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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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DB13(J)/T85—2009
条文说明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
前言
本规程前言部分主要明确了四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本规程编制依据的上位法及相关行政法规。
本规程条文涉及的法律含义及法律效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释义及实施原则。
2明确了本规程编制过程。
3明确了本规程的章节划分及基本内容,
4明确了本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监督执行权归属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这里所指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本规程所涉及到的清单计价行为实施规范性监管。
目次
1总则56
2术语58
3一般规定59
4基础工作60
5工程量清单编制61
6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62
7工程量清单报价63
8合同价款的确定64
9工程预付款65
10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66
11价款调整67
12不可抗力68
13索赔与现场签证69
14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70
1总则
1.0.2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程所指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包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1.0.3本条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本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本规程。
1.0.4本条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无论其投资渠道如何,均应遵守本规程要求。
1.0.6本条是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
客观原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本质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科学性已广为国内外工程实践所证明,清单计价活动本质上要求量单的编制要真实反映拟建工程的具体项目与工作量,而清单计价要最优发挥建筑产品生产者的技术潜能,实现建筑产品生产成本的市场定价,最终实现建筑产品供求实践的最优效益。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有相关规定,要求民事活动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中,招标人、投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单位与执业人员均应以诚实的态度参与清单计价活动,坚持良好信用,恪守承诺,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公正原则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中,相关各方要恪守公正的立场,切实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公平原则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中,招标人、投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歧视任何一方。
各方在清单计价行为中,拥有应享权益,履行应尽义务的权力。
1.0.7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要以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本规程为必要条件,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亦受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约束。
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涉及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等。
1.0.8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
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
具体到我省实际,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不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1.0.9本条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关于合同价款、风险范围、风险幅度以及价款调整条件、调整办法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同价款要约条件提出了前置要求,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合理界定风险、合理确定价款调整条件及调价办法提出了要求。
本条所涉及的风险范围及幅度确定等项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相关章节规定。
1.0.10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2.0.2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0.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原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费用。
此项费用为按国家、省规定标准计取的不可竞争费用,投招人应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专项预缴,投标人在报价中不得竞价此项费用。
2.0.7~2.0.14是根据我省工程实际列出的施工措施项目,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2.0.15~2.0.16此两项费用是指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或在有害身体健康环
境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对由此导致的施工降效进行费用补偿,对身处有害环境下的施工人员给予相应的保健费用,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2.0.17建筑物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线高度超过20m所增加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
操作工人的工效降低,垂直运输运距加长影响的时间,由于人工降效引起的随工人班组配置并确定的机械台班量的机械相应降效,以及由于建筑物超高,自来水压力不足而需增加的加压水泵台班等。
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2.0.18操作高度增加费计取按以下起点高度为基准: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以5m为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3.6m为界,通风空调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以6m为界。
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2.0.20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际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或)招标人供应部分材料或设备时,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等。
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2.0.28规费应按国家、省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2.0.29税金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2.0.30工程量偏差率主要是约束清单编制人,使其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
[举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柱工程量为220m3(n),而依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按照“计价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为235m3(m),则此工程量偏差率i=(m-n)/n×100%=(235-220)/220×100%=7%
3一般规定
3.0.2本条是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的规定。
列出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活动中涉及的各类工作表格的标准格式。
为了确保投标人报价清晰明了,本规程在“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与“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将材料与设备分列,并在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增列设备费子目,以保证清单计价表格中前后数据的协调统一。
3.0.3本条要求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时,要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分别估算列出专业工程工程内容及估算价,承包人根据招标人列出的专业工程工程内容及估算价自主计算相应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如果招标人想了解投标人人工、某一材料、机械、设备所报的单价,如钢筋、混凝土等,招标人在发清单时,在表3.0.2-14中列明,投标人按表3.0.2-14列明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填报其单价。
如招标人未作要求,投标人可不填报。
如果招标人想了解投标人综合单价组成情况,在发清单时,应明确由投标人提交哪些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3.0.4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定。
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投标人对自己报价中的特殊单价、新工艺与技术应用以及采取的特殊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在报价说明中详细表述: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对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任何改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列金额、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种类及单价、金额填报,不得自行报价;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分析表”。
3.0.6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目前主要包括: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按相关规定报价,不得参与竞争。
4基础工作
本章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内容编制的。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清单计价活动的科学实施,因此对于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的建设前期基础准备工作一定要达到满足实施清单招标的深度,否则就将为清单的编制带来潜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科学性、准确性,以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投资控制与计价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5工程量清单编制
5.0.1本条是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权限的规定。
明确了招标人发布的拟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可以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
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中,编制单位及编制人的从业应符合原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建设法规、政策的规定要求。
5.0.2本条是明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的规定。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5.0.3本条是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规定。
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遵守的政策依据及清单编制必须具备项目建设基本条件。
5.0.6本条是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规定。
首先明确清单的编制必须符合“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和本规程的规定;其次是对缺项的子目,在子目补充、报批程序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5.0.7本条是关于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的规定。
本规程依据我省建设项目各专业施工技术规范与工艺要求,给出了现行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目录及编制方法,实际应用中招标人及投标人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及应用的具体工艺特点按本条规定补充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5.0.8本条是关于其他项目清单编制要求的规定。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为估算量,并随清单发出。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拟建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为统一报价平台,由招标人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估算列出的金额。
通常情况,这类专业工程需通过施工总承包人组织招标并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
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应填入暂估价表(表3.0.2-10)
5.0.9本条是关于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规定。
明确了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填报要求、数量要求以及招标人与承包人关于材料、设备交接、清点、采购保管的具体程序。
5.0.12本条是招标人发出工程量清单的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
6.0.1本条是关于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权限的规定。
6.0.2~6.0.4是对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依据及编制的合理性做出的
规定。
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中人为压低或抬高价格。
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要对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7工程量清单报价
7.0.1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的规定。
本规程明确:
投标人的清单报价必须是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在清单报价中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投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进行报价。
7.0.2本条明确了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投标人在报价中应综合考虑招标文件明确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管理费、利润所包含的内容、计取基数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计算比例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7.0.3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合理成本竞价要求的规定。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竞价活动中,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及所掌握的市场行情通过微利成本竞价提高自身在竞标中的优势,但是投标人不得以盲目追求最低价中标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7.0.6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规定。
投标人可在开标前对招标人所发清单存在的错误提出质疑,招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
如招标人未作答复,则投标人不得变更原工程量清单,并按原清单报价。
7.0.11~7.0.12是关于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单价的规定。
投标人在清单报价时,招标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材料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设备列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设备栏项下。
无论是招标人供应的设备还是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其设备费均不得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招标人供应的设备不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
8合同价款的确定
8.0.2本条是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价款事项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针对清单计价的规范要求与技术特点对相关造价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重点是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价款调整的条件与调整方法,工程违约索赔及纠纷仲裁以及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的实施等项内容。
8.0.3本条根据我省现行清单招标与计价的实际发展状况,给出了不同条件下推荐使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合同价款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举例1]固定单价:
可以约定钢筋以xx年xx期的xx信息为基准,上涨或下降3%内时,综合单价不调整,超过3%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
调整方法:
全部按差价调整综合单价或超过部分按差价调整综合单价。
[举例2]可调价格:
可以约定人工单价、某一种或多种材料单价、某一种或多种机械台班单价以xx年xx期的xx信息为基准,上涨或下降时,综合单价随之调整;也可以约定超过2%时,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
全部按差价调整综合单价或超过部分按差价调整综合单价。
9工程预付款
本章是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预付款的拨付程序、时间与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10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章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与价款支付”的专业特征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作出了规定。
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要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对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造价调整应遵循发包人与承包人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经济责任。
3发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未得到承包人协议许可,发包人延期支付的,应自规定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
4计日工的计量与支付。
11价款调整
11.0.2本条是关于合同价款调整时限及确认程序的规定。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由承包人在变更发生14日内书面提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文件14日内予以确认。
11.0.3本条明确了调整合同价款基本因素,共列举了8种。
11.0.4本条明确了出现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按相应规定顺延工期。
11.0.5本条明确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与增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减等情况下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与价款调整的原则,具体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发、承包双方确认,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描述不符的清单项目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按本条漏项与增项规定进行调整。
11.0.6本条提供了清单计价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本规程推荐使用单价调差法、价款调整公式两种调整方法。
具体工程采用哪种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1单价调差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哪些材料、人工、机械可以调整;以什么信息或信息网的价格为基准:
允许调整的幅度。
[举例]招标文件明确:
钢筋、混凝土、人工以2006年10期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用施工同期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的钢筋、混凝土、人工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变化±2%内时,价款不变。
超过±2%时,用钢筋、混凝土、人工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或用超过±2%部分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
2价款调整公式方法的X、a、b、c值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填报,也可参考下表填报。
1)砖混结构住宅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J
名称
人工
钢筋
木材
商品
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数值
0.607
0.14
0.09
0.01
0.08
0.04
0.007
0.0l
0.008
0.008
2)框架结构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J
名称
人工
钢筋、
型钢
木材
商品
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数值
0.466
0.13
0.19
0.0l
0.10
0.05
0.009
0.007
0.008
0.03
3)框架结构办公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J
X
名称
人工
钢筋、
型钢
木材
商品
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电缆
数值
0.451
0.13
0.18
0.01
0.09
0.05
0.009
0.007
0.008
0.005
0.06
11.0.7~11.0.8明确了价差调整工作中基期价格、现行价格、调整时间单元的取定方法。
12不可抗力
本章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及费用划分原则等。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为准;如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可参考下表界定,超过此标准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
数值
地区
日降水量
(mm)
日最高气温(℃)
日最低气温(℃)
空气相对温度(%)
风速(m/s)
地震烈度(度)
石家庄
66.1
40.7
-12.2
80
12
Ⅶ
邢台
83.0
40.2
-10.2
80
12
Ⅶ
邯郸
84.0
40.5
-11.7
80
12
Ⅶ
张家口
40.2
37.8
-20.9
80
12
Ⅶ
承德
56.8
38.7
-21.8
80
12
Ⅶ
秦皇岛
103.4
36.7
-16.7
80
12
Ⅶ
廊坊
68.2
39.7
-15.4
80
12
Ⅶ
唐山
72.5
38.9
-15.4
80
12
Ⅶ
沧州
94.8
40.3
-15.5
80
12
Ⅶ
衡水
75.1
39.6
-15.5
80
12
Ⅶ
保定
57.8
40.3
-14.1
80
12
Ⅶ
13索赔与现场签证
13.0.4本条明确了承包人索赔的基本程序及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索赔事项的时限。
13.0.7本条是根据我省工程实践总结汇总列出的常见索赔事件类型及索赔内容。
13.0.8本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在材料和设备供应、保管环节索赔责任的认定原则。
14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章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原则,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及行政监管应符合原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查、确认、行政备案审核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14.0.1~14.0.3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和依据。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
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14.0.4~14.0.8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4.0.9~14.0.10规定了竣工结算的核对(审查)期限、程序及责任。
1竣工结算的核对(审查)期限应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2竣工结算核对(审查)完成的标志: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4.0.13~14.0.14规定了结算备案的要求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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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 编制 计价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