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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
缴纳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二章税率
第九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一节销项税额
第一十条纳税单位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
第一十一条纳税单位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不含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确认销项税额。
第一十二条运输企业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由运输企业确认销项税额。
第一十三条纳入汇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销售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一十四条纳税单位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收款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发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代纳税单位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按月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十五条运输企业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由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
运输企业之间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仍使用《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确认销项税额。
铁路局之间、铁路局与专业运输公司之间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不开具发票,不确认销项税额。
国际联运业务清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节进项税额
第一十六条纳入汇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纳税单位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以及纳税单位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
纳税单位取得的以上进项税额,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认证申报后上转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第一十七条纳税单位代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按月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进项税额。
第一十八条总公司清算给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违流运输收入、行包运输进款清算收入,由总公司按月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为进项税额。
第一十九条运输企业接受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作业服务支付的费用,应从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纳税单位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二条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三条纳税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价值。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税法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运输企业所属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所属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的,由物资段向领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领用单位据发票确认就地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单位应将汇总缴纳和就地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清楚,分别取得发票并进行抵扣。
确实无法分别取得发票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总公司集中计算扣减。
第三节增值税预缴
第二十八条基层单位的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的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
其中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代纳税单位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预缴;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由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预缴。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基金、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收入不计入预缴基数。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适用1%预缴率。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及其基层单位适用3%预缴率,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预缴基数×预缴率
第三十二条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预缴增值税(不含查补)相关附加税费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查补税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就地缴纳。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及其基层单位预缴增值税(含查补)相关附加税费就地缴纳。
第三十三条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由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
运输企业预缴基数,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数据由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数据由财务部门于次月10日内提供。
运输企业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汇总计算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运输企业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六条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八条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的销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和进项税额,通过其控股的铁路局(公司)统一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汇总本级及运输企业和基层单位上转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四章申报与缴纳
第四十条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增值税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税款预缴等工作。
纳税单位当期已认证或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当期申报。
第四十一条纳税单位的国际联运零税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申报由总公司统一办理。
第四十二条基层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本单位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工作,并按月将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报送运输企业,同时将《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流转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流转表”)加盖公章后上报运输企业。
第四十三条运输企业应于每月11日前完成本级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工作,并按月将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应于每月12日内汇总所属基层单位、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流转表》,并与各单位《传递单》核对一致后一并报送总公司。
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2日内汇总所属控股合资公司《流转表》,并与各单位《传递单》核对一致后一并报送总公司。
第四十五条总公司应于每季度末15日内,按照运输企业上报的《传递单》、《流转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传递单》和《流转表》,确保数据准确,表间关系核对无误。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汇总缴纳实行“纵向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横向部门协作、责任明确”的原则。
总公司负责规范、指导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
运输企业负责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增值税管理;基层单位负责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等具体工作。
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收入、运输、清算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纳税单位应确保增值税相关税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九条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主要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纳税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方法另发。
第五十条纳税单位应按规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对于纳税申报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防范增值税管理风险。
总公司将对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财税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汇总缴纳增值税流转表
附录: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2.汇总缴纳增值税流转表填表说明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汇总缴纳增值税流转表
(一)(lz01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
元
单位名称
单位序号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合计(增值税流转)
纳税检查调整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汇总缴纳增值税流转表
(二)(lz02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
元
项目
行次
预征率(税率)
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一、已交税金
1
——
1、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建设基金)
2
1%
3
3%
2、物流辅助服务
4
1%
5
3%
3、提供运输作业服务
6
1%
7
3%
4、铁路建设基金
8
——
——
——
——
——
——
5、国际运输服务
9
——
——
——
——
——
——
——
6、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
10
——
——
——
——
——
——
——
二、销项税额(提供运输作业服务)
11
6%
—
——
汇总缴纳增值税流转表(三)(lz03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金额单位:
元
项目
行次
汇缴
属地
合计
份数
金额
税额
份数
金额
税额
份数
金额
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一、进项税额
1
1、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其中:
固定资产
3
2、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
——
其中:
固定资产
5
——
——
——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
其中:
固定资产
7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8
——
——
——
——
——
——
5、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9
——
——
——
二、进项税额转出
10
——
——
——
——
——
——
1、免税项目用
11
——
——
——
——
——
——
2、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2
——
——
——
——
——
——
3、非正常损失
13
——
——
——
——
——
——
4、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14
——
——
——
——
——
——
——
5、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5
——
——
——
——
——
——
6、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6
——
——
——
——
——
——
7、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17
——
——
——
——
——
——
8、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18
——
——
——
——
——
——
——
9、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9
——
——
——
——
——
——
——
10、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0
——
——
——
——
——
——
三、减免税款
21
——
——
——
——
——
——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22
——
——
——
——
——
——
2、其他
23
——
——
——
——
——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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