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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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威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五)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城乡建设局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勘察设计科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管理,具体按照威建字〈2012〉46号《威海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执行。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类合同管理;
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负责办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类合同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办理。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市、各市区、开发区对合同管理信息共享、协调服务的目标。
第十条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或私下签订黑白合同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白合同是指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备案的合同;没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备案之外的合同是黑合同。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如有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合同工期应与招标文件承诺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款一致。
(八)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合同签署的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十一)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特征、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与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工程名称和工程规模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设计内容及质量要求。
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与质量要求。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
2、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设计费用补偿;
3、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等;
4、约定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包括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等。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定案时限;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程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
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考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容。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三)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
(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六条施工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二)对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的计取设置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三)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
(五)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六)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发包人在此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七)对工程质量约定超出高于国家质量标准承担违约处罚的条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委托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检测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
合同履约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的,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定收费额。
实行招标确定的服务类收费的,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收费额取定。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3)酬金可包括:
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酬金奖励等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合同
(1)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交办其他工作内容不支付服务费用的条款;
(2)服务期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3)要求管理人承担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4)要求项目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过程中非管理人责任引起的所有风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要求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的条款;
(3)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
3、工程监理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约定工程监理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
(3)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罚条款;
(4)约定应由监理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建设单位代缴代扣的条款;
(5)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实际完工,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除监理人合同违约责任以外,建设单位将全部监理服务费支付或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竣工验收或实际完工时间3个月的条款;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幅度;
(2)服务期超过约定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第三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备案的时限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管理权限,向合同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需提交资料:
合同当事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合同备案表。
(二)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市外企业入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外地企业进威施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程序:
(一)受理合同备案:
接受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备案表及备案资料,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1、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告知合同当事人不受理合同备案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合同当事人应补充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应补正的内容。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对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当将备案资料中的原件退还合同当事人,只保留复印件。
(二)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合同当事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并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1、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核合同内容后,对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表。
发现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时的,应当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正后,签发合同备案表。
2、合同备案表及合同正副本加盖合同备案章。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案合同副本,将加盖合同专业备案章的正本和其他副本以及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退还给合同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备案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合同的日程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基础、主体、装修等不同阶段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核定后,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拨付工程价款。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私下变更备案合同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设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的建设合同,合同备案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查询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备案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合同备案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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