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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与对策1
C2C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与对策
摘要1
前言2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2
二、C2C电子商务的现状3
三、C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4
(一)缺乏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规定5
(二)纳税主体的不确定5
(三)纳税地点的不确定5
(四)应税所得性质难以界定6
(五)缺乏现代收制度6
四、c2c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对策6
(一)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6
(二)明确纳税主体7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8
(四)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9
五、小结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C2C模式的发展也特别迅猛,因为其独特性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一些难题,仅2009年第4季度,我国的C2C交易额为705亿元,若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达到了21.15亿元。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人,使用率达到33.8%。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c2c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显示,到今年6月底,我国网店数目已经达到1200万家。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不可避免。
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贸易形式的改变在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商务既给企业带来了商机,但也给各国政府带来常设机构的认定、居民身份的确认、所得来源性质的辨认等税收问题。
我国政府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不同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网络改变了。
电子商务也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其中的C2C电子商务具有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其中不仅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也为消费者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对很多法规和制度造成了影响。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有很多特点是C2C交易中的卖家无法适用的,因此导致了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统一,使得税收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税收的公平性的要求和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迫切需要一套适合c2c电子商务发展和特点的税收制度来制定税收的征管方式等,从而使得c2c形势下的电子商务税收更加完善。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研究的目的
电子商务的诞生,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翻天覆地的影响,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以及丰富的信息量在当今世界各国表现出非凡的发展势头。
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他们的商业活动搬到网上经营。
C2C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一种新型模式。
它为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它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之上的税收征管影响极其广泛.给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网络改变了。
电子商务也迅速发展,其中的C2C电子商务具有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其中不仅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也为消费者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对很多法规和制度造成了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C2C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逐一的分析,同时参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政策,探讨CZ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
2.研究的意义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工作带来以下问题:
1、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规定缺乏。
虽然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商品买卖时必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但是我国的税法修订比较滞后,在现行的税法中并没有相关条款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也没有明确规定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
2、不确定纳税主体。
工商登记是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且不需要工商部门事先批准。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是因为无法确定卖方的实际经营范围,所以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3、纳税地点的不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所以交易的进行不会受交易主体的流动影响。
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卖方的流动性变得更强,而且交易地点的变动使得税收征管地点也跟着变动了,由于卖方还可以用各种信息技术将其真实所在地隐蔽,所以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要鉴定纳税地点就会很困难。
现在淘宝网、易趣网等流行的大型网络购物网站都属于CZC电子商务模式。
税务机关、学者、网络商店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已经开始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关注。
二、C2C电子商务的现状
C2C电子商务概述
C2C电子商务出现并发展起来于20世纪90年代的一种新型商业贸易模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信息显示,仅2009年第4季度,我国的C2C交易额为705亿元,如果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话,应纳的增值税金额达到21.15亿元。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数量达到4.2亿人,其中,通过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达到了1.42人,使用率达到了33.8%。
我国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结果显示,到今年6月底,我国网店数目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不可避免。
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
C2C电子商务特点
C2C交易的商家由于具有很多现行的税收体制而不能适用的特点,导致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统一,从而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多问题,缺乏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的规定。
现行税法虽然规定了,商品买卖必须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但由于我国税法的修订滞后,现行的税法没有专门针对c2c电子商务出台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C2C模式中的卖方的流动性更强,使得交易地点的变动意味着税收征管地点的变动,而且卖方可以使用各种信息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导致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难以确定,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困难。
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C2c电子商务以其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给经营者带来了很大商机,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影响着很多现有的法规和制度。
其中。
同时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主要是工商登记,然而信息网络交易的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由于无法确定商家的实际经营范围,所以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c2c电子商务,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纳税地点的不确定性。
又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所以交易主体的流动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
三、C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C2C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具有成本低、用户的范围大、没有时空的限制、商家和用户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式交流等特点。
它的出现既给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对现行的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以及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网络经济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电子商务以其快捷、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给商家带来了很大的商机,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并且影响着很多现有的法规和制度。
然而C2C交易的卖家因为具有许多现行的税收体制所无法适用的特点,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给税收工作带来以下问题:
(一)缺乏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规定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商品买卖必须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但由于我国税法修订滞后,现行税法并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出台相关条款,也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从网上个人卖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网上开店具有流程简单,开店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包括学生、工薪阶层、下岗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网上开店经营。
然而,“网上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流程。
此外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我国的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无论卖家是否销售商品都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二)纳税主体的不确定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主要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因为无法确定卖方的实际经营范围,由于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有关交易可能没有纸质合同、账簿,传统的以凭证、账册、报表为基础的记账方式将逐渐被电子票据、电子账册、电子报表所代替,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
而保留在计算机内的电子凭证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二是可能被加密保护,税务机关难以查阅。
因而税务机关有可能失去部分凭证基础,一方面难以征税,另一方面取证和保存证据更加困难,无法追踪稽查,加大了税务审计的难度。
所以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三)纳税地点的不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所以交易主体的流动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
C2C模式中的卖方的流动性更强,使得交易地点的变动意味着税收征管地点的变动,加之卖方可以使用各种信息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
通常要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才能对其依法征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
纳税人只需通过个人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
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控管,因而纳税人可能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容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税款流失。
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电支票、网上银行的出现和联机计算机,尸地址的动态分配,以及使用者采用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也加大了税收征管和打击偷逃税的难度,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困难。
(四)应税所得性质难以界定
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着不同的征税规定,但目前的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收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
这主要在于对商品、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上。
传统税法规则按照交易形式和标的性质来区分交易所的性质。
这种认定标准对于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就变得不适用。
同时数字化信息又具有易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性,这就使得C2C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非常困难。
从C2C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
目前我国主要的C2C平台企业免费为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提供平台,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也是C2C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如果网上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C2C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则会减少,必然会影响到C2C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
虽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如表1所示);同时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不稳定,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C2C电子商务市场仍然不成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五)缺乏现代收制度
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要借助一些中介机构来实现。
而C2C电子商务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这些交易平台虽然具备中介职能,但现行的税法并没有赋予其代扣代缴税金的权利。
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任何单一国家的组织是无法解决网络上的税收问题。
各国政府、各商业组织,应该从电子商务美好前景出发,只有通过协商重新分配对世界各地网络商户征收的税款,消除关税壁垒,避免重复征税。
总之,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进入门槛,规范网上零售市场,同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然而,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用现有的方法对网上个人卖家进行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征税的成本大于征税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目前对C2C网上零售卖家进行征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还存在许多困难。
四、c2c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对策
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经营的方式,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
世界各国目前都面临着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但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发展时期,为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还需尽快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在短期对电子商务可免于征税,但从长期来看,为了实现税收的公平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建立一套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特点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式。
(一)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
我国应积极加强国际协调,同时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
同时,必须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子以明确,为税收征管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税务工作还远没有实现电子化,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网也还需要一段时间,税收征管手段和水平相对还比较低,无法满足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要求,强行征税只会使税收成本过高,从而导致税收征收的低效率。
同时,我国金融电子化的水平也不高,电子支付还只是占很小的一部分,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进行监控,不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对偷税、逃税、漏税等行为也不能给予有力惩罚,形不成对税收的有力保障。
)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
1.根据电子商务的的发展以及对实体法产生的不同影响,适时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税收实体法。
例如,对于受电子商务影响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
2.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行为的的征税对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以及在法定的程序下,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同时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4.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如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结算的规程的电子货币法;防范网上银行风险和金融诈骗、网上和网上黑客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法;以及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明确数字发票作为记帐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率等等。
(二)明确纳税主体
在c2c电子商务领域,由交易网络化所带来的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是困扰电子税务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的无边界性,使得公司可以超越它们的地理位置提供产品、服务和信息大大扩展了他们的商业存在范围。
以往用来确定哪个税收管辖区有权对商业利润征税的常设机构概念不再完全适用。
营业利润征收的对象,即纳税主体应该是用于c2c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器的所有者。
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也应由网站和服务器构成。
网站包括软件和数据信息,但这些是无形的,不能作为常设机构。
网站的服务器是物理存在的,并且所有利润的创造过程都离不开服务器,可以说服务器是实现其利润的必要工具。
因此可以以法律条例等形式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进行登记核算,并要求其所有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责任,从而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纳税主体了。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改革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逐渐减少流转税的比重,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并结合中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情况,对于企业和个人进行c2c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投资考虑予以所得税的抵免。
增加中央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收入的比重,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税基,把个人所得税等具有巨大潜力的税种划拨为中央收入。
结合c2c电子商务的特点,研究税收制度,使税基结构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趋势相适应。
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将其税基拓展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以及网络商务等行业,对高科技产业、环保产业可考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四)使税收征管体系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要求
目前全世界的合作与协商,由于c2c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任何单一国家的组织是无法解决网络上的税收问题。
政府、商业组织,应该从c2c电子商务美好前景出发,通过协商重新分配对世界各地网络商户征收的税款,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也要避免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而把网站的服务器等设施设在免税或低税区的行为。
积极推行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主体应该适用于商业活动的服务器的所有者这一税收体制,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网站核心服务器的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数据储存的方式、使用的加密技术及密钥、超级管理员密码等,使税务机关对该注册企业的服务器有自由稽查的权限。
建立c2c电子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中应该配有高素质的专业电子税务征收工作者,如电子化税务征管稽查模式,具备完善的税务管理软件。
电子税务局首先应该实现内部的联网,还应和银行、企业、工商,以及国外的税务系统相连。
要对网上交易进行必要的认证和记录,自动对每笔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控管水平,防止税收流失。
(五)加强c2c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1.实施税务电子化工程,需要从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开始,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高水平的应用软件为手段和途径,以改革征管模式和改善人员结构为前提,以建立电子税务局为结果,最终适应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这就要求从税务机关的自身的网络结构改革开始,首实现内部信息的顺畅流动,从而为后续的发展铺平道路。
当然税务机关尽早连入互联网也必不可少,通过网络方式实现税收征管的各项业务逐步,同时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也得到推进,最终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率。
2.电子纳税需要进行网络的电子申报,从而使税务机关将自己的服务器联接到互联网,对于相关服务器的程序的自动申报,并在稽核、自动计算上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从而提高了税收效率,节约人力资源,并且便于数据的储存、传输以及处理,通过该手段稽查可疑偷税漏税的企业,实现监督。
3.相关法律的宣传以及普及需要该系统的支持与协调操作,用户可下载相关的公告或者网页信息,并且实现群众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对于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具有深远意义,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大容量、自由、学习空间,并且主动、全方位了解相关动态。
4.建立电子数据的备案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相关的效率得到提高,纸质档案趋于淘汰,账簿、凭证等可在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持载体和平台的电子形式填制和修改,我国税收征管法应该要求所有开展c2c电子商务的单位必须定期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备案,纳税人应说明电子货币的用途和类型,禁止纳税人使用无记录匿名电子货币,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深度。
2.实行权威身份认证制度。
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给纳税人核发一个数字式身份证明。
要求参与交易者在交易中必须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信息以便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便于对互联网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追踪。
具体做法以淘宝为例。
淘宝平台可以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次数,政府可以与淘宝协商,规定其要求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的卖家提交营业执照。
因为支付宝的担保作用,在淘宝网上交易的买方在达成交易后会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方式支付,而支付宝规定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不允许从事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银行卡转账套现或洗钱等行为,这也就是说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基于交易的,因此支付宝平台可以很容易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额,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制定一种基于销售额的等级税率,支付宝平台根据等级税率对每一个卖家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代扣税。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第一,降低了政府部门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成本——政府部门只需要和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就可以实现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监督以及征税。
第二,在获得一定收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缴纳税费是可以被广大网上个人卖家所接受的,不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第三,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发展——一方面,C2C平台企业可以从代扣税这项服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在盈利模式上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突破;另一方面,C2C平台企业提供代扣代缴税服务可以持续吸引网上个人卖家,因此平台的用户数量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五、小结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中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税务机关单独已经无法完成管理和运行,而是需要以银行为辅助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公安机关的安保下形成一个合作的整体,各部分的协调来完成。
其中的问题也包括独特性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统一,使电子平台为运行载体的商务系统无法完成相关工作。
在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追究问题的原因是对于相关问题的界定不明确,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于可能造成的增值税、消费税、分人所得税遗漏,个人或团体账户遭窃等目前手段难以避免的损失进行更高层次的监听,这就需要多个团体的相互配合,使其进行的商业活动合法化正规化。
在规范交易活动以后,可以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网络交易活动,使其造福群众生活、节约社会资源、降低运营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寻找和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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