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名称本人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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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名称本人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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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名称本人单位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
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
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视距
3.1电影院:
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
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
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
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
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4.视角:
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6.照度:
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
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1lx。
剧场前厅为60lx。
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
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
3)。
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
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11.场所内应设有禁止吸烟标识。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生活娱乐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游泳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
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
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6.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7.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8.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9.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
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
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
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住宿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规模应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和拖鞋消毒专间、工作间、
仓库、备品间。
2.清洗消毒间:
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设有专用清洗消毒池,应配备消毒容器、消毒剂配比容器、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柜及保洁柜。
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
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四周墙面贴白色瓷砖至1.5米以上,地面需铺设防滑地砖,安装大号清洗水池1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物品消毒规程》上墙。
3.工作间:
配备工作车、清洁消毒工具及回收棉织品的盛放容器。
4.仓库、备品间:
仓库、备品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密闭存放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
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住宿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
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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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 卫生 行政许可 申请 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