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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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复习
历届司法考试及相关法学院涉及继承法内容的考点练习:
继承法分数虽然在司法考卷中所占比例较低,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的放弃、丧失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遗嘱的生效要件
5.遗嘱的变更和撤销6.遗赠与相关概念
7.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8.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9.限定继承
一、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主要出题角度:
辨析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权放弃。
1.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起算点为客观标准)、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不存在默示放弃的情形。
2.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两个月内,起算点为主观标准)。
两种权利放弃的表示方式不同(明示、默示),放弃的时间不同。
《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据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解释为不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主要出题角度:
判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是否要求既遂,对其杀害动机是否有要求;遗弃是否要求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继承法》第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上述4种行为,继承人的主观状态都是故意。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既遂,也不要求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1条)。
3.遗弃本身就是很恶劣的行为,并不再单独要求“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而导致继承权的丧失,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了其生活困难的,应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的
范围和顺序——主要出题角度:
判断法定继承的顺位及具体认定何人为继承人。
1.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直接由法律规定。
2.法定继承的效力排在最后。
即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5条)。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分别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反之则不然。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主要出题角度:
判断何人能够代位继承,辨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之位继承的制度。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往下”,不能“往上”。
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加深记忆:
“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同时记住,代位继承,男女平等,辈数不限。
注意:
遗嘱继承和遗赠不能代位继承。
2.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财产分割前也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继承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但也不排除遗嘱继承人)承受。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先死;转继承是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可能是晚辈,也可能是长辈)后死,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财产分割前死亡。
四、遗嘱的生效要件
主要出题角度:
判断遗嘱的效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可立遗嘱。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否认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只能再一次公证。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他人代写的遗书。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应以指印代之。
代书,只是代笔,并不是代理。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没有规定录像遗嘱,应当参照录音遗嘱的规定。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失去效力)。
3.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
4.遗嘱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抵触。
遗嘱人在遗嘱中剥夺了无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人的法定继承权,与其法定义务相抵触,将会导致遗嘱无效或者相应部分无效。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主要出题角度:
辨析不同遗嘱之间的效力关系,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明示是以言词为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即最后的公证遗嘱,可以变更、撤销先前的公证遗嘱;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后边的遗嘱可以变更、撤销先前的遗嘱。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遗嘱,但生前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例如,张三立遗嘱将一架钢琴给李四,后来张三把钢琴卖给知情的王五,则等于撤销了原遗嘱。
(2)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推定遗嘱人撤销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除外。
因为,否认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只能再一次公证。
六、遗赠与相关概念
主要出题角度:
辨析遗赠与赠与、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遗赠与遗嘱的区别——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无偿给予他人(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它与赠与的区别在于:
(1)赠与是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其成立时生效;遗赠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赠与合同是不要式行为;遗赠以遗嘱为之,遗嘱为要式行为。
(4)赠与(一般是)是赠与人处分生前财产的行为;遗赠为遗嘱人对死后财产归属作出决定。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遗嘱继承是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2)在权利的存废上,法律对遗赠和遗嘱继承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保持沉默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默示)。
(3)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
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
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
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
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法》第34条)。
即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当然,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七、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
主要出题角度:
通过判断谁先死亡,进而判断继承人及继承多少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次死)>晚辈(再死)。
八、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主要出题角度:
判断遗产在分割前的性质;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分;不能继承的权利。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2.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遗产在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3.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当先将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区分出来。
4.不能继承的权利。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从该条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而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
(2)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所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九、限定继承
主要出题角度:
继承人在继承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1.清偿义务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这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2.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份额。
即这种继承人不必全额清偿或者清偿义务不被强制执行。
3.数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实行有序清偿。
(1)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继承法意见”62条)。
(2)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对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偿还。
哪些是有优先权的债权呢?
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但从法理上看,对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务报酬、补偿金(如个人独资企业工人的工资、抚恤金)是具有优先权的债权。
5.继承的财产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担保法意见”第68条)。
抵押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1、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
CD
解析:
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
ABD
解析:
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不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4、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
ACD
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
5.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
ABD
解析:
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
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答案:
C
(司法考试题目)7、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没有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
CD
解析:
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8、田某死后留下5间房屋,一批字画已经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留有刚满周岁的女儿。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作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中的一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三种继承制度。
A项没有疑问,B项也无疑问,但很快发生了转继承,因此也就否定了C项,而D项是代位继承,但作为一个整体只能继承其父亲的应继份。
9、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收益1万元。
一子张明,1995年病故。
张明生前与胡芳结婚并育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由表侄常生与改嫁儿媳养老送终。
5间房屋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有胡芳签定了《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共计25万元,请回答
(1)~(4)题: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
(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收益的性质如何确定?
()
A.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C.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D.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没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提出分割遗产,应在1年内提出
(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育的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解析:
(1)考点:
遗产的范围。
答案CD。
《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其他合法财产。
AB两项费用是支付给活着的特定人的,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2)考点: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
答案B。
见《婚姻法》第17、18条。
(3)考点:
继承人以外能分得遗产的人。
答案BC。
见《继承法》第14条等。
(4)考点:
代位继承的条件。
答案ABD
1、子女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对被别人收养子女的财产()
A.不再享有继承权B.享有继承权C.部分享有继承权
D.生父母对被别人收养子女尽一部分照顾和抚养责任的,享有继承权。
2、养子女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解除()
A.依收养关系存续时间决定有无继承权
B.养父母不再享有对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
C.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财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D.养子女没有回到生父母身边,养父母养子女的财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主要基于()
A.继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B.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是否保持联系
C.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D.继子女生前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4、在法定继承的条件下,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有()
A遗产分割的时间B继承人的范围
C继承的先后顺序D遗产的分配原则
E各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A配偶、父母B子女C孙子女、外孙子女
D祖父母、外祖父母E兄弟姐妹。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这种继承权具有独立性质,不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C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因为他们的再婚而取消。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享有继承权不影响他们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E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不受他们是否再婚的限制。
7、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
A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B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C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D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E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和遗嘱为处分的遗产。
8、继承法所指的子女包括()
A非婚生子女B婚生子女C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E过继的子女
9、法定继承方式下的遗产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其特殊情况是指()
A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D经继承人协商同意E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
10、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
A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B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D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E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1、继承法所指的父母包括()
A生父母B养父母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D继父母E配偶的父母
12、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包括()
A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B依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但生活较困难的继承人
C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D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亲属
E继承人以外的生活困难的被继承人的朋友
13、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
A代位继承发生的特定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B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D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E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4、遗产分配时,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平均分配,其特殊情况是指()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继承人中有人正在使用或占用的遗产,可以不均等分配。
E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5、遗产分割的方法一般包括()
A实物分割法B自由协商法C补偿分割法
D变价分割法E实物交换法。
16、在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时,必须依法先扣除的遗产包括:
A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
B拖欠应当缴纳给国家的税款
C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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