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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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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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引例: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中航油集团”)是直属中央的大型国企,系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油”)的母公司。
中航油集团持有中航油75%的股份,在中航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2004年10月,中航油集团在危机时刻通过德意志银行出售15%的股份,中航油集团仍拥有中航油60的股份。
中航油集团垄断国内航空煤油供应,中航油则是负责中国民航进口航油的采购业务,垄断使得公司迅速成长。
2003年,中航油的净资产已超过1亿美元,总资产逾3.6亿美元,被外界誉为“七年奇迹”。
中航油的债权人总数近100名,其中包括高盛、巴克莱、三井有限公司、南非标准银行、英国石油等外资机构。
2004年11月,中航油因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后,该院于2004年12月10日裁定,中航油须在2005年1月21日前提交债务重组计划,并在2005年6月10日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中航油集团于2004年12月15日公开表示支持中航油的债务重组计划,愿意提供新的资金,并致力为中航油引进新的战略投资,助其恢复正常运作和复牌交易。
2005年1月24日公布重组计划(草案),中航油集团计划将偿还中航油5.3亿美元负债中的2.2亿美元,相当于其总债务的41.5。
中航油集团及新投资者将联合最多注入1亿美元新资金,另外的1.2亿美元将延期8年逐年偿还。
中航油集团的1.18亿美元债权转换为股权。
2005年6月8日,92名债权人以高票通过了中航油债务重组方案。
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2、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1)破产清算
(2)破产重整(3)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1、概念:
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模式: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4)免责主义、不免责主义,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3、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离立法的模式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行特殊的处理办法,第二节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二、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破产条件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
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
二、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申请的主体2、破产申请的形式3、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三、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三)破产债权的申报(四)破产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2、破产申请人含义: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范围:
债务人(限制)、债权人3、破产申请的形式:
书面4、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5、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理由审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审查内容,
(二)破产案件的保全:
开户银行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保全,(三)受理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2、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申报期限,含义,重要性,期限规定,一般,特殊,申报范围,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来到期的债权,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人的债权,3、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4、登记造册,5、审查确定,6、逾期未报的后果,(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的约束,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3、对其他人的约束,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财产保全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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