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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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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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10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11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6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23
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3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1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33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5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8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40
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0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55
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55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58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59
创伤急救管理制度6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7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75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其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人员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安检科的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培训科的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七、人事劳资科的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八、通风科的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设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疗部门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
九、机电科的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措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疗部门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十、营销科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地面检查情况和总结。
十二、各基层单位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
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
劳资科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职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宣传告知:
职教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思想认识。
六、体检告知:
矿井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职工检查结果,促使职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
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职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附: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
造成损害。
在本岗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相关责任部门;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单位:
本人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序号
工种
危害因素
职业病
一
岩巷凿岩、岩巷装载、岩巷掘进
矽尘
局部震动
噪声
矽肺
手臂振动病
噪声聋
二
出矸推车
矽尘
矽肺
三
井下通风
矽尘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矽肺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四
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五
煤巷打眼
矽尘
煤尘(煤矽尘)
矽肺
煤工尘肺
六
喷浆砌碹
矽尘
水泥尘
噪声
矽肺
水泥尘肺
噪声聋
七
煤巷加固
矽尘
水泥尘
煤尘(煤矽尘)
矽肺
水泥尘肺
煤工尘肺
八
岩巷爆破
矽尘
氮氧化合物
一氧化碳
噪声
矽肺
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九
煤巷爆破
矽尘
氮氧化合物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矽肺
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
爆破采煤
氮氧化合物
硫化氢
噪声
煤尘(煤矽尘)
氮氧化合物中毒
硫化氢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一
采煤打眼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局部震动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手臂振动病
十二
水利采煤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三
采煤支护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十四
机械采煤、采煤装载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噪声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噪声聋
十五
精煤浮选
柴油
痤疮
十六
采煤运输
矽尘
硫化氢
噪声
矽肺
硫化氢中毒
噪声聋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矿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矿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劳资科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培训中心:
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工段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矿井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市培训中心、矿井、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矿井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矿井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七条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班组长班前会。
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矿井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工段和安检科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二)月度安全培训日:
主要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
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检科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三)其它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成果发布会、黑板报、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
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五)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制度的实施由职教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进行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运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从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各区队组负责;
(4)运输组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实施安装,经通风队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与通风队签字后交付使用,通风队负责管理,安检科负责监督。
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检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检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
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各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水棚的水量: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
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
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85%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
采取湿式钻眼,湿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炮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期限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且没有防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1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xx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矿劳保用品配发标准,根据矿井设计要求的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物资供应部按标准、按数量进行采购。
3、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设在物资供应部,保管发放由物资供应部管理)
4、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
(附《xx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5、人力资源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帐,专人管理。
6、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物资供应部不得擅自发放。
7、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8、人力资源部提供名单,物资供应部负责职工工装的统一制作和配发。
9、人力、物资供应部、经营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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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 职业 卫生 健康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