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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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骗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
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政策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弱化了出口退税的杠杆作用。
如何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当前我国出口骗税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加大惩治力度,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力度,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等治理出口骗税的对策。
关键词:
出口骗税出口退税防范措施
引言
出口骗税是伴随着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
出口骗税的本意是鼓励是鼓励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从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己严重地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破坏了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
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出口骗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出口骗税的概述
1.1出口骗税的含义
出口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骗税是中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它主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报关出口等为主要手段的出口偷骗税行为。
1.2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
(1)出口企业虚抬进货成本,提高进货价格。
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海关非法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然后以虚高货值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进而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
(2)接受虚开发票。
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
2我国出口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到至今为止,为了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国家多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却将魔爪伸向了退税领域,钻政策的空子,用各种手段骗税,并不断翻陈更新。
从各地查处的骗税案件看,骗税的手法不断翻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
(一)是骗税手法更加隐蔽,退税部门的防骗难度加大。
在2004年十大涉税案件中,福建903骗税大案就是一个作案手段极为隐蔽的典型案件,它把境外、境内、生产加工、外贸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
此案件涉及到9个省的75家生产企业,总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00万人民币。
(二)是骗税分子的胆量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活动更加猖獗。
自1989年在广东发生第一起出口骗税案开始,出口骟税的数额日益增大,到2000年,出口骗税达到十分猖獗的地步,为此,国家开始下大力气整治打击出口骗税问题,国务院专门成立了“807”工作组赴广东省潮汕地区开展重点检查,查出的涉嫌骗税额达42亿元。
(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由敏感地区向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
四是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交通工具先进,骗税行为一旦被暴露揭穿,其不法分子立即携款逃窜,销声匿迹;或者负隅顽抗,对执法人员施加威胁甚至暴力反抗,妄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
(四)骗税分子内外勾结,网络化经营。
3我国出口骗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
按照犯罪经济学的观点,犯罪决意取决于犯罪成本和犯罪利益的比较。
虽然骗税者要支付伪造单证、打通关节、预缴税款等费用,但所有的费用加起来远远低于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对于高额的经济利益来说,用于骗税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从高额的退税中嗅出了从国库捞钱的“机会”,他们为了个人的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寄希望于侥幸,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用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3.2出口退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骗税现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法治不健全,因此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对于出口骗税的企业我们虽然通过行政和刑事措施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但还是无法严厉的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首先行政处罚过于单一,刑事处罚量刑过轻,但对于越发严峻的骗税案件及其手段。
行政处罚措施多数只有罚金.其次虽然每年都有检查出口企业,但由于在制度上对程序、机构、要求均未界定,因此无法深入的检查企业,从而无法打击出口骗税。
目前出口退税法规不系统且法律地位低,在执行中缺乏刚性,自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调整,但并没有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各种规定过于散乱,不系统,甚至不明确,新旧法规两者并行,给执法者造成困惑;出口退税的登记、受理、审核、审批、退库、相关部门责任等没有一个明确的工作规范;目前司法定罪标准不好掌握,造成取证难、定性难,这些都影响了出口退税执法力度和。
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权利的根基所在,只有完善了增值税
税制,才有可能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征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新型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在全国推广以来,增值税征管制度经过不断的修正,尤其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已逐趋完善,但以下几个问题仍使得增值税征管存在漏洞。
(1)征税范围狭窄,优惠政策过多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包括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与其他国家相比,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征收营业税、农业税等流转税的劳务和产品,如运输劳务、农产品等,国家又明确规定购迸方可以抵扣增值进项。
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率远高于其他税税率.于是一些企通过非法取得运输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来达到少缴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2)政策界限难以区分。
我国现征收范围采取的是消费税和营业税并立的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对立、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
(3)包税、非法减免税行为的存在
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目前,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与退税管理要求相比,差距较大。
由于一线管理人员对出口退税政策掌握不全面,对出口退税业务流程了解不够透彻,无法掌握企业出口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应该核实的退税疑点也无法做到深入调查,这就使退税环节增添了一个漏洞,使骗税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相互配合,也是导致骗税分子得逞的一个原因。
3.3税收管理不够完善
国际上一些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为基础的。
虽然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在不断加强,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等问题,现实的退税效率还不是很高,因此.一些地区乱开减免税,甚至出现包税定额征税等问题;另外,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导致我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管理方式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复杂得多。
我国税收的管理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够到位,未能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不能及时发现骗税的蛛丝马迹。
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使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二是“金税工程”尚未覆盖农副产品收购两小票、(分别代指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两小票”经营业务往往是现金交易,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三是部分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出口货物的生产与出口、征税与退税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
税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降低了出口骗税的操作成本和骗税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出口骗税的实施。
3.4出口监管不到位
毋庸置疑,巨大的经济利益是驱动犯罪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动因,国家相关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同样是导致出口骗税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这些制度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所需支付伪造单证、打通关节、预缴税款等费用的总和远远低于骗取出口退税额,使得出口骗税这一现象越演越烈。
3.4.1征退税管理脱节
出口退税应以增值税管理为基础,征税是退税的前提,退税是征税的延续。
税务部门目前虽然有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但由于征税与退税是两套机构,在管理上相对独立,虽然工作职责上有交叉,但在界定上却没有明确。
两部门都只是从自身工作出发,征收部门认为出口业务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对出口退税业务研究掌握不够,退税部门因增值税迸项抵扣属于征税部门的管理范围,不参与出口业务的前期审核,因而对企业的进货、纳税等情况调查不够,造成了。
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局面。
加之征退税管理之间缺乏信息传递和工作配合,使得管理出口企业的税收力量分散,达不到监控防范的目的,使本可以发现的问题查处不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4.2出口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出口货物查验率低:
从目前我国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体制来看,海关工作重点是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查处走私,主要精力在对进口货物的监管上,而对出口货物的监管相对较松,不够重视。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在进入海关监管区域后,海关通关作业H2000系统将按照一定的抽查比率,通过电脑随机派单或人工派单的方式,向查验岗位的海关关员,发出查验指令。
在接到查验指令后,由电脑随机选出的1至2名海关关员将与1名驻场武警战士一起,前往出口货物堆放地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
应该说,这种内部控制制度是比较完备的,但是问题出在目前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规定较低,虽然国家对海关要求的出口货物查验率为10%,但因日常查验货物量过大,实际查验率只能达到大约5%,如此低的查验率,大大降低了骗税的边际成本,给骗税分子有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刺激了骗税分子的心理预期,使其产生侥幸心理,在高额骗税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
在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背景下,海关的监管力量主要集中在进口业务,并简化通关出口手续。
目前出口报关单采取预先录入方式,由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海关对单笔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实行随机抽查(有明显线索的除外),实际工作中抽查率不到千分之一,对预备单证如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一般不审核。
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偏低,给不法分子虚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
4我国出口骗税的对策
4.1在立法上加大对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有效防治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应加大出口退税检查力度。
国家应组织力量对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行业的问题定期进行检查:
各市主管税务部门要组织实施日常性检查,上下配合、分级负责。
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实行科学选案,提高选案工作质量,确保检查质量。
同时国家可从每年查处的骗税款中提取一部分比例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基金,使打击骗税制度化,也使打击出口骗税这项工作有一定的财力做后盾。
在立法上必须严厉惩处,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罚细化并纳入《刑法》,提高处罚的法律位阶,以加大处罚力度;积极跟踪移送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加大对骗税案件的曝光和宣传,震摄不法分子,让纳税人知道骗税的危害性。
4.2逐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完善增值税征缴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1)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税收优惠过多的问题。
(2)规范出口退税率。
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则必须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
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
(3)调整对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同时,要改革“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我们认为改革这种征管模式.并不是不管票.而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科学的方法.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算机交叉稽核等管理方法的基上.将节省出来的人力物力放在对纳税人的财务和会计账簿的监督和管理上来。
征管部门应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及会计核算方面的情况有较全面地了解。
如果纳税申报出现异常.则立刻报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使征管和稽查紧密相连,既管好票又管账.筑起防止偷骗增值税的屏障。
4.3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涉及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而部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电子信息化手段不衔接,容易产生管理上的灰色地带,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
尽管税务执法部门为了防止出口骗税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总的看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尽人意。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了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对卷烟企业实行免税采购的退税管理办法。
现有的退税管理手段大多数是在旧的退税机制和征管体制下实施的,已不能满足防范出口骗税的要求,最迫切的就是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从单纯的审核统计功能向分析、评价、预测、发现等监控功能转化,实现对企业出口退税过程的监控。
同时,加强全国出口货物计算机管理网络规划建设,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金锐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为基础,逐步形成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对出口企业实行网络互连、信息共享的科学化管理模式,保证信息的及时并正确的传递,实现出口退税业务中整个流程中的计算机信息监控。
4.4加强监管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实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模式:
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谁征收,谁退税,征税和退税由同一税务机构负责实现对出口企业征退税业务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管理,避免少征多退、不征也退的问题,使出口退税业务具有严密的可监控性。
要实现这一管理方式,就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征退税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充实征退税管理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和运作方式,尽快实现由征退税分离向征退税合一的突破。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财政、海关、外汇、国库等部门,只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塞骗税漏洞。
一是税务部门主管征税机关应保证货物的完税和专用发票、税票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应对退税企业提供的退税法定凭证与其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二是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的形势和情况,积极主动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新办法;三是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首先就要从思想上端正他们的经营理念,再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四是海关应保证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明确分清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各自的责任,实现集体优势,形成管理链条,严密监控加强合作,对货物出口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
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以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达成共识,并制订协调统一、便于实施的政策。
结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出口骗税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停止退税权和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于巨大的经济诱惑和复杂多变的骗税手段,量刑过轻,罚款不重的处罚方式并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摄力。
要从根本上打击出口骗税的行为,首先就要从心理上给犯罪分子造成一种巨大的心理压力,在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同时还应处以巨额罚款,禁止其在出口贸易行业工作,增加突击检查等各方面的措施。
具体来说,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一律先暂停其出口退税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责任人大小额按骗税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情况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使打击骗税真正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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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玉栋杜海涛出口骗税的治理对策[期刊论文]2008
3代抗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期刊论文]-现代商业2009(6)
4李昂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2007
5银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其调整研究2006
6刘剑文出口退税制度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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