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 11页.docx
- 文档编号:1638597
- 上传时间:2023-05-0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49KB
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 11页.docx
《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 11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 11页.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围标合同‘
篇一:
参与围标办法总结
60种围标方法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
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
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
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篇二:
浅析围标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
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
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
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
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
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
)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
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
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
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围标串标陪标成招投标潜规则
201X年11月19日08:
22法制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业内流传“无标不串”反腐利器亦被腐蚀
本报记者周斌
这是一个充满摄像头的地方,办公室内、走廊中、楼道里,甚至室外停车场;这里的很多办公室都安装了监听设备,而在进入这些办公室前,需要进行两次指纹识别?
?
工作人员说,进入此地,你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记录在案,作为将来解决纠纷、行政处罚乃至呈堂证供的依据。
这里就是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交易中心”),每年上千亿元规模的项目进行招投标交易的地方,201X年,这一数字是1394.8亿元。
“我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尽可能地防止腐败。
”北京交易中心主任陈现忠11月16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北京模式有效反腐
记者将拇指按到一块显示屏上,上面显示:
验证失败。
工作人员笑了,说只有在今天有评标任务的专家在9点前验证才可能通过,“你没有一项条件符合要求,电脑可不讲情面”。
11月16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北京交易中心,被无情地挡在评标区门外。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因素,避免暗箱操作,除了评标前的身份把关外,专家的抽⑼ㄖ⑷啡系纫捕纪ü缒越校袄缬邢钅恳辣辏缒曰嵩诮5000名专家库中抽选几名专家,然后通过标准的自动语音通知专家时间和地点,但不会告知与评标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对选择哪个专家毫不知情;谜底最终要到专家进入评标区、翻开项目标书方能揭晓”。
记者以员工身份进入评标区,手机上的信号立即降至零。
专家们进入评标区后,则是与外界完全隔离,在评标结束前,吃喝拉撒睡都得在这里解决。
走进监控室,26台显示屏上能看到对应评标室内的一举一动,戴上耳机,评标室内的声音清晰可辨;录下的影像和音频资料将被保存半年以上,以备今后查询;这里也是社会监督员、交易中心监督员、招标代表监督评标过程的地方。
陈现忠说,与腐败作战,只有不断地提高和完善自我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不断升级技术,目前使用的电脑软件可以识别不同标书的雷同率、是否出自同一台电脑等,以检查串标、陪标等问题;我们正在逐步建立信用体系,坚决将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曝光,并限制其准入等。
”
据记者了解,北京模式被业内很多专家所认可,北京交易中心被称之为中国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最规范透明的地方,有效遏制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
要求一向严格的透明国际也曾邀请交易中心派人到会上演讲传授经验。
招投标自身问题一箩筐
业内专家表示,招投标为反腐而生,但如果运用不当,可能反被腐败利用,为违法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
“目前而言,像北京等一线城市做得比较规范,可仍有很多地方做得并不理想,甚至是一片混乱。
”
即便是北京交易中心,陈现忠也并不否认:
“腐败依然存在,比如围标、串标、陪标的行为肯定还有,只是目前很难查处而已。
”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多数地区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肯定更为严重,近期发生的合肥7名评标专家集体受贿案便是例证。
今年8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六大问题,其中招投标问题就占据了两项。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表示,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频发,腐败案件的数量、金额呈几何数字增长,其中部分腐败案件就是通过招投标引发的。
“由于招投标腐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招投标双方都是受益者;招投标技术性较强;参与人员呈现集团化方向发展等特性,违法行为很难被揭露,可以肯定,目前有很大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没有被发现和查处。
”
作为长年研究招投标领域的专家,赵勇认为目前我国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相当严重,围标、串标、陪标已成行业潜规则,“业内这样流传:
无标不串,不串不成标”。
赵勇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打击力度的持续增强,省级大城市招投标中涉及的腐败行为趋向隐蔽,投标企业间很少再有金钱往来,更多的是以陪标等形式出现,轮流中标。
而中小城市的腐败依然显露,权力标、关系标甚多,经常由领导一句话“就要他中标”来决定项目归属。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如何完善招投标体制遏制腐败,是业内持续讨论的热点话题。
陈现忠针对目前一些部门、地区对评标专家的建库、使用、监督分散管理的现状,提出在制度层面上应规定将专家统一管理,以避免出现监督权和处罚权分散,专家行为无法有效约束的情况。
在法律层面上,陈现忠认为亟待解决的是陪标、串标等如何认定的问题,他希望立法部门制定详细可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将何为陪标、串标等界定清楚。
赵勇也非常赞同立法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
他透露说,目前正在送审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制定了相关内容,例如满足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账户、投标书多处雷同等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串标。
赵勇认为,目前解决一些地区招投标混乱的局面,办法之一是增加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
“近期而言,可以修改招投标法的处罚条款,相对于违法招投标后可能上亿元的收益,三五万元的处罚实在太低了,无法体现震慑作用;同时应在刑法中制定串标等罪名,套用其他经济犯罪的罪名不利于打击招投标犯罪。
远期而言,关键是要提高公民的诚信,增加道德成本以杜绝招投标中权力寻租。
”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发生于招投标的中间阶段:
开标、评标阶段,对于国际形式而言,违法犯罪行为已逐步向上下扩展,延伸到了立项和合同执行阶段,这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警觉。
”赵勇提醒道。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
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标情形问题关键在招标人自身或代理机构,下面主要讨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尤其围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因此,笔者建议:
(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
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2)仅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
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
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简化资格预审环节,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
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4)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资料以发票为凭,登记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组织者自行补登。
(5)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6)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加收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
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
篇三:
串通9家公司围标是犯罪吗
串通9家公司围标是犯罪吗律法网[]201X年7月,时任重庆第七建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张甲了解到某工程项目将进行招标,欲承揽该项目工程,遂通过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张乙(另案处理)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以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由张甲所在的部门组织投标事宜。
为提高中标率,张甲私自与张乙商议联系其他建筑企业串通围标,张乙即安排部门副经理王某与张甲配合。
随后,张甲伙同张乙、王某等人,以自己提供投标保证金、负责制作投标书经济标和技术标、以“资料费”名义支付报酬3000元至4000元不等为条件,先后联系了9家建筑公司作为围标单位。
张甲等人还找到本公司成控部经理唐某(另案处理)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经济标,并确定了各自的投标报价,后向唐某支付了相应报酬。
张乙帮助张甲联系他人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技术标,张甲向张乙支付了相应报酬。
待所有围标公司的经济标、技术标制作完成后,张甲要求王某安排其部门员工将标书并“资料费”分送给9家围标公司。
张甲另行筹集资金分别向9家围标公司汇款160万元,用于各围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9家围标公司使用张甲等人准备的经济标、技术标及投标保证金参与了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共计17家)。
主方签订施工合同。
201X年9月,重庆七建公司以7900余万元中标,并于同年10月28日与业
同年12月2日,张甲与重庆七建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作为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实施施工,并按照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2.8%向重庆七建上交利润。
201X年8月21日,张甲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来源:
中国法院网原标题:
串通9家公司围标以7900余万元中标)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在代表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伙同他人与其他企业串通围标,中标金额7900余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来源(华阳专栏):
/Lawyer/anlishow.html?
UserID=lihuayang&id=201X01292558
推荐法律知识阅读:
(律法网知识搜:
)
1.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100.html
2.201X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X02272099.html
3.淄博201X养老金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8.html
4.湖北201X年最新社保基数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7.html
5.阳江社保最低额度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6.html
6.上海社保外地的每月要交多少钱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X02272095.html
7.上海社保缴纳封顶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4.html
8.养老保险交的年限多领的就多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X02272093.html
9.芜湖社保基数怎么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2.html
10.天津医保欠费补缴政策法规相关视频
/law/201X02272091.html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文档围标合同推荐word版 11页 最新 文档 围标 合同 推荐 word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