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放款全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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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放款全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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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放款全红
1
抵押借款合同
民贷字第( )号
合同种类:
民间借贷
友情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1条借款种类:
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2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合法使用其借入之资金。
第3条借款额度: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同下)。
第4条借款期限:
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个月。
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及付息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5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的年利率为 %。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
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逾期付息,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月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加收违约计息,最长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合同期满后,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每天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6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
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第7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清借款本息;
2、借款人保证借款到期,绝不以任何理由(如:
出差、生病、休假、工作、第三人、公司帐户等等原因)拖延、赖账、拒还或者潜逃,否则后果自负;
3、如有意在借款后继续借用对方资金,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提前7天通知贷款人并进行商议,若未与贷款人达成共识,则到期无条件还清所借全部金额。
否则,即按照违约处理;
4、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本息;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并对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8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9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金额安全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延期10天以上者;
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或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财产的;
6、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押
第10条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11条抵押价值:
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的市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12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 个月。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13条 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14条 抵押物保险:
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15条抵押物保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16条补充担保:
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17条 权利限制: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18条抵押物评估: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务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19条抵押物的处置:
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条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当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承诺:
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抵押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该房产抵押并非房产共有人真实意思表示;
2、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
3、该房产因产权等纠纷给抵押权人(即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抵押人特别声明:
上述债务为抵押人、借款人共同债务,抵押人与借款人对该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人现居住在该抵押房屋,但抵押人拥有第二住所(见第二住所承诺书),该抵押房产不属于抵押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如因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人保证无条件服从法院或者无条件协助法院强制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4、由于借款人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顺利抵押或贷款人不能发放贷款的,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费用负担:
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息,并最终进入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同意:
缔约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直同意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未能还清本息即视为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视为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十七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以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借款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 年月 日在青岛市四方区签署。
甲方(借款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出借人):
通讯地址:
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座414
传真:
5
电话:
6
丙方(担保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双方可不另立借据或借条。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 。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借款期限为 天,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借款利息: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
日利率为 。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前以现金方式还清本协
议项下借款本息,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预期每超一日,在上一日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到还清为止。
第六条、服务费用:
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项下信用调查、评估、交通等借款综合服务费为借款项的 ,按乙方要求的时间支付。
第七条、担保条款:
。
第八条、补偿条款: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的任一时间内,乙方有权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取消尚未出错的借款,并宣布所有未结清借款的本息立即到期
应付,该借款及其项下其他应付金额也就立即成为到期应付的: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按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
借款本息;
2、甲方、抵押人、保证人出现任何异常或遭致任何诉讼、仲裁、或其存款、
资产、权益等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用款。
3、甲方遭致任何诉讼、仲裁、或存款、资产、权益等被查封、冻结或被采
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九条、争议解决: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
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如发生争议由缔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出借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协议续签:
借款到期,如借款人需要续约,应在协议到期前天
通知出借人,如出借人同意续约,双方应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或延期还款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有关本协议涉及事项由一方给他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可按照本协议
开首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送。
再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被通知方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知悉并同意通知事项。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共一份,由出借人保管。
借款人(签章):
出借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年 月日
借款借据
今借款人 收到贷款人 人民币:
(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借款人 须还本金(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特此证明
借款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借款人声明
本着诚信、有好的原则,为确保所借取的专用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本人愿意做以下声明:
1、借款期限到期前还清所借全部款项;
2、借款期限到期,绝不以任何理由(如:
出差、生病、休假、工作、第三人、公司账户等等原因)拖延、赖账、拒还或潜逃,否则后果自负。
3、如有意在借款后继续借用对方资金,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提前七日通知出借人并进行商议,若未与出借人达成共识,则到期无条件还清所借全部金额。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一:
具结 书
具结人 自愿将坐落于青岛市 区 路 号楼
单元 户,产权证号:
青岛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 作为借款人 向抵押人借款 万元的抵押担保。
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具结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该房产抵押并非房产共有人真实意思表示;2、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3、该房屋因产权等纠纷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具结人特别声明:
上述债务为具结人、借款人共同债务,具结人与借款人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具结人现居住在该抵押房屋,但具结人拥有第二居所(见第二居所证明),该抵押房产不属于具结人及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如因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具结人保证无条件服从法院或者无条件协助法院强制对该房产的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具结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抵押声明书
我与 (借款人)是关系,其向 借款人民币 元整,期限为个月,并与 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
我对上述财产享有共享权,同意以该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按期履行。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确保到期债务的清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我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声明书
本人 知道 将 房产设定抵押,向
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借款期限 个月。
本人愿与借款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身份证编码:
年月日
共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权证字号为 的房(地)产所有权为
和 共有,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共有权人 自愿以上述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并委托共有权人(产权证书上登记人)
全权代办抵押贷款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共有权人愿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共同还款承诺书
本人 与借款人 是 关系,鉴于 (借款人)与 (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编号:
),本人承诺自愿与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如下:
1、本人已详细阅读过《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充分理解该合同全部内容及所有法律后果,我同意放弃针对该合同的抗辩权。
2、本人愿意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该项借款的偿还,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并提供身份证明。
3、如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期限偿还该项借款全部本息,本人承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可直接要求本人对借款人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对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该项借款全部本息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人愿承担还款义务的范围包括:
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承担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6、在借款所签署的《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义务。
7、本声明一经本人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上声明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特此声明
共同还款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二住所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址:
对于抵押人 向贷款人 抵押借款 万元,并于年 月 日签订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一事,我们完全了解并愿意以自己位于青岛市 的房屋提供如下保证:
1、自愿为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第二住所担保;
2、如借款人、抵押人房屋被依法处分,承诺人允许借款人抵押人无条件迁入自己房屋居住,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效力未终止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承诺人保证不将自己提供的保证住房转让、抵押、租赁处理,否则,应承担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承诺人保证自己上述住所的权证材料真实无误,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承诺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及纠纷与其他人无关。
(附第二住所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承诺人:
年月 日
担保人承诺书
借款人 向贷款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期限 个月,本人 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本人自愿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无误,并作以下承诺:
1、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及代其还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
2、本声明一经本人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上声明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年月 日
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备注: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 日。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 日。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日。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 日。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 日。
甲方同意将此合同延长至 年 月日。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收据
本人今收到借款人 交来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息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后期利息根据以后帐户划转!
帐户姓名:
银行名称:
帐户帐号:
电话:
收款人:
年 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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