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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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室、各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已通过中心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兼职复审岗,复审岗负责复审提取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系统下账金额的合规性,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2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开展,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资料原件专人复审制(县区管理部根据人员情况可设兼职复审岗),坚持提取业务三级审批制。
前台应建立《接件登记簿》,坚持对外承诺工作制。
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如有重复账户,应先合并再办理相关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5、填制加盖单位公章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开户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
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
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汇缴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填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同时报盘,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每月按基数汇缴。
单位所报基数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对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管理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汇缴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
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同时报盘。
补缴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需填写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
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新增人员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
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由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新单位作为接收方将款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
3、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4、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
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
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并记入个人账户。
内部转移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市本级和区县内部转移当场办理
异地转移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转出。
四、单位注销
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
3、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
单位注销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三个月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于2014年6月25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议案通过)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经办人按规定收集整理并汇总填表-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提取记账-复审-财务划转到单位预留账户-单位支付给职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理。
需重点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购房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购房款的,可提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购房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所付购房款。
应提交的资料:
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登记网签合同编号并确认原件真实合法后退回原件;
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原件留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二)贷款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
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提取年度申请提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个人应提交的资料:
银行按揭贷款:
1、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结婚证复印件(如结婚证上无身份证号码的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合同》原件和相关几页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录入信息后,第二次起不再提供。
)。
公积金贷款:
提供以上1、2、3所述资料,经中心核查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准予支取。
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三)租房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三十一条(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
申请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身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2、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承租方和租赁方签订的要素齐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方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经中心和相关部门核查无误后,准予提取;
5、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如:
房租每年18000元,家庭总收入是50000元,则每年可提房租为3000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只受理C级和D级的鉴定书,详见《关于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2、工程决算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五)生活困难职工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材料:
1、《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低保确认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原则上在事发后一年内办理。
(详见《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应提交的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2、支付医疗费的票据;
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
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销户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条职工离职、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销户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经办人按规定收集整理并汇总填表-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提取记账-复审-财务划转到单位预留账户-单位支付给职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理。
需重点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个月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以申请销户。
缴存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妥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如有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前台经办人须进入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查看还贷情况,并打印还贷明细表确认无逾期贷款后方可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加盖单位公章的离职文件或解聘通知;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二)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火化证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
2、近亲属(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单位书面申请;
4、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如有继承权争议,由中心出具免责《律师函》送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将所提取公积金随同抚恤金等其他款项一并派发给合法继承人。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离职文件;
2、签证;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司法部门裁定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份。
七、格式文本目录: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到市中心领取)
3、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
4、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市中心领取)
6、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7、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8、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到市中心领取)
9、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10、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
以上文本请在中心内网下载。
八、本《操作细则(试行)》从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关于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关于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川建发〔2007〕99号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负重量。
房屋主体工程构件包括:
基础、梁、柱、屋面、承重墙、楼梯等。
关于危房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蚀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以上C级和D级属于大修范围,公积金中心根据区(县)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C级和D级)鉴定证明、《工程决算报告》、发票予以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限于C级和D级)
2、工程决算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按照泸市府办发〔2006〕6号文件《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属于慢性病和重症疾病的有:
一、冠心病:
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一)心肌梗塞;
(二)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50%;(三)冠脉造影狭窄>50%;(四)恶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室早RONT、曾发生室扑室颤)。
二、风湿性心脏病:
符合急、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心脏B超提示有瓣膜损害者。
三、高血压病:
符合高血压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一项者:
(一)B超或X光提示有左室明显肥大(肥厚或宽大);
(二)血浆肌酐、尿素氮中度增高;(三)合并冠心病。
四、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具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阴塞性肺气肿且伴有肺动脉高压,B超或X光提示右心室明显增大者。
五、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报告者。
六、脑血管疾病:
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昏迷或失语者。
七、糖尿病:
空腹及餐后血糖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一)高血压;
(二)冠心病;(三)肾功能损害;(四)脑血管疾病(指脑溢血、脑血栓或脑梗塞)。
I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
下同)。
八、肝硬化:
符合肝硬化诊断标准,伴有转氨酶和白蛋白变化,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一)门静脉增宽,经B超提示门静脉>1.3cm;
(二)脾肿大。
九、慢性肝炎:
符合慢性肝炎诊断标准,并伴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一)总胆红素>34.2ummolL/L,
(二)白蛋白<34g/L。
十、慢性肾功能衰竭:
具有各种病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化验检查提示肾功能明显改变者。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化验检查抗核抗体阳性反应者。
十二、结核病:
符合结核病诊断标准,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活动性结核病。
十三、精神病:
指精神病分裂症及心境障碍。
精神分裂症需提供二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心境障碍(抑郁症或狂躁症),需提供五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且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
十四、帕金森氏病。
按照政策,以上慢性病不在公积金提取范围,属于重症疾病的,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2、医疗费支付票据;
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
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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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提取 业务 操作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