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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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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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专项分包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的室内外消防及送排风系统的制作安装(包括本工程内的有关变更)。
风机、水泵、稳压缸等供水设备及其控制柜由发包人采购,承包人负责安装与调试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年月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年月日通过建筑竣工验收,与配套工程一起交付使用。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过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本合同适用人民币)
本合同暂定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万元
4.1本工程为工程量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2002年《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补充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常用主材(设备)组价手册》及相关定额解释及文件的规定执行;人工工资调整为元每定额工,与定额人工单价差额部分只计税不计费。
人工费上涨的风险已充分考虑在内,施工期若遇相关配套文件或政策性调整或人工费上涨或其他任何因素,均不执行调整。
材料实行甲方签证价,按市场采购价加计算,套94定额直接费加结算进入工程总造价。
(包含税金,劳动保险费、文明施工增加费、金华市标化工地等等一切税、费);
4.2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合同前已清楚了解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询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4.3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试验检验、场地转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
甲供设备部分采保费按供货合同采购时签订的合同价价款(不按结算价)的1%(含税金,不再计取其它费用)进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4.4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施工过程的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
4.5工程结算核减(增)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所有变更及核定均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本工程委托实行工程监理。
5.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工程师。
5.3分包方本工程项目经理
5.4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条件。
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条件。
④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已交验。
⑤图纸提供套数:
发包人提供套施工图纸。
5.5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向发包人、总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每个月底前提供本月的有关统计报表。
②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机配合总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
④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包干。
⑤消防联合调试的责任和义务
⑥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必须按总包人的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其费用在总报价报干。
⑦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助有资质部门进行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其检测费用等一概由承包人包干。
⑧施工用电装表计量后由分包方支付。
六、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消防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
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承包方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按经审定的承包方月进度施工总款的70%支付承包方。
工程完工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审定的总工程款的85%,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壹年。
八、质量保修
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8.2质量保修工作地实施。
承包人应在过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2、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违约扣款、赔偿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乙方如需提出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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