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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制度
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制度
篇一:
论合同的履行
论合同的履行
姓名:
庄伟杰
班级:
学号:
12级连锁三班20XX4426329
论合同的履行
摘要: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
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本文主要是从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来详述。
关键词:
合同的履行;债权;相关规则;抗辩权
当前的社会,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许多事件的发生,不公平事件时时的产生也令人们越来越了解合同的重要性。
然而,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许多投机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也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许多的困难。
这个时候,了解合同的履行内容,剖解合同履行的规则,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很好的履行合同,普及合同的履行就变的十分重要了。
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
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
[1]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
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原因。
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
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
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履行分为履行的主体与履行的原则两个大方面。
履行的主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两个方面。
而履行的原则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四个方面。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履行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
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
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的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的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可以叫做异议权,是指对抗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
共有两种类型,分别是消灭的抗辩权,又称永久的抗辩权。
以及延缓的抗辩权。
而双务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期债务的权利。
这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这里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
包括需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
须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依法、依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清。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以及必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
要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
必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等债务。
二:
该双务合同必须有先后履行
顺序。
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期到期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构成违约行为,则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己方的履行义务。
不安履行抗辩权虽在各国普遍加以规定,但在适用条件上却并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
“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层统一延期给付,出卖人也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但买受人提出到期给付的保证的,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有四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当事人双方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义务人一方的债务已界清偿期
(四)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篇二:
论合同的订立
题目:
论合同的订立
摘要: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合同的订立均是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要约和承诺程序均未作立法界定。
由于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并非都是面对面的订约,使得缔约这一法律行为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鉴此,笔者仅根据民法原理以及国外民法对要约承诺的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的有关法律问题试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
合同的订立;合同法;探讨
Abstract:
Ourcurrentsystemofcontractlawoncontractformationareprovidedbythegeneral,whichmeansthatthecontractthepartiesagreedtheprocess-noofferand
acceptanceproceduresforlegislationtodefine.Asthepracticeofcontractingpartiestothecontractarethefaceofthecontractisnotmadepartiestothelegalpracticeinthestateofhavingnolaw.Inthis,theauthoronly,andforeigncivillawunderthecivillawprincipleofxxmitmenttotheoffertheprovisionsofcontractformationprocess-offerandacceptanceofthelegalissuesof
Keywods:
theprovisionsofcontract;thecontractlaw;testingforshallow.
目录
引言........................................................................................................................4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4
二、关于要约........................................................................................................4
要约的有效条件....................................................................................4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5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5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5
要约的生效条件....................................................................................5
要约到达后的法律效力........................................................................5
1、到达后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5
2、到达后的要约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6
要约的撤回和消灭................................................................................6
1、要约的撤回。
..................................................................................6
2、要约的消灭......................................................................................6
要约邀请................................................................................................7
三、关于承诺........................................................................................................7
承诺的有效条件....................................................................................7
承诺的生效时间....................................................................................7
承诺的方式公约....................................................................................8
承诺的消灭............................................................................................8
四、经济合同签订的原则....................................................................................8
五、合同签订的程序............................................................................................9
六、合同签定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9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10
八、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0
九、经济合同的担保..........................................................................................11
十、谈谈无效合同..............................................................................................11
结语......................................................................................................................11
引言
我国《经济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如《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对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未作规定。
我国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要约的有效条件
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
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
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要约的生效条件
具备以上的要约,何时才能生效?
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要约必须送达被要约人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只在知晓要约的内容时,才能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否则,要约没有任何意义。
要约的方式可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函、电报或是电传等。
要约到达后的法律效力
1、到达后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于受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当然,受要约人要约是否承诺有选择权,且如不承诺也不必告知要约人。
也即到达的要约在承诺前对受要给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篇三:
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
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
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
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尽管合同的履行问题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册。
因而《合同法》本身并不能提供现成的方案给当事人,指导其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差万别的,法律即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作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这也必将使《合同法》无法实现自身的功能。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
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
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
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
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
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
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
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
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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