤带,离开五分钟后扔进水沟。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抢走或者毁坏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二、客观方面:
1、暴力方法的认定
(1)暴力的对象。
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如果以损害被害人的大宗财物为威胁,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为其他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非法占有其财物,是否可以构成本罪?
可以。
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3)暴力有无程度限制?
只要能够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即可;但过分轻微的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4)暴力程度是否包括故意杀人?
【09年、05年多选都专门考察了这个问题】
A、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杀死被害人,构成抢劫罪;
B、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杀人,数罪并罚;
C、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之后,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与抢劫罪数组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D、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胁迫方法的的认定:
(1)胁迫就是以暴力相威胁;
(2)与敲诈勒索的威胁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备现实转化的可能性;
(3)威胁的对象并非仅仅限于人身,如以故意毁坏大宗财物相威胁,也属于威胁的内容;
3、其他方法的认定,如采用酒精或药物麻醉、催眠术等,其构成要求:
(1)必须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影响力,使他人失去反抗的能力或真实意志;
(2)直接作用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3)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作用于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不是犯罪人故意造成,就只能构成抢夺罪或盗窃罪。
例如夺取瘫痪在床的病人枕下的钱包。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才能够认定抢劫罪:
例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捡拾该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并罚;如果是被害人主动抛弃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既遂。
4、乘值班人、保管人不备,将其门锁住,然后掠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如果行为人发觉而无力制止,定为抢劫罪;
(2)如果行为人未发觉自己被锁住,定为盗窃罪。
【05年试题考察了这个案例】
三、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的突出特点在于:
第一,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服从就转化为现实的暴力);第二,当场取得财物。
缺乏这关键因素一般不能够认定为抢劫罪,而定为敲诈勒索罪。
【06年考察这样一个案例:
事先在饭菜内放入苍蝇,以砸烂桌椅相威胁,索赔3000元。
由于暴力程度不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张明楷修正其观点认为:
不必要求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没钱,但是使用严重暴力迫使对方明日拿钱,也构成抢劫罪,第二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
]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招摇撞骗罪;冒充联防队员的,敲诈勒索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抢劫罪。
2、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夺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仅仅针对于被害人的财物而非人身,如果行为人意外地造成被害人的伤害,仍然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过失地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则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放任或希望被害人伤亡,则构成抢劫罪。
(1)携带凶器的抢夺,构成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
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前者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后者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器械。
携带,要求置于随身可使用的地方,但是不要求显露。
携带凶器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适用267条第2款(即本条)。
(2)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一般情况下从重处罚,下列情形构成抢劫罪:
(1)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后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06年考察了这样一个案例:
甲暴力控制乙后,强迫乙在信用卡内打款;乙向其妻打电话谎称撞人、要求妻子在信用卡内打款10万元。
】
4、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关键看是“交易”还是“劫取”。
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与人身权利。
从事正常商品活动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从事商业活动为幌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钱物,抢劫罪。
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
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
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超过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得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
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公开价格。
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等。
5、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看主体;
(2)看主观方面;(3)看暴力程度。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稍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
【08年多选题专门考察了这个问题】
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携带(不显示)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
(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
不是必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都可以转化;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处理。
(2)用盗窃、抢夺、诈骗方法实施其他犯罪,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是否也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如果不具备八种情形,就不能判处上述刑罚,因此,是否转化就必须考虑具体情况。
(3)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处于预备阶段,是否可以转化?
不应转化。
预备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4)盗窃、诈骗、抢夺的对象是侵犯财产罪之内的财物,如果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则不能转化。
[司法解释:
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
(5)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盗窃、抢夺、诈骗行为的当场”;还包括行为实行完毕立即被发觉而追捕的场所,应当是不间断的追捕过程。
【如果以自杀、自伤相威胁,不能转化】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
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适用入户抢劫的转化:
需要
(1)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2)暴力发生在户内。
(6)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发现,乙被抓获后使用暴力逃脱,甲对此不知情。
乙虽然只是盗窃罪的帮助犯,也转化为抢劫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乙明知还帮助甲采用暴力逃脱,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
3、甲单独入室盗窃后被发现,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经过现场的乙明知该情况,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是不能查明到底是谁的行为引起。
甲构成抢劫罪(致死);乙构成普通抢劫罪。
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乙明知还帮助甲采用暴力逃脱,但是甲对此并不知情,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五)八种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
(4)冒充军警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连续犯只认定为一次抢劫。
(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7)持枪抢劫,应当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和假抢、废枪,携带枪支抢夺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07年就考察了持有仿真手枪抢劫毒品的案例】
(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对此需要明知。
(六)罪数:
1、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被害人未失去知觉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与抢劫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后,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与盗窃罪并罚。
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杀害的,构成抢劫罪;抢劫后杀人灭口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抢劫 专题讲座 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