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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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统一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检验评定标准和方法
一、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措施制订本标准。
。
二、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关键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通常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三、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成该条款所要求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要求以下:
①达成要求系数为1;
②基础达成要求系数为0.6;
③达不到要求系数为0。
四、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验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满分
得分
备注
一、机构和人员(9项45分**1项)
1-1
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质量管理组织。
5
1-2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含配制、检验两部分。
5
**1-3
配制和药检责任人应含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含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含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1-4
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人员应含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它人员应含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百分比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50%。
10
1-5
灭菌制剂、一般制剂和中药制剂应配有对应专业药学技术人员。
5
1-6
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5
1-7
从事灯检工作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5
1-8
制剂和药检责任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5
1-9
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考评一次,并有考评统计备存。
5
二、厂房设备和设施(17项85分**1项
2-1
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需确保制剂质量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和其它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5
2-2
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5
2-3
制剂室应含有和制剂要求对应照明、室温调整、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5
2-4
制剂室房屋和面积必需和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通常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和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和其它制剂分开,办公室、休息室和配制室分开。
5
2-5
多种制剂应依据不一样需要设置不一样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设施。
5
2-6
依据制剂工艺要求,洁净室内应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等级,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要求,并定时检测和统计。
5
**2-7
配制大容量注射剂关键岗位应符合洁净等级要求,灌封岗位洁净等级应为100级,稀配、滤过和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岗位为10000级,浓配、称量、配料等岗位应为10万级。
2-8
配制前,制剂室关键操作工作台必需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
不得使用一般窗式空调器、电风扇送排风。
5
2-9
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方法,地面应无积水。
5
2-10
中药材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需和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除尘、排风设施。
10
2-11
洁净室内多种管道、灯具、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部位。
5
2-12
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关键工作间照度宜为300勒克斯(lx)。
5
2-13
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
5
2-14
洁净室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管道、风口、灯具和墙壁或天棚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一样相邻房间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和室外大气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百分比新风。
5
2-15
洁净室内安装水池、地漏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
100级(不包含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5
2-16
制剂室应含有和所配制剂对应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库房,通风应良好,多种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5
2-17
药检室使用面积和设施应和其所开展检验任务相适应。
5
三、设备(10项共55分**1项)
3-1
制剂室应含有和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符合制剂质量要求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
5
3-2
设备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预防差错和降低污染。
5
3-3
和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和药品发生化学改变和吸附药品。
设备所用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10
**3-4
配制大容量注射剂所使用注射用水,必需采取多效蒸馏水器制备,并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3-5
大容量注射剂灭菌设施宜采取双扉灭菌柜。
5
3-6
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预防微生物滋生和污染。
用做配制大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水,需储存时储罐通气孔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取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5
3-7
药检室应配置和配制品种相适应检验仪器设备。
10
3-8
用于配制和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配制和检验要求,要有显著合格标志,并定时校验。
5
3-9
所用设备应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有状态标识。
5
3-10
设备要有专员管理,维修、保养、使用要有统计,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
5
四、物料(10项70分)
五、卫生(11项60分)
4-1
配制制剂原料应符正当定药品质量标准,从正当生产单位购入,有同意文号和生产批号,并在效期内使用。
10
4-2
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要求进行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内服制剂辅料应符合药用和食用标准。
5
4-3
制剂所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贮存和保管。
5
4-4
没有药用标准特殊原料应进行安全性等试验并得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10
4-5
多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显著标志。
不合格物料,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处理。
5
4-6
多种物料应按其性能和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应按要求条件贮存,挥发性物料或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安全处,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发燃烧。
5
4-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贮存、保管,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10
4-8
物料应按要求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复验。
5
4-9
制剂标签、使用说明必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10
4-10
制剂标签、使用说明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员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统计,不得流失。
5
5-1
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有预防污染方法,由专员负责。
5
5-2
配制间内不得存放和配制无关个人物品和杂物。
配制中废弃物应立即处理。
5
5-3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设施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
5-4
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含: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
5-5
洁净室应定时消毒,使用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时更换,预防产生耐药菌株。
5
5-6
工作服选材、式样及穿戴方法应和配制操作和洁净室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穿。
洁净室工作服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需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
5-7
不一样洁净等级房间使用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定时分别清洗、整理、必需时消毒或灭菌。
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颗粒物质。
5
5-8
在配制输液洁净区内使用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在制剂室内设专用洗衣设备并进行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
5
5-9
洁净室仅限于在该室配制人员和同意人员进入。
5
5-10
配制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5
5-11
制剂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十二个月最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和分装工作
10
六、配制管理(17项共100分*2项)
6-1
应对制剂室设施及设备、制剂处方、工艺、质控方法有效性进行验证,全部验证统计应归档保留。
5
6-2
验证文件应包含验证方案、验证统计、验证汇报、评价和意见、同意人等。
5
**6-3
配制制剂必需有处方、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上述文件必需按要求程序进行审批修订,不得随意更改。
6-4
每批制剂均应按投料和产出物料平衡进行检验,假如有差异必需查明原因,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5
6-5
每批制剂均应编制配制批号,并标明配制日期、贮存条件;效期药品应标明使用期。
5
6-6
制剂用水必需符合中国药典标准要求;一般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无菌制剂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10
6-7
纯化水、注射用水水质应定时按中国药典要求进行全检,每次检验均应有具体统计。
5
6-8
每次配制后应进行清场,并应有清场统计。
每次配制前应确定无上次遗留物方可配制。
5
6-9
不一样制剂(包含同一制剂不一样规格)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进行。
10
6-10
配制过程中应避免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尘分散而引发交叉污染。
5
6-11
配制过程中使用容器、设备需有醒目标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5
6-12
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应严格实施相关要求。
10
6-13
配制制剂用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必需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10
**6-14
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不得反复使用。
不得外购软包装输液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剂灌装。
6-15
每批制剂均应有能反应配制各个步骤完整统计。
操作人员应立即填写统计,统计要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
10
6-16
统计应保持整齐,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涂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使被更改部分能够识别。
配制统计应完整归档并最少保留十二个月。
5
6-17
制剂室应配置必需工具书,如药典、医院制剂规范、制剂注解、制剂学、药品检验学等。
5
7-1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和药检室负责制剂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审查制剂配制全过程,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10
7-2
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置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
制剂规模小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需要。
5
7-3
药检室必需时制订制剂中间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5
七、质量管理(10项共60分)
7-4
药检室应制订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措施,并制订检验人员职责。
5
7-5
药检室应能对制剂、原料、辅料、水质等依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对验方、秘方、协定方等检验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法检验。
5
7-6
动物试验室和喂养室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要求。
5
7-7
对制剂成品要按要求检验。
必需有完整检验原始统计及全部批号制剂检验汇报单。
检验统计书写应规范,字迹要清楚,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并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原始统计应保留十二个月。
制剂成品检验汇报单应有检验人、责任人签字。
5
7-8
所配制剂按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制剂标签必需印制清楚,应标明品名、同意文号、规格、含量、批号、适应症、使用方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贮存要求、效期、内服、外用、眼用等。
不一样用途制剂标志应显著。
标签容纳不下应附使用说明书。
5
7-9
制剂成品发放前必需对配制统计、质控统计等进行审核。
未经检验合格和质量管理组织责任人同意不得发放使用。
10
7-10
应依据所配制品种特点要求使用期限。
5
八、其它(9项共55分)
8-1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应按相关要求给予统计、填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保留病例和相关检验、检验汇报单等原始统计,最少十二个月备查。
5
8-2
制剂室应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统计。
10
8-3
配制制剂品种应有申报制度,应有制剂品种申报材料及同意文件。
5
8-4
制剂室应建立必需管理规章制度。
5
8-5
制剂室应编制配制规程,内容包含:
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和操作要求,还应包含:
原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包装材料(容器)要求。
5
8-6
制剂室应制订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包含单元操作具体要求应达成要求。
5
8-7
制剂配制过程统计内容应包含:
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产品批号、各工序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签字。
相关操作设备、相关工序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控制统计及特殊情况处理统计。
5
8-8
制剂室应有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5
8-9
制剂成品应有质量稳定性考查统计;应有批检验统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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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制剂 许可证 验收 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