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及投资法要求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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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及投资法要求比较
我国金融机构监管、股权投资及要紧业务比较
股东类型
向金融机构投资要求
其他
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
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政策性银行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国有商业银行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外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1.资本充足率为8%以上;
2.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3.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保险公司
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证券公司
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工商企业
1.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3.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备注:
1.依照1994年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整理。
2.2020年11月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治理方法》规定: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操纵及并表治理制度,风险治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沛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治理的人员。
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治理和良好的业务进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治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3.2020年9月财政部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治理假设干规定》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维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欠债率原那么上应当维持在60%以下。
上一季度末资产欠债率达到或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
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那么上应当维持在125%以下。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维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维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4.依照2006年9月保监会公布的《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险机构能够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1)对保险机构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样投资(持有银行股权5%以下),必需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风险治理,快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加,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样投资要求外,还必需具有确信的公司进展战略、主营业务计划和相应的专业治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
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样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2)对拟投资银行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样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治理制度,经营稳健,老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加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布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沛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沛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誉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国际信誉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样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需具有丰硕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楚确信的经营打算,素养较高的治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许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许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的席位。
5.2020年4月银监会公布的《关于增强中小商业银行要紧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规定
除《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进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形、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形的说明。
(2)要紧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样不超过20%。
关于部份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能够适当放宽比例。
(3)要求要紧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要紧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许诺:
一是许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形及贷款质量情形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许诺不干与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许诺自股分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分,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分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要紧资本来源,应许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许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妥的指标压力。
各类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及业务要求
金融机构种类
监管部门
注册资本要求
非金融机构股东资格要求
主要业务
其他
商业银行
银监会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以上,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以上,城市信用社5000万元以上,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以上。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1.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
省银监局
1.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同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
省金融办
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1.业务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
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银监发〔2008〕23号规定: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
主要出资人(50%以上股权)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一般出资人符合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四)境内同业拆借;(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吸收公众存款。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7.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1.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1.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2.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信托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
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
1.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业务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2.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5.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
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货币经纪公司
银监会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盈利。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3.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保险公司
保监会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
1.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1.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2.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再保险业务。
《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
证监会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
(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管条列》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货币资金)
1.主要股东(25%以上):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4)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基金(境内或QDII)募集和管理,专户理财,其他资产委托管理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含6个配套部门规章),2011年修改征求意见,未公布。
期货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1.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1)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2.持有100%股权(含关联方)的股东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1.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证监会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期货交易管理条》、《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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