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管理办法g.docx
- 文档编号:16220783
- 上传时间:2023-07-1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47KB
原材料管理办法g.docx
《原材料管理办法g.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原材料管理办法g.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原材料管理办法g
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保证工程关键部位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第三方试验检测、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及交通部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四条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
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
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管理处安全质量科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
有权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主要原材料、特殊原材料。
第二章一般原材料
第七条一般路用原材料指地材,包括石料、砂、白灰、粉煤灰、路基填料、防护工程材料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执行如下采购程序:
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地材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样、试验,每种地材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选,确定三家使用。
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
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平行试验结果确认许可,数量应不少于三家。
3、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意见,施工单位可从审查认可的供应单位中选取一家或多家为其供应材料,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
4、承包人将供货合同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办核备,管理处安全质量科备查。
5、承包人根据需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货。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每批原材料都要按规定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者坚决清除出场。
6、路基填土的征用,严格按照管理处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对于本项目所用一般原材料的采购、征用须做到以下几点。
1、路基填料应做好批量的控制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混填与不合格的填筑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中。
对于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筑原材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后用于本项目的路基填料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检测,驻地办、总监办、管理处逐级审批。
2、石灰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存放时要采取覆盖封存措施,妥善保管。
使用前要充分消解,严格过筛;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要重新取样试验。
3、所用石料、砂等集料必须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进行处理直至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或更换料源。
4、沥青路面用砂均为机制砂,机制砂必须在固定料场按机制砂规范要求进行加工。
5、结构混凝土用砂必须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大桥、大、中、小桥、通道、涵洞等结构除基础、承台以外混凝土用砂必须过8-10mm筛后使用,上部结构混凝土用所有粗集料必须水洗,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同意方可使用。
6、所用石料要符合设计规定的类别、规格和强度,石质均匀、不易风化、无裂纹。
第九条在开工前,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试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资料,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原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及时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第十一条当供应单位不能保证材料质量或供应不及时,经监理单位认可可以更换材料供应单位,以确保材料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展。
第三章主要、特殊原材料
第十二条主要原材料(甲控)由主材和特殊原材料组成,主材主要包括:
水泥、钢材、沥青(不含改性沥青)、路面用碎石(不含抗滑碎石)等。
特殊原材料主要包括:
预应力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钢波纹管、改性沥青、抗滑石料、土工布、土工隔栅、隧道防水板、桥面防水材料、砼外加剂、沥青改性剂、商品构件、交通工程产品等。
第十三条主要原材料(甲控)的采购工作程序: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
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
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试验,进行比选,每种产品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承包人将每种产品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驻地办申报,驻地办初审并作出初审意见报总监办。
有关资料包括:
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取样试验结果、进货数量等。
4、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的范围,由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总监办依据比选结果审查认可,最终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单位。
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并报管理处安全质量科备案。
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报管理处安全质量科、计划科备案。
6、承包人根据总监办许可的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每批原材料都要按规定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者坚决清除出场并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安全质量科。
第十四条承包人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进行主材采购,承包人必须与厂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报业主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对供货合同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监理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对主材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
第十五条特殊原材料采购工作程序:
特殊原材料采购除满足主材采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行业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2、承包人将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驻地办申报,驻地办初审并做出初审意见报总监办。
有关资料包括:
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取样试验结果、进货数量等。
3、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的范围,由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总监办依据比选结果审查认可,最终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单位。
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并报管理处安全质量科备案。
4、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商、监理应亲自到厂家验货、提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5、特殊原材料在进场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安全质量科。
第十六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拿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场的主要路用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
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主要路用原材料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按照各自的抽检频率进行检测。
总监办试验室对原材料检测结果有裁定权。
对于第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按取样见证制度,按厂家、规格、批次等进行取样外委检测。
外委检测必须在管理处、总监办批准的外委试验室进行。
第十八条属于甲控的材料,对同一厂家一个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确认,非同一标段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
在同一批次、非同一标段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
第十九条预应力材料必须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预应力材料检测指标要全面。
第二十条橡胶支座与伸缩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要符合规范要求,且检测项目要全面。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必须符合本项目合同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凡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又需要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二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新工艺、新原材料、新设备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施工单位使用出现不合格原材料的料源。
第二十四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供应单位的材质单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不能代替现场检验。
第二十五条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原材料的储存要求
第二十八条材料储存地点、场地、厂房(包括材料加工场地)等,要经过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类原材料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
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
第三十条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
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和围砌,原材料场地硬化应符合《河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的要求。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原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
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退台存放。
第三十一条钢材和水泥等应上苫下垫,防雨防潮,钢筋存放、加工场地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硬化,场地周围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场地不存水,钢筋存放台高度不低于50cm,分批次、型号存放,钢筋加工场、半成品存放场应搭设钢筋棚。
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原材料不许在现场存放,如检验不合格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三十三条原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并做好分类标识。
第三十四条对矿粉、机制砂等细料,应在已硬化的场地采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建储料仓。
对水泥、消石灰粉等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原材料,在堆放场地应分批标明进场时间。
第三十五条本项目对进场“甲控”材料施行“标准样”管理,即对首批进场并通过监理人验收的材料,取样封存,储备于总监办“标准样”室,以便对后续进场材料目测比对。
第三十六条本项目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采用建库储存方式。
外加剂进场和使用前必须经监理人到场查验,使用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章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材料进场的取样、抽检试验,并在各自的工地试验室独立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按规定或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检时,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抽检,并提交检测报告。
材料是否合格或用于建设项目要以进场后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于储存超过3个月的水泥,要重新取样检验,并按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使用或处理。
对于受潮水泥,禁止使用。
一个合同段外露结构用混凝土,须使用同一厂家的水泥,以保证结构混凝土外观颜色一致。
对于轻微锈蚀的钢材使用前必须除锈,锈蚀严重的钢材,必须取样重新试验,并按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的要求使用或处理。
半成品钢筋加工要有加工计划,边使用边加工以供上使用为准。
为防止钢绞线生锈,成包钢绞线开包后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尽量缩短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
钢绞线在下料和编束过程中坚决避免锐器损伤。
第四十条承包人没有按本规定规定的原材料采购程序,进行原材料采购、报验,使用了经总监办、驻地办批准厂家以外的产品,管理处将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一条本项目所用于工程中的水(包括拌和用水、养生用水等)要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三条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合同约定接受管理处的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合同。
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原材料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