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执法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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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执法工作指引
农业转基因执法工作指引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1、2级实验不具备实验条件的
(一)违法行为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1、2级实验不具备实验条件的
(二)执法文书准备
打印附录中的执法文书3、4、5、7、9、13并随身携带,其中记录纸需要多带几份。
(三)法规依据
《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
需要有两名以上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还可以有其他辅助执法人员参与调查。
(五)现场取证
1.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前的准备。
询问前准备好询问笔录文书,熟悉了解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已查明和尚待核实的事实,哪些是确实可靠的,哪些还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核实。
在开始询问前最好拟定询问计划,确定询问的:
主要目的和主要问题;步骤及突破口;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及询问顺序;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2)由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询问同时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机关首先要表明身份、亮明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些应当在记录中进行记载。
询问内容包括:
1)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核实当事人身份。
3)询问实验项目名称、负责人等信息。
4)询问开展的是什么实验(名称、级别、种类)?
5)实验开始前具备的生物安全条件?
6)实验人员操作过程中对安全规章制度的遵循程度?
7)实验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询问结束执法人员请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内容,并由当事人在询问笔录尾部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
此外,每页要求当事人签名,笔录修改处按手印。
执法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3)询问对象。
必须是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当事人是指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及与违法活动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等。
有关人员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与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人。
如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
2.现场检查(勘验)
(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勘验),检查前先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检查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
(2)检查(勘验)及文书制作。
执法人员对试验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
只能检查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和资料。
在检查中,在违法经营场所内收集的直接证据(主要包括物证和书证),用检查或者勘验笔录予以记录,或者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形式固定证据(慎用);对不能登记保存的证据,用影像、录音等方式来采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来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内容、证明内容。
检查(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展的是什么实验?
生物安全级别?
具备哪些实验条件?
不具备哪些生物安全条件?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废弃物、材料处理方式?
文书制作首部需要注意检查(勘验)时间、地点及方位等基本信息记录详尽。
检查笔录要对执法人员检查活动进行记录,勘验笔录不记录执法检查活动。
注意拍照保留证据,并对照片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如果有拍照、抽样取证等执法活动的,相关执法情况要予以记录。
如果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基因材料,要进行封存扣押。
现场检查(勘验)不同地点要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追忆制作;检查勘验的笔录每页要求当事人签名,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同时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笔录签字后不能随意改动,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六)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以调查结束后返回行政机关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首部:
使用被责令改正单位的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正文:
指出违法事实,写明责令改正的法规依据,根据改正明确改正的时间和内容。
尾部:
盖章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二、从事3、4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未报告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报告的
(一)违法行为
从事3、4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未报告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报告的
(二)执法文书准备
打印附录中的执法文书3、4、5、7、9、13并随身携带,其中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需要多带几份。
(三)法规依据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四)执法人员
需要有两名以上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还可以有其他辅助执法人员参与调查。
(五)现场取证
1.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前的准备、询问笔录签名、询问对象,参考第一类行为询问处理。
(2)由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询问同时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机关首先要表明身份、亮明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些应当在记录中进行记载。
询问内容包括:
1)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核实当事人身份。
3)询问实验(试验)项目名称、负责人等信息。
4)询问开展的是什么实验(试验)(名称、级别、种类)?
5)实验(试验)开始前具备的生物安全条件?
6)实验(试验)是否报告?
7)实验(试验)人员操作过程中对安全规章制度的遵循程度?
8)实验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2.现场检查(勘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勘验)前的准备、笔录签名、检查勘验对象、制作要求,参见第一类行为。
注意一处地点制作一次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勘验)重点:
转基因实验、试验基本情况;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转基因实验、试验在开始前未报告;采取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情况,是否造成材料外泄、或者污染;危害后果及其程度。
3.抽样取证
(1)抽样取证准备
要求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抽样取证的对象不局限于产品本身,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
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
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2)进行抽样取证
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一份用于送检,一份用于备份。
备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首部:
抽样时间:
详细到年日月分钟。
抽样地点尽量详细。
正文:
案由“涉嫌从事Ⅲ/Ⅳ级转基因×××研究未报告一案”、“涉嫌从事转基因×××中间试验未报告一案”。
尾部: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
(3)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4)送检。
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5)告知。
组织实施检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及时通知被检测人;
(6)异议。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复检。
有关单位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通知复检申请人。
(8)抽样取证注意事项。
要在告知鉴定结论后15天的申请复检法定期限满后,才能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并限期报告实验研究情况或者中间试验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以调查结束后返回行政机关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首部:
使用被责令改正单位的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正文:
指出违法事实,写明责令改正的法规依据,根据改正明确改正的时间和内容。
尾部:
盖章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一)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二)执法文书准备
打印附录中的执法文书3、4、5、7、9、13并随身携带,其中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需要多带几份。
(三)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法人员
需要有两名以上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还可以有其他辅助抽样、取证的执法人员参与调查。
(五)立案
立案需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需要制作立案审批表。
立案如果是电话请示的,以请示时间为立案时间。
(六)现场取证
1.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前的准备、询问笔录签名、询问对象,参考第一类行为询问处理。
(2)由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询问同时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机关首先要表明身份、亮明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些应当在记录中进行记载。
询问内容包括:
1)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核实当事人身份。
3)询问试验项目名称、负责人等信息。
4)询问试验项目名称(级别、种类)、负责人等信息;5)试验时间、地点、规模;6)是否得到农业部批准,批准文号;7)批准书要求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什么8)采取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9)两者不相符的地方。
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10)实验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安全管理措施见附录。
11)为什么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2.现场检查(勘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勘验)前的准备、笔录签名、检查勘验对象、制作要求,参见第一类行为。
注意一处地点制作一次检查(勘验)笔录。
(2)检查(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展的是什么实验?
生物安全级别?
具备哪些实验条件?
不具备哪些生物安全条件?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废弃物、材料处理方式?
3.抽样取证
(1)为了检验是否环境危害及危害后果程度,可能需要进行抽样取证,抽样取证程序及要求参见第二类违法行为。
(2)抽样取证同时需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首部:
抽样时间:
详细到年日月分钟。
抽样地点尽量详细。
正文:
案由“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环境释放一案”、“涉嫌未按照规定采取转基因×××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一案”、“涉嫌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转基因×××试验一案”。
尾部: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
(3)抽样取证注意事项。
要在告知鉴定结论后15天的申请复检法定期限满后,才能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证据登记保存
(1)证据登记保存的要求。
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2)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
详细记录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单位、数量要登记清楚;登记保存清单尾部应写明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并在文末右下角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注明制作日期。
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盖章。
证据登记保存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就地保存和异地保存要区分,就地保存告知当事人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3)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证据的责任,禁止动用、调换或损毁证据。
(4)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日内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处理包括或没收,或退还,或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在7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封存扣押
(1)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一,执法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第三,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或者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四,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实施封存、扣押时应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六,要制作封存、扣押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不能随意扩大封存扣押的范围。
封存、扣押限于涉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得封存、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九,不能擅自处理封存、扣押的物品。
对封存、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封存扣押需要制作封存扣押决定书。
封存扣押决定书制作要求:
①对属于不同的研究或者试验项目的,需要分别制作不同的封存扣押决定书。
对同一个项目的多个研究或者试验地点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需要分别制作封存扣押决定书,例如试验材料和收获物分别储藏与不同建筑物的,虽然属于同一项目,但是应当分别制作封存扣押决定书。
②对封存转基因应当登记清楚,尤其是单位、数量要清晰,不能使用“左右”、“大约”等字样。
③封存扣押决定书制作要注意单位、数量清楚。
④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封存扣押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封存扣押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到期要立即解除封存扣押。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封存、扣押的,作出解除封存、扣押的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要与查封(扣押)时的物品核对无误。
对查封(扣押)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附: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责令改正
对需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停止试验,铲除非法种植的转基因生物。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八)案件审查
对违法事实性质认定,取得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核;对拟给予的重大处罚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要有集体讨论记录。
(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过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核后,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其中对个人处罚3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罚20000元以上的,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权利;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遵循地方性法规听证标准的规定。
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十)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1.申请听证的范围:
(1)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较大财物的没收。
对没收的价值较大的转基因生物,为防范执法风险,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的要求: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4.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笔录是真实记载听证过程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听证笔录只有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或者盖章后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书,它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天陈述、申辩期满以后,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首部:
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用全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要身份证信息。
正文:
先陈述立案调查经过;行政机关查明的违法事实;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听证情况及结论;调查取得的证据;引用的条例第四十四条法条要准确。
(十二)送达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送达是将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是在交付确实不能时使法律文书的内容被相对人明确知悉,送达起到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的作用。
法律文书未经送达相对人不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采取直接送达。
1.送达形式
(1)直接送达。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
只要被送达人在行政机关出具的与执法文书随行的送达凭证上签字,就视为其接受了直接送达。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在其本人不在时,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农业主管部门对其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依法将处罚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处罚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可以采用。
找不到受送达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送达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时(譬如当事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并且距离较远),依法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负责审查该行政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机关称为委托机关,接受送达任务的机关称为受托机关。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将需要送达的处罚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都是行政处罚机关“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因此,相关机关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而且在实践中大多选择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农业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处罚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段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一种特殊方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公告可以在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送达注意事项。
一份送达回证可以用来送达多份执法文书,即可以“一证多用”。
值得注意的是,每份执法文书的名称和文号都要齐全,不要遗漏,以免发生混淆;同一时间送达多份执法文书的,收件人应在每份文书后面签收,而不可只在第一份或者最后一份执法文书后签收。
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
受送达人拒收的,应当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执行
1.催告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催告书要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结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及时归档。
四、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
(一)违法行为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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