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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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号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已于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传承地方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台儿庄古城,是指枣庄市台儿庄区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和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枣庄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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