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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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新能源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玉湖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以下简称“湖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湖口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湖口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玉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玉湖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湖口公司对所属的各风电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湖口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要与设备厂家维护队伍、外包队伍及外来人员的管理,实施生产现场一体化管理,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口公司所属各风电场、本部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三条湖口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电气误操作事故;
(三)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为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湖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风场、项目部、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湖口公司总经理是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总经理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件;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湖口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副总经理对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风电场、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风场、项目部、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工作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的直接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自然人,并实行上级对下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湖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湖口公司执行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湖口公司所属的各风场、项目部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但班组必须配置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生部、风电场和项目部安全员、风电场班组安全员组成公司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湖口公司的安全监督职能由安全生产部行使,安全生产部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由公司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接受新能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新能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负责制定湖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监督湖口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湖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制定湖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项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落实;
(四)监督本公司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规程、规定、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等现场规章制度的管理情况;
(五)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完成会议纪要并监督落实;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剖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并监督解决;
(七)负责编制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制安全通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加强安全信息交流和舆论引导;
(八)负责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九)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湖口公司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各风电场、项目部预案的演练;
(十)对湖口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三讲一落实”工作的开展;
(十二)负责现状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
(十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参与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十四)负责事故管理与统计、上报;
(十五)会同综合管理部参与湖口公司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的建议;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照相、录音、录像,要求保护事故现场;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反映;对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七条湖口公司对国家和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上级公司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湖口公司的《风场运行规程》、《风场消防规程》、《风场技术监控》等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以及设备厂家的要求,制定每个风场的《风场检修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各省网调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典型消防规程、交通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措施: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或设备系统变动时,本单位应及时对相关图纸、规程、措施进行补充或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每个风场的现场规程、措施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湖口公司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措施清单,并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措施。
第三十一条湖口公司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规程、措施、应急预案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湖口公司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三条湖口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湖口公司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湖口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湖口公司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七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八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颁发的标准,以人为本,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九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飓风、防寒、防高温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条湖口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是一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新进入湖口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部分、湖口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与跟班实习,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理论学习与跟班实习时间专项写一项培训工作规定);
(三)生产准备人员的培训。
项目批复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成立以总经理(筹建处主任、场长)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筹建处副主任、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的正式的生产准备领导机构,配齐各类生产准备人员(按新能源机构设制配制),全面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在项目开工后全部到位,参加设备招标、设计联络会等。
1.所有生产准备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2.运行人员的培训通常按以下七个方面内容进行:
(1)专业基础理论;
(2)生产实习;
(3)运行规程、操作标准和规章制度;
(4)同类机组异常案例;
(5)现场系统和设备;
(6)培训教材,项目相关标书、设计文件、图纸。
3.所有运行人员应经过同类(相近)型机组、设备和同类(相近)型控制系统的发电厂的生产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4.机组调试阶段,运行人员应在厂家及调试人员监护、指导下进行设备的检查和操作,熟悉设备和系统,参加设备试运的验收工作。
5.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应按计划、分阶段实施,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管理专业基础知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概预算、工程合同管理等知识。
(2)设备检修知识:
设备构造、原理;检修工艺流程,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设备常见故障处理。
(3)同类型机组、设备生产现场实习。
6.对电气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的系统培训;机组控制、继电保护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人员应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的理论培训,并参加厂家组织的机组控制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参加设备出厂调试和验收试验;安排不少于一个月的同类型机组控制系统和继电保护设备的实习和调试。
7.对非电气专业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的系统培训,同时参加厂家组织的机组控制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参加设备出厂调试和验收试验。
8.非电气专业的培训内容:
(1)风电场电气一次系统运行方式;
(2)电气运行倒闸操作一般规定;
(3)风力发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运行方式;
(4)控制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5)风电场电气二次保护配备及原理;
(6)直流系统运行方式及操作步骤;
(7)风电场高、低压开关结构及操作方法;
(8)风电场电气运行规程;
(9)电气、线路一、二种工作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审批流程;
(10)电气倒闸操作票填写;
(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升压站电气部分);
(1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四)新分配学生、调入职工学习时间;
学生6个月学习考试合格上岗,调入的电气专业人员上岗学习3个月;非专业调入职工上岗学习6个月。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必须进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60课时;
(二)离开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转岗的、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每年不少于48课时;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烧伤、创伤、中毒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
(一)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二)安全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8课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与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上报新能源公司。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每两年参加一次新能源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二)公司对风场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必须集中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动火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动火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以上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制定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例会
(一)公司例会
1.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在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召开湖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生产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
3.月度安全分析会
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4.月度安全监督网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
5.参加安全生产月(周)视频会
各部门、风电场(项目部)按时参加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湖口公司的安全生产月(周)视频会。
6.周调度会
每周一上午召开周调度会。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上周工作进行点评并布置本周重点工作。
7.技术监督会
每月召开一次技术监督会,会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部通报当月在技术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计划。
(二)班组安全生产例会与安全日活动
1.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2.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开展。
班组每周召开一次,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事故通报,分析班组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
(三)例会相关要求
1.各种会议应做好记录。
2.季度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的会议记录,每半年由安全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内审。
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春季、秋季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安全月检查等,在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春季、秋季检查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力求实效。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作风、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安全简报
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出一期。
安全简报内容应包括人身轻伤及以上事件、设备障碍及以上事件、企业违章考核、三讲一落实开展情况、两票三制执行、两措计划的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星级考评等情况及分析。
第五十九条安全月
安全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湖口公司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加强危险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实施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报告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
每年一月份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完成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上报新能源公司和集团公司。
按照演练计划定期开展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和年度自评报告录入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系统。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将应急预案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条件允许时,积极参预地方政府的应急演练工作。
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和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确保抢险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结合本公司的上一年工作实际与现行的有关工作,编制“危险点分析”手册。
现场作业要认真开扎“三讲一落实”,即现场作业必须“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切实防范风险,保障现场作业安全。
第六十三条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查设备、设施隐患、查管理漏洞、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持续改进,闭环整改。
第六十四条按照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要求及时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九章承发包工程
第六十五条按《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发包工程和外委用工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公司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外部人力资源的,必须以外委项目发包,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六十七条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化内容包括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准入、岗位标准和考核标准等。
第六十九条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安全协议。
应具体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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