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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明清史研究综述DOC
二十世纪明清史研究综述
周晓光刘道胜
安徽师大编中国古代史参考资料
(七)二十世纪明清史研究综述
周晓光刘道胜
明清两朝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有关明清史的研究,是史学界最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
近百年来,特别是建国50多年以来,在明清史研究的各个领域中,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研究内容涉及明清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地理、民族、宗教、中外关系、文学艺术、思想文化、历史人物等诸多方面。
因限于篇幅,兹将其中若干问题的研究概况,分述于下。
一、关于明史与清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
明朝建立于1368年,灭亡于1644年,先后传12代,历太祖、建文帝、太宗(成祖)、仁宗、宣宗、英宗、景泰帝、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光宗、熹宗、思宗(毅宗)16帝,共计276年。
学术界将这一段历史大抵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从14世纪60年代到15世纪30年代。
该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主义专制制度高度发展时期。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和巩固明朝统治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表现在:
废行中书省,改设十三布政司,分设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分掌地方民政、刑法和军事;废中书省及丞相,设置直属皇帝的六部;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分掌司法、监察大权;分兵权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在民间实行里甲制、关津制等,严格户籍管理;制定《大明律》,从法律上保障封建统治秩序;亲自颁写《大诰》,并先后制造了“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南北榜案”以及文字狱,以打击功臣与豪强;分封诸子为藩王,分镇各地,以巩固朱氏的统治等。
这些措施使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达到了空前强化的程度。
与此同时,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执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如解放匠户、奴婢,迁徙农民,鼓励垦荒,实行屯田,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朱元璋死后,建文帝朱允炆实行削藩,燕王朱棣以“靖难”为名,在北平起兵,通过三年战争夺取了皇位。
朱棣在位期间,成功地削除了明初的藩王势力,并通过设置内阁,任用宦官,设立东厂等,继续强化君主专制。
他为了安定北方边陲,曾多次亲征,并将都城从南京迁往北京。
他还改变明初的闭关政策,多次派郑和等使臣出使海外诸国。
经过洪武、建文、永乐三代的努力,到了洪熙、宣德时,明朝的统治呈现出稳定和繁荣的局面,史称“仁宣之治”。
第二时期,从15世纪30年代到16世纪90年代。
该时期明朝统治的各种危机日益显现。
从经济上看,这一时期明朝的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流民问题日显突出,先后出现了叶宗留、邓茂七起义,荆襄流民起义,刘六、刘七起义等,这是当时社会危机加剧,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反映。
另外,随着小农经济遭到破坏,社会上自由劳动者的大量涌现,大约于16世纪以后,在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一些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这是这一时期经济方面最主要的历史特征。
从政治和军事上看,明朝统治的矛盾和危机也呈现出来。
如明武宗、明神宗等不理政事,成化以后,宦官把持朝政日益严重,政治统治更加腐败。
“土木之变”中,明英宗朱祁镇被瓦剌俘获,暴露了明朝边防空虚,尤其失去了对北边的控制。
另外,东南沿海的倭寇之祸更加剧了明政府的内外交困。
由于社会危机的不断加深,为了稳定封建统治,万历初年,出现了地主阶级的改革运动——张居正改革。
第三时期,从16世纪90年代到17世纪40年代。
明朝后期,国库空匮,边防虚弱,后金的威胁日益加剧,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斗频频出现,明朝覆亡的局面已不可逆转。
统治者为了转嫁危机,加派“辽饷”,结果更加剧了阶级矛盾的激化,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该时期,资本主义萌芽虽有所发展,但明王朝的专制独裁统治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终于导致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的爆发。
明朝灭亡。
明朝灭亡后,流亡于江南的福王、唐王、鲁王、桂王等,又先后建立了弘光、隆武、鲁监国、永历等政权,直至1661年(清顺治18年)永历帝被俘缅甸,历史上将明朝灭亡后,南方诸政权存在的17年称为南明时期。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这个王朝统治期间,中国经历了在世界范围内由先进到落后的历史转折。
1840年后,中国又从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一步步被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并经历了由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历史转折。
可以说,清朝时期,中国社会历经了广泛、复杂、深刻的变化。
自1644年清兵入关定都北京起,到1911年溥仪退位,清朝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10代,共计268年。
有学者提出,清代历史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583年到1644年,这是满族兴起,从奴隶制进入封建制时期。
第二阶段,从1644年到1683年,这是清朝连年征战,建立和巩固全国统治的时期。
第三阶段,从1683年到1774年,这是清朝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鼎盛的时期。
第四阶段,从1774年到1840年,这是清朝由盛转衰的时期。
第五阶段,从1840年到1911年,这是近代史时期。
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也有学者将清兵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的清朝历史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从1644年到1664年,这是清朝统一全国的时期。
满洲贵族入关后,首先代表满汉地主阶级利益,将矛头对准农民军;接着以“统一区宇”为目的,以征服者的姿态出现,实行民族高压政策,使各族人民的抗清斗争持续20年之久。
1644年,大顺农民军余部的最后一位著名将领李来亨自焚而死,它标志着清朝在全国统治的最后确立,也是第一阶段历史的终结。
第二时期,从1644年到1795年,这是清朝国运上升、全盛的时期。
该时期在政治上建立了以满洲贵族为主,联合汉族及各族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政权。
军事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和管辖,使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空前的巩固和发展。
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发展生产的措施,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所发展。
在此基础上,资本主义萌芽在某些手工业部门和地区继续获得缓慢发展。
第三时期,从1796年到1840年,这是清朝走向衰亡的阶段。
该阶段清王朝集团内争不已,土地兼并激烈,贪污盛行,政治腐败,阶级矛盾尖锐,各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广泛展开。
它意味着封建制度已经处于崩溃的前夜。
鸦片战争爆发,标志着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关于明清政治制度方面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关于明清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史学界已有相当深厚的学术积累,其研究范围逐渐拓展,研究视野也不断扩大。
80年代以后,学术界推出了不少有关明清政治制度史的研究专著。
其中重要作品有梁希哲等的《明清政治制度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这是从整体上研究明清制度史的著作。
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该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明代国家各级机构的设置、职能、特点及运转,剖析了明代国家机构的实质和作用。
张薇《明代的监控体制——监察与谏议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系统阐述了明代监控机构的渊源、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及其在制衡皇权、监督行政司法、调节经济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力图揭示该体制的运作规律。
关文发、颜广文合著的《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明代中央和地方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第二部分则考察明朝对各级、各类官员进行培养与管理的辅助性体制。
作者认为,明代政治制度的变革,始终围绕强化皇权进行,其中含有极其丰富的制衡与均衡的关系。
王兴亚《明代行政管理制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明代的政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总结了明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
张德泽的《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一书,详细阐述了清代中央与地方机关的设置情况以及清季国家机关的改革。
李鹏年等的《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则专门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演变、沿革、设置等做全面论述。
近年出版的吴吉远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一书,系统论述了清代的专制与法制的关系,清代的立法与司法的建设,并对清代地方司法职能进行了立体分层次的深入研究,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清代地方司法系统的基本状况。
除了系统研究之外,对明清的一些具体的政治制度的研究也成果斐然。
1、关于明代内阁制度的研究。
关文发的《试论明朝内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李天佑的《明代内阁制度》通过考察内阁与丞相的区别,内阁与翰林院、司礼监的关系及其地位职权演变等不同方面,说明内阁是君主集权专制的产物。
这是较早深入研究明代内阁制度的两篇重要文章。
此后,学术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关注这一问题,一是明代内阁与政治之关系;二是明代内阁的特点。
前者如梁希哲《明代内阁与明代的官僚政治》(《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提出,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官僚政治趋于成熟的时期,而明代的官僚政治,集中体现在内阁的出现和发展上。
田澍《明代内阁的政治功能及其转化》(《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认为,明代内阁产生于极权政治,却又被极权政治所阉割;服务于极权政治,而又为极权政治所不容。
极权政治决定了内阁的可塑性、软弱性和依附性。
相关的论文还有朱子彦的《论明代的内阁与党争》(《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1期)、江心力的《明朝内阁官僚群体形成因素析论》(《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林延清《嘉靖帝对内阁的强化、完善与控制》(《南开学报》1996年第4期)、田澍《嘉靖前期内阁改革述论》(《明史研究》第6辑)等。
后者如杜婉言《论明代内阁制度的特点》(《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深入分析了明代内阁制度的特点,并认为它的出现,与历代在政治制度上不断压抑相权以尊君权的趋势相符合,是长期以来相权和皇权矛盾、皇权取得对相权的彻底胜利的产物。
同样关注内阁特点的文章还有王德金的《略论明代内阁及其特点》(《天津教育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等。
关于明代内阁研究最有系统的著作有:
王其榘的《明代内阁制度史》(中华书局1989年),谭天星的《明代内阁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等。
如谭氏尝试从权力结构的角度研究明代的内阁,认为明代中央政治实际上是君主专制下的内阁政治,其意义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皇权的腐化。
2、关于明清科举制度的研究。
科举制度在明清两代进入鼎盛时期,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改良主义浪潮的推动下,科举制度被正式废除。
对明清科举制度的研究,除了一般选举制度方面的通史对此有所涉及之外,有关这一时期的科举制度研究专著有:
商衍鎏的《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1958年)、朱保炯等编纂的《明清进士题名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王德昭的《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宋元强的《清朝的状元》(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等。
其中,商衍鎏的《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一书通过广征博引,并融入商氏曾亲自参加清末科举考试的经历,因此,该著问世几十年来,一直被研究明清科举制度的学者们所称引。
自80年代以来,有关明清科举制度研究的论文也很多。
如每文的《明代教育制度试探》(《北方论丛》1983年第一期)一文,详叙了明代国子监及府、州、县学及社学,认为明代教育制度是集历代之大成并有所创新,达到了高度完善的程度。
李鸿《明清科举制度与封建专制主义》(《内蒙古大学学报》1983年第二期)一文对明清科举制度作了整体考察,并认为明清科举制对社会发展主要起消极作用。
明代科举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洪武六年,朱元璋罢停科举改为察举,旋又告恢复,郭厚安的《明初选举制度述论》(《西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四期)对此原因作了探讨。
在清代,一方面,国家对科场舞弊行为实行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另一方面,科举舞弊程度又超愈前代。
对于这一矛盾现象,胡果文的《清代科举略论》(《江汉论坛》1989年第七期)一文认为:
“清代科举制度显然在前几代封建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达到高度成熟的境界。
一方面,它强调公开的原则,公正的原则,竞争择优的原则,具有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它又处于封建皇权的支配之下,强调忠君原则,人治原则,平衡原则,注重职业出身原则,又具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
这种二律背反的主导原则,使清代科举制度不可能比前朝有更大的作为”。
王兴亚的《关于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0年第四期)一文对明代的开科次数、中试的人数、考试的内容等重要问题作了翔实的论述和考证。
此外,与明清科举密切相关的学校教育、庶吉士、八股取士等问题,在研究中也颇受关注。
明清时期,学校成为参加科考的必由途径,真正开创了科举和学校相结合,取消乡贡,改由学校输送应举人才和官员的局面。
因此,研究明清国子监及府州县各级学校的设置,考察各种考试的情况和应试者的出身等便成为研究明清科举的重要内容。
商衍鎏的《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王德昭的《清代科举制度研究》、尹选波的《中国明代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周德昌等的《中国教育史研究》明清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等著作都对此作了详细论述。
自明代开始,士子经过殿试后,除一甲进士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可以直接受翰林院的修撰和编修外,二甲、三甲进士可以再经过翰林院的“馆选”(清代称“朝考”),考取者就称为庶吉士。
有关明清的庶吉士制度早年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一书中研究较详细,近年来,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日益加强。
耿清珩的《明代庶吉士述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就庶吉士的培养目标等问题作了详细述论,认为明代的庶吉士教育为弥补科举制度弊端而设,经历庶吉士之阶的士人群体在明代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吴仁安在《明清庶吉士制度述论》(《史林》1997年第4期)一文中侧重考察了庶吉士制度对明清两代行政制度和政治史的影响,认为庶吉士制度是明清高级官员职前培训制度,它造就了大批翰詹、督抚、尚书以及内阁宰辅等重臣。
比较系统的相关研究还有颜广文《明代庶吉士制度考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邹长清《明代庶吉士制度探微》(《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等文章。
另外,史学界对八股取士的研究也颇深入,如对八股文的源流、八股文的格式、八股取士的评价以及明清统治者为何长期运用八股取士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兹不赘述。
3、关于明代宦官研究,过去主要着眼于其政治权势、特务活动等方面内容。
8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宦官的研究的视野逐步扩大,很多学者从宦官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主要宦官生平等多角度进行探讨。
主要成果有王春瑜、杜婉言的《明朝宦官》(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苗棣的《魏忠贤专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韩大成等的《魏忠贤传》(人民出版社1997年)等著作,以及王世华、方志远、孙卫国、杜婉言、李渡、周晓光、郑克晟、栾成显、廖心一等撰写的文章。
4、关于清代八旗制度的研究。
八旗制度是清史研究比较关注的课题之一。
《清史稿》将八旗列入《兵志》,因此,当初一般人们将八旗视为兵制。
1936年,著名学者孟森的《八旗制度考实》一文提出八旗乃满清军政合一的制度后,为这一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建国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李旭、周远廉、郑天挺、王仲翰、白新良等学者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著,对八旗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大发展,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八旗制度的渊源、八旗满州的初建时间、满州牛录的发展与特征、牛录组织的职能等的探讨。
二是对八旗制度产生的政治影响的研究。
如八和硕贝勒“共和国政”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其实行情况;八旗主旗贝勒的演变和皇太极的改旗;八旗军政、生产合一职能的社会组织在入关后如何逐渐演变成单纯的军事组织的过程等。
三是对八旗土地制度的研究。
八旗土地制度是清代特有的土地制度,学者们通过对“计口授田”、“圈地”以及入关前的满族田庄等的剖析,探讨关于八旗的形成、变化及性质等。
此外,关于明清的政治制度研究,有关明代还涉及皇位继承制度、分守分巡道制度、官吏考核制度、两京制度、学官制度、土司制度、镇守中官制度、朝觐制度、人事回避制度、经筵制度、女官制度、武举制度等方面。
有关清代还涉及官员的罚俸制度、对军机处、翰林院的研究、等级制度、奴婢制度、宗族制度等内容。
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虽不集中,但反映了明清史学界在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视野不断扩大。
三、关于明清土地租佃关系问题
关于明清土地租佃关系问题,在建国前研究者并不多。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史学界开展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大讨论,此方面的研究和成果逐步增多。
影响较大的论著有王毓铨的《明代的军屯》、伍丹戈的《明代的官田和民田》及《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李文治的《明清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章有义的《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等。
在明清土地租佃关系问题上,学术界的研究和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是明清土地所有制的形式。
学术界普遍认为,明代同时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
但在两种所有制中,何者占据主导地位,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侯外庐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等文章中提出,明代前期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嘉靖、万历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的不断发展,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才渐渐不占支配地位。
清初“更名田”的立法,最终标志着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废除。
以胡如雷等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在整个明代,占支配地位的自始至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也只能是前者的补充形态;明初官田的增加,不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表现,而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无限制发展引起的后果。
第二是明初江南官田的性质。
关于明初江南官田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明代江南官田不是国有土地,而是一种特殊的民田。
它大量地由民田转化而来后,仍与民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
尽管它在形式上被称为官田,但其原来的民田性质并未改变。
它与民田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税粮科则不同,不在于所有制性质的差异。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洪武朝开始到明中叶为止,江南官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它是国有土地,而非民间私田。
在明代中后期实行“官民合一”之后,国有官田才大量私田化。
明初所发生的某些买卖官田的现象,并没有改变其国有制性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明中叶以前,江南官田“无论是在它的买卖上,或是在占有地租上,都不能充分体现出封建朝廷的所有权”。
因此,说它是封建国家所有而非民间私人所有,只在理论上解释得通,而实际并非如此。
第三是明代的耕地数。
明代的耕地数究竟多少?
因史籍记载不一,导致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各异。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田土数为387万余顷,而洪武二十六年依据朱元璋指示修成的《诸司职掌》,以及后来沿袭该书的《大明会典》、《明史"食货志》等书记载天下田土数则是849万余顷,两者相差悬殊。
由于洪武年间的耕地数多少,直接涉及到人们对明清农业生产水平的评价,因此学者们对此问题非常关注。
大多数学者都认可日本学者藤井宏的解释,认为《诸司职掌》记载的849万余顷的数字不可靠,造成虚增的原因是统计错误和包括了实际未耕作的可耕地在内。
吴晗认为,洪武年间的耕地数由387万激增至849万余顷是可信的。
激增原因是荒地的垦辟和全面丈量。
梁方仲则认为,洪武年间的数字差异,主要原因是各地亩法不同。
第四是清初的押租制和永佃权。
押租制在明代只是偶而出现,到清代则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冯尔康在《清代的押租制与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一文中提出,押租制农民出了押金,就有转租权和永佃权,这样就出现了主佃两业的情况。
它反映了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的某种变化,对生产力发展尚有某种适应性。
韩恒煜在《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一文中认为,永佃权是封建性质的,佃农争取永佃权的斗争,只是耕者向往有田可耕,并没有触及封建生产关系的改变。
有的学者认为,永佃权具有二重性,从长远的历史发展来看,它体现了封建租佃关系逐渐衰落的趋势,预示着历史前进的方向;从一定历史阶段来说,它延续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分解过程,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利益。
还有的研究者提出,不能将田面权称为永佃权,在封建制度下,农民要求获得永佃权只是空想。
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是土地商品化扩大的表现。
田面权的出现带来了双重地租,复数地价和复数地租,使地价、地租双线上升。
四、关于明清赋役制度的问题
明清赋役制度,是明清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来,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梁方仲的《明代粮长制度》、韦庆远的《明代黄册制度》、栾成显的《明代黄册研究》、陈支平的《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等著述和一批相关论文。
学术界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1、明初里甲正役和杂役的编派。
明初里甲正役的任务有哪些?
一种观点认为,明初里甲正役勾摄公事的任务包括出办上供物料和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明初里甲正役只是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承办一些词讼买办等简单的任务,大约到了成化、弘治年间,里甲出办上供物料才制度化。
至于向里甲科派泛杂支费,明廷直到嘉靖时还视其为非法。
关于杂役的出现和编派,有的研究者认为,迟至洪武二十七年才出现,且一开始就出现“十年一轮”的编派方法。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洪武初年颁布役法开始,徭役就分为里甲正役和杂役两大类。
杂役的编派方式起初是按丁粮多寡佥点,正统以后则与里甲正役相同,按“十年一轮”的方式编派。
2、明代江南重赋的原因及影响。
关于江南重赋的原因,主要有四种看法:
一是传统的说法,认为朱元璋平定江南,迁怒于当地百姓为张士诚“死守”,故以重赋困之,以示惩罚。
这一看法目前许多学者已不再认同。
二是认为江南苏松等地农业比较发达,平均亩产量远高于其它地区,且该地区元末以来纺织业比较发达,因而成为著名的财赋之区。
三是认为江南重赋由来已久,而在明代,此地官田多,官租苛重,由此造成江南赋重的状况。
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
四是认为江南重赋并不是完全由官田引起的,它的存在有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方面,江南历来是国家财赋重地,在封建国家耗费日繁的情况下,削减江南重赋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江南重赋也是伴随着江南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重的。
关于江南重赋的影响,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江南重赋给广大江南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使他们陷于极端贫困的境地。
他们或流亡他乡,或沦为权豪势要的佃户和奴仆,此种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江南重赋也使农户糊口艰难,不得不依赖家庭纺织,从而加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延缓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南重赋并没有超过江南经济所能承受的限度,更没有导致江南经济的崩溃;从江南农村的富裕程度来看,它在全国仍是名列前茅。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江南重赋固然对当地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但另一方面它也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维护明王朝的统一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江南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对东南地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一条鞭法。
建国以前,研究一条鞭法最著名的学者是梁方仲。
他在《一条鞭法》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的设立,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由此田赋的缴纳以银两为主体,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
它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的本身,还代表了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
它在赋法和役法上的变迁,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主要的结构。
学术界大部分的学者都肯定一条鞭法在我国赋役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他们认为,各种徭役折成银两,按照粮、丁摊派,与田赋统一征收,不仅简化了赋役制度,而且削弱了农民对封建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
赋役折纳银两,扩大了货币流通的领域,同时无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负担丁役,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它为清代康熙年间的“永不加赋”和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开了先河。
不同的意见认为,一条鞭法只是役法方面的改革,与田赋改革不相干,也不包括“田赋折银”、“田则合并”,以及清丈田亩等。
它的出现,根本不是一种新生产方式萌芽所造成的。
施行不久,即出现种种加派,“鞭外有鞭”。
因此就其实行的效果而言,它根本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并没有达到筹划者预期的目的。
五、关于明清人口的问题
明清人口问题,是上世纪学术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先后有一批相关的成果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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