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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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大学
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天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所有系、实验室、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驻校外的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学院常务副院长、院办主任等组成。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小组负责做好《天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规定考核的工作,每年第四季度接受学校考核评价。
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常务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院办主任为专职保卫干部,系、实验室、科室正职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下设消防安全员。
第四条学院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职责是:
1.负责向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和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3.坚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系、科、室周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防消技能,举办各种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5.按规定配备、管理、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6.严格管理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
对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报学校统一销毁;
7.严格管理、检查实验室、学生宿舍、学院出租房屋以及临时工宿舍的消防安全;
8.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报防火科备案。
落实限期拆除的本单位私搭乱盖或超过消防机构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9.组织审查、及时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过程,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10.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
每半年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第五条学院常务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职责是:
1.主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拟订、落实学院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4.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防消技能的培训和灭火演练;
5.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院、处级领导,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六条学院设专职保卫干部1人。
专职保卫干部在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
职责是:
1.落实学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备查。
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3.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督促限期整改;
4.提交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经费的预算;
5.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6.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演练;
8.组织、完成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9.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保卫处防火科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七条系、实验室、科室正职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下设防火安全员若干名,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生产、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
3.参加、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保证本科室人员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生产实验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方法。
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清洁完好;
6.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挂牌明示。
系、实验室、科室副职,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并对本部门责任人负责。
在防火工作中,一定要切实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抓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巡视,作好检查和巡视记录,并监督岗位日查和日查记录情况。
第八条消防安全员对本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上级领导负责。
职责是:
1.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日查制度,检查日查记录情况;
2.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迅速上报主管领导和保卫干部,记载报告情况;
3.保证灭火器材完好,不损坏,不挪用,不遮挡;
4.监督岗位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参加并组织岗位人员学习消防常识和防消技能,做到“四懂四会”;
6.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区域管辖
第九条学院各系、实验室、科室负责的分散在校内、外的实验室、教研室、公司、临时工宿舍和出租房屋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院团委按照工作分工,协同学工部和后勤保障部共同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各系、实验室、科室负责管理分配区域外,有权管理该楼内非本部门的区域,及时向相关院领导和专职保卫干部反馈信息,协调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灭火器材的维修、更换、校区内室外消火栓的增设、保养,由学校保卫处防火科具体负责实施,由学院专职保卫干部代表学院负责沟通落实。
第四章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第十四条学院新建、改建、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基建处或总务处和保卫处防火科备案。
第十五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改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防火科备案。
第十六条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学校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私自搭建的系、实验室、科室负责拆除,系、实验室、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并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需要在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学校保卫处防火科申办动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章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九条依据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确定以下部位为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学生宿舍;
2.图书资料室;
3.实验室。
院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干部重点监管。
重点部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坚持每日巡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
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图书资料室、实验室等各重点部位,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及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二十三条学院团委协同学工部、后勤服务集团共同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决定每年的4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学院将在每年4月份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教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院团委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与院办协同做好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安排,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提供消防知识资料,指导灭火逃生演练。
第二十七条学院每半年组织职工学习一次防火、灭火知识,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
学院将组织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第七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
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系、实验室、科室消防安责任人和防火安全员对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损坏、丢失,保证完好有效。
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和专职保卫干部。
第三十条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保卫处防火科负责审核并参与招标。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校保卫处防火科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学院专职保卫干部协助办理。
第八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是防范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组织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1.岗位防火安全员负责日查和巡查:
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电线、电闸有无异常现象;易燃物是否清理;
2.系、实验室、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周查:
检查岗位日查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电器设备完好和使用情况;灭火器有无遮挡或挪用、是否完好;岗位整洁程度;有无脱岗现象;
3.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保卫干部组织并参加月查:
检查是否有日查、周查记录;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和实验;使用电器设备是否合理;生产、实验人员在岗情况;值班人员有无离岗现象;隐患整改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4.日查、周查、月查检查人和被检查部位的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留档,学院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留档。
第三十四条各系、实验室、科室按照学校及学院要求,认真做好节、假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及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全院教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负责整改的人员,限期整改: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或实验室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系、实验室、科室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院领导决定。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规定请参考《天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行政办公室,学院行政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本办法(试行)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发布,从发布日起实施。
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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